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近期關於第三產業發展的政策與法規彙編(七)(1 / 3)

文化部文化部關於《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關於加強演出市場管理報告》的實施辦法

(1991年7月27日)

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關於加強演出市場管理報告的通知》(國辦發(199112號、製定本實施辦法。

二、“文藝演出經紀機構”係指按文化部《關於對文藝演出經紀機構實行演出經營許可證製度的規定》核準登記,從事演出經紀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的全民所有製經濟實體;本辦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申請成立文藝演出經紀機構,須按文化部《關於加強演出市場管理的報告》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下列文件、證明:

1.機構名稱、組織章程;

2.申報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3.申報單位的財務製度文件;

4.八人以上專職從業人員的資曆證明;經營地點、營業用房和必備設施的使用證明;6單位注冊資金(二十萬元以上)的驗資證明;

5.申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文藝演出經紀機構專職從業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一般專職從業人員須有高中以上學曆證明,其中主要專職從業人員須有大專以上學曆證明;

2.主要專職從業人員須有從事藝術工作或組織演出活動三年以上經曆的證明,其中專職財會人員須有相應的資格證明;

3.專職從業人員須有個人身份、履曆和就業證明其中擬聘用人員須有原工作單位人事部門簽署的有關證明或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求職證明。

五、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各類文藝演出經紀機構負責審批,實行業務歸口管理。

在京中央部門、部隊係統、群眾團體以及中央部門所屬的企事業單位申請成立文藝演出經紀機構,須按規定備齊有關文件和證明材料,報文化部審批,核發《演出經營許可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負責審批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藝演出經紀機構。各文化廳(局)應根據當地演出市場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從嚴掌握審批數量,限定經營範圍、地區,確保文化係統國營演出公司發揮主導作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審批的文藝演出經紀機構,不得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際”或綴以“中心”等字樣。

文藝演出經紀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申請成立的文藝演出經紀機構,隻限在其所屬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文化娛樂場所內組織營業演出。

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申請成立文藝演出經紀機構,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簽署意見,報文化部審批後,由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專用《演出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其日常管理工作。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申請成立文藝演出經紀機構,須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專用《演出經營許可證》,並負責其日常管理工作。

七、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演出公司是文化事業單位。凡從事演出經紀業務的演出公司,不擁有演出行政管理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授權承擔演出行政管理工作的演出公司,不再辦理演出經紀業務;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交辦的節日慶典、禮儀性招待演出/各類文化藝術節演出,調演、彙演、紀念演出、評獎演出等演出活動不在此限。

八、“營業性組台(團)演出”係指臨時邀約演職員進行售票或有廣告、讚助等收入的計劃外演出以及支付演出報酬的其它計劃外演出。專業藝術表演團體的營業演出和專業藝術表演團體間的合作演出以及群眾藝術館、文化館(站)組織的群眾業餘演出不在此限。

九、文藝演出經紀機構舉辦營業性組台(團)演出,必須按照文化部有關規定與被邀約的演職員所在單位簽訂演出合同,在演出前二十日演出合同副本、演出計劃表、節目單,報批準成立文藝演出經紀機構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申領《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審核機關須在十日內予以批複。

十、專業藝術表演團體演職員、藝術院校師生參加本單位以外的任何演出都必須經本單位批準。

參加營業性組台(團)演出,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參加文化娛樂場所營業演出、拍攝影視、錄製音像製品,憑所在單位與邀約單位簽訂的合同,到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個人《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

十一、個體演員和業餘表演人員應邀參加營業性組台(團)演出、文化娛樂場所營業演出、拍攝影視、錄製音像製品,須經簽發其演出資格證明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辦理個人《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

十二、非演出經紀單位如舉辦營業性組台(團)演出,須經縣以上相應級別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並由批準部門指定演出承辦單位。演出承辦單位應與委托單位簽訂合同,並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演出業務和財務收支由承辦單位負責辦理。

十三、承辦外國及港、澳、台地區藝術表演團體和個人來華(來大陸)商業性演出業務的文藝演出經紀機構,須經文化部批準。經批準的文藝演出經紀機構組辦上述演出,須備齊規定文件,報文化部審批,申領《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

其它單位如舉辦此類演出,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文藝演出經紀機構組台(團)赴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演出,須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批準,到演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申領《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

十五、組台(團)演出的收入,按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於當日全部送交開戶銀行,不得從演出收入中坐支現金。如需用現金時,可在《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允許的範圍內,從開戶銀行支取現金。

十六、營業性組台(團)演出取得的收入應全額繳納營業稅或工商統一稅,嚴禁私分演出收入,偷稅漏稅。

十七、專業藝術表演團體演職員、藝術院校師生參加本單位以外的營業演出、拍攝影視、錄製音像製品,其報酬,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根據演出合同通過有關開戶銀行支付給演職員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在三十日內按規定扣除應扣費用,並代扣代繳個人收入調節稅後,付給演職人員;個體演職員的報酬,由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通過有關開戶銀行支付簽發其演出資格證明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授權單位,在三十日之內扣除管理費並代扣代繳個人收入調節稅後,付給個體演職員。對未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稅務機關按稅法有關規定處理。

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不得直接向演職人員支付報酬。

十八、凡營業演出,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除按規定支付演職人員報酬外,還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支付著作權人報酬,並代扣代繳個人收入調節稅。對未按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稅務機關按稅法有關規定處理。

十九、組織募捐性演出,主辦單位須持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報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其演出收入,一律通過銀行結算,除國家規定的必要開支外,全部用於募捐項目,由接受單位簽收。主辦單位須將演出收支結算報其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組織有廣告收入的演出,主辦單位須編製計劃和費電預算,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演出所得廣告、讚助收入的盈餘,應納入主辦單位收入,按國家現行財務製度的規定統一管理,不得私分。

舉辦有廣告、讚助收入的演出,主辦單位應接受政府文化、工商、稅務、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十一、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演出管理規定的單位,可分別予以警告,製止非法演出,凍結演出收入,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收入兩倍的罰款,限期停業整頓,扣繳或吊銷《演出經營許可證》含專用《演出經營許可證》八《營業演出許可證》、《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的處罰。對直接責任者,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極壞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以上處罰可以並罰。

二十二、對違反演出管理規定,參與非法演出的演職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予以沒收非法所得,罰款200元以上、非法收入兩倍以下,停止參加本單位以外任何演出活動半年至一年、停止個體演職員演出活動半年至一年,吊銷個人《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或撤銷演出資格證明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