第四章技術市場管理
技術市場的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令和有關規定,接受技術市場協調指導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技術市場的交易活動,必須遵照國家有關法規訂立書麵技術合同。
(一)項目名稱;
(二)合同標的、範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價格或報酬及其支付方式(包括中介方的收益);
(五)驗收標準和方式;
(六)技術成國分享(包括專利權和專利實施權;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要否要水告知該項技術後續改進的詳細內容。
(七)風險責任的負擔;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的解決辦法;
技術合同登記機關應當對合同進行審查,對於以技術交易為內容的合同,應按《關於技術市場統計工作的若幹規定》分類登記;對於包含部分技術交易項目的合同,應僅就其中技術部分進行登記;對於與技術交易無關的其他合同,一律不登記。
技術合同登記後,經稅務機關審核有關現定給予減免稅收的優惠,銀行憑登記機關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承辦科技信貸和合同結算業務。
第十三條技術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和製約。技術合同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技術中介方負有調解的義務。當亊人拒絕接受中介方的調解時,可以向合同仲裁機構申請調解和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技術交易項目,可以在技術市場;公開招標。招標和投標應當遵守公正平等、誠實信用和擇優成交的原則。招標方按照規定程序提交的要約和投標方在要約有效期間做出的承諾,具有法律的約束力,擅自變更或者撤回要約或者承諾的,應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進入技術市場的技術應當真實、可靠並力求成熟。轉讓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技術,侵犯他人技術權益的技術,以及國家法律和政策不允許轉讓的技術不得進入技術市場。
第十六條各級技術市場統計部門應當依據《關於技術市場統計工作的若幹規定》和《全國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方案》做好技術市場統計工作。
第五章技術商品服務機構
第十七商品服務機構的主要任務是:溝通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的信息,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的結合,加速科學技術成果商品,繁榮社會主義市場。
第十八條技術商品服務機構,應當有明確的經營內容和服務方向,有與經營內容相適應的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規章製度。常設技術商品服務機構,要有必要的資金和設施。
第十九條成立事業性質的技術商品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批準。成立企業性質的技術商品服務機構,經主管部門批準後,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技術商品服務機構成立後,應當向當地技術市場協調指導機構備案,並在國家規定的或者核準登記的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技術市場協調指導機構的監督。
第六章價款、支付和稅收
第二十條技術交易的價款,實行市場調節,由交易雙方協調議定。其支付方式可以一次總付或者分期支付可以按照技術實施後新增銷售額或利潤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雙方商定的其他辦法支付。
第二十一條全民所有製企業、集體所有製企業支付技術交易費用,一次總算的,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數額較大時,可以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但一般不要超過兩年。按照新增銷售額或利潤提成支付的,在實施技術後的新增利潤中稅前列支。接受科技開發貸款的,在新增利潤稅前還款。
第二十二條全民所有製事業單位支付技術交費,在事業費包幹結餘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沒有企業費包幹結餘或預算外收入的,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促成技術交易的中介方包括單位、人人應取得合理報酬,其數額由技術交易有關各方協商議定。
第二十四條單位留用的技術交易淨收入,應當按5:3:2的比例用於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上級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不得擅自抽調和幹預。
第二十五條技術交易收益的稅收與分配,按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技術權益
第二十六條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計劃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除保證按照計劃規定推廣外,研究開發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有權自行轉讓。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單位計劃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單位可自行轉讓,收入歸單位。
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該項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合同沒有規定的,各方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與經濟利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其轉讓收入依國家有關規定分配。使用本單位器材、設備和未公開的技術資料,應當事先征得本單位的同意,按協議支付使用費。
第二十九條獲得專利權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技術商品經營和服務機構應當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從事技術市場工作的技術人員其專業技術職務,可按照工程技術序列或其他相應專業職務序列配置,並在工資和生活上與其他技術崗位的技術人員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城市,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科委辦公廳印發《關於技術市場若幹具體政策的說明》的通知
(1987年4月5月)
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及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各有關單位:
自從1985年3月《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製改革的決定》做出加速技術成果商品化、開拓技術市場的重要決策以來,我國技術市場蓬勃發展,收到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在技術市場深入發展的過程中,也遇到一些實際問題,有關部門、地區和科技人員不斷來信、來電和來訪,迫切要求盡快明確具體政策界限,為此,我國政策局會同成果局、中國科學技術促進發展研究中心、中國技術市場管理促進中心和全國技術市場協調指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國務院關於對技術市場實行“放開、搞活、扶植、引導”的方針,就一些目前技術市場開拓中遇到的若幹帶普遍性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關於技術市場若幹具體政策的說明》。
現將該《說明》發給你們,供有關部門和單位在進行技術市場和技術合同管理工作時參考。
此外,我國正在製定《技術合同法》和《技術市場管理條例》。待上述法律、法規發布後,技術市場的管理,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技術交易會管理暫行辦法
(1990年1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10號發布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技術交易會的管理,加速技術成果商品化,促進技術市場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技術交易會是指在一定場所和期間,集中展示技術成果,組織當事人洽談、簽約的技術交易活動。
技術交易會的內容包括:
(一)技術成果的展示與交易;
(二)科技項目的招標;
(三)技術信息的發布;
(四)科研新產品的銷售;
(五)技術合同的洽談,訂立和與技術交易有關的其他活動。
參加交易的項目應是國家允許交易的,並有推廣應用價值的技術成果及技術產品。
第三條舉辦技術交易會應當堅持推動科技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促進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第四條舉辦技術交易會應當遵循勒儉辦會、講求實效的方針,提倡公平交易與誠實信用的風尚,提高技術交易的質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