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六章 近期關於第三產業發展的政策與法規彙編(七)(2 / 3)

以上處罰可以並罰。

二十三、各地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分級受理群眾檢舉、揭發的非法演出經營活動和有關演出管理部門以權謀私、處罰不力或不當條件,並視情況通報查處結果。

重大案件由文化部文化市場管理局負責查處5

二十四、被處罰對象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複議,受理機關應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決定,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申請複議期間,不停止處罰執行。

二十五、《演出經營許可證》(含專用《演出經營許可證》;《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及有關申報審批表格由文化部統一製定。

二十六、本實施辦法由文化部負費解釋。

二十七、本實施辦法自齊發之9起施行。

文化部關幹對文藝演出經營許可證製度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文藝演出經營活動的管理,活躍繁榮演出市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關於加強演出市場管理報告的通知國辦發1199第12號、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從賀文藝演經紀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均須辦出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文藝演出經紀機構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努力繁榮民族藝術,扶持藝術新人,積極組織振奮民族精神、反映時代主旋律的優秀劇(節)目演出,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

嚴禁組織含有反動、淫穢、色情內容的演出活動。

第四條文藝演出經紀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遵守演出市場的管理規定,服從政府文化、工商、財政、稅務、物價銀行部門的監腎管理。

第五條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文藝演出經營活動的管理,切實維護文藝演出經紀機構、藝術表演團體和演職員的合法權益,活躍繁榮演出廳場。

第十四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後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的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複議。受理部門應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做出決定。對複議決定仍然不服者,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申請複議或法院受理期間不停止處罰執行。

第十五條《演出經營許可證》(含專用《演出經營許可證》)、《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及有關申請審批表格由文化部統一製定。

第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廳(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旅遊服務業

國務院批轉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行業管理若幹問題請示的通知

(1991年2月12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疼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行業管理若幹問題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旅遊業是創彙、創收的重要產業,開發潛力很大,前景廣闊。同時,旅遊業又具有跨行業、跨地區的特點,綜合性很強。根據1黨的十三屆七中全會提出的大力發展國際旅遊業的要求,各級旅遊管理部門要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下,加強旅遊全行業管理,充分利用各種有利條件,努力提高服務質量,以取得更好的效益,為增進我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的了解和友誼,為進一步促進對外開放和國民經濟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國務院關於加強旅遊行業管理若幹問題的請示

(1991年1月9日)

國務院:

我國旅遊業經過一年多的重振工作,隨著國內整個形勢的穩定,出現了可喜的重大變化。旅遊收彙計劃超額完成,客源市場打開局麵,旅遊業的治理整頓取得了很大成效,旅遊有了新的發展勢頭。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旅遊市場秩序紊亂,旅遊服務質量下降;對外隨意削價競爭,造成國家收入嚴重損失;旅行社經營不規範,致使商業信譽下降等等。這些問題如不盡快解決,將影響我國旅遊業的振興,不利於改革開放和為國家創彙、創收。由於旅遊業綜合性很強,旅遊企業和相關行業,分屬不同部門和不同層次,具有頭緒多、環節多的特點,旅遊行程又依托性大、連貫性強因此,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難度較大,加強旅遊行業管理更為迫切。根據黨的十三屆七中全會提出的大力發展國際旅遊業的要求,為保證我國旅遊業得以持續發展,現就加強旅遊行業管理若幹問題提出幾點意見:

一、我國旅遊業應貫徹一邊建設、一邊創收的原則。今後幾年,要繼續完善和開發旅遊資源,加強配套建設,廣泛招徠客源,提高服務質量,為我國國民經濟進一步發展多做貢獻。凡是“八五”和“九五”期間具有旅遊開發價值的地方,各級政府要把旅遊業作為一項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旅遊經營單位要按照隸屬關係和行業歸口關係,建立雙重計劃統計和考核管理製度。

二,國家旅遊局和地方各級旅遊行政部門是旅遊工作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下,實行旅遊全行業的管理。各級各類旅遊企業的人、財、物,由企業歸屬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旅遊經營活動應接受旅遊管理部門的領導、管理和協調。各級旅遊企業都應參加當地的行業評比、檢查等。對與行、遊、住、吃、購、娛有關的旅遊涉外企業和單位,旅遊管理部門應經常進行檢查,保障旅遊行程順利進行。對非法阻撓旅遊行程、敲詐旅遊者和旅遊企業的單位和個人,當地旅遊管理部門應分別不同情況,直接進行處理或會同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處理不服的,必須首先保證旅遊者的行程順利,然後再提出申訴。

三、要根據國辦發(1990)15號文件的規定,繼續清理整頓旅行社。在此基礎上,按照企業集團化政策,近期在全國辦好四五個成體係的骨幹旅行社集團。今後成立新的經營國際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由國家旅遊局從嚴審批。各地旅遊管理部門應與工商、公安等部門密切配合,對遊覽點攤販和書畫銷售重點加強管理。同時,要采取措施,切實解決一些地方存在的不講道德、商販追售商品、追換外彙等問題,以保持遊覽點良好的旅遊秩序和環境。

四、加強對外宣傳促銷管理。凡參加國外旅遊展銷活動和在國內舉辦全國性的國際旅遊展銷活動,由國家旅遊局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如牽頭舉辦跨省、市的區域性國際旅遊展銷活動或連續舉辦以旅遊招徠為主的定期的旅遊節慶活動,應報國家旅遊局審批。各地旅遊企業派出的常駐經營機構,一律經省一級政府審查後,報國家旅遊局或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所有外派機構和促銷人員,都要接受我駐外使領館和國家派出的駐外旅遊辦事處的監督和管理。

五、各級旅遊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散客旅遊的管理。要主動配合執法部門對海外旅遊者在華期間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以旅遊者身份來華的外國記者、神職人員應特別加強管理,防止他們在華從事采訪,傳教等與旅遊者身份不符的活動。同時,旅遊企業有責任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有關部門需對旅遊者進行檢查、質詢時,應征求旅行社或飯店的意見。為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和利益,統一旅遊市場的管理,嚴禁非旅遊經營單位非法或變相經營旅遊業務。有簽證通知權的非旅遊單位不得以經商、洽談業務等名義為海外旅遊者發簽證通知。如發現旅遊從業人員參與違法活動,必須依法懲處,並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六、對外公開宣布中國的旅遊服務人員不收小費。凡是向客人索要小費或因無小費而不提供服務的,要嚴肅查處。陪同人員帶領旅遊團組到商店購物時,嚴禁索要回扣,以維護我國旅遊業的聲譽。

七、旅遊商品是旅遊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國家創彙的重要途徑之一。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組織力量,研究、開發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的旅遊商品,搞好旅遊商品的生產和銷售。要適當放寬對海外旅遊者購物額的限製,具體事宜由國家旅遊局會同經貿部協商確定。

八、切實做好旅遊交通運輸工作,提高我國民航、鐵路、交通和旅遊企業的聲譽和總體經濟效益。旅遊部門應加強外聯工作的計劃性,根據民航、鐵路、交通部門所製定的航班、火車時刻表,合理安排乘機、乘車計劃,並事先提報給有關交通部門。民航、鐵路、交通部門與旅遊部門要密切配合,在同等條件下,對海外旅遊者實行優先,包括運行路線設計,購買機票、車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