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發揮專業經濟技術部門的職能作用
有關專業經濟技術部門以及與農業直接相關的企事業單位,都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的依托力量,要調動他們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積極性,切實發揮他們的職能作用。
要加強鄉級技術推廣機構建設。為了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村第一線服務,決定把鄉級技術推廣機構定為國家在基層的事業單位,其編製員額和所需經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需要和財力自行解決。對此,人事部會同農業部等有關部門要研究製訂具體實施方案。要提高基層技術推廣機構人員的素質,牢固樹立為農民服務、為生產服務的觀念.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同時實行承包服務責任製,打破“大鍋飯”。對有突出貢獻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人員要進行表彰和獎勵,優先考慮工資晉級。
農村供銷合作社有數十年的經營曆史,積累了豐富經驗,培養了大批人才和具有相當的服務設施,有條件為農民提供綜合服務。農村技術推廣機構,擁有大批的技術人員和推廣手段,農業技術教育日益發展壯大,是科教興農的重要力量。要搞好農商結合農科教結合,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為推進農業社會化服務共同努力,做出更大的貢獻。
要允許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興辦農業服務實體,國家原有的事業費保持不變。開展有償服務增加的收入,主要用於改善工作條件,進一步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
要鼓勵科研、教育單位和科技人員到農村去,開展各種有效的農業技術服務。他們的智力投入應當產生的經濟效益掛鉤,取得合理報酬,他們的職稱評定和晉級要與實際貢獻結合。
“在國家政策允許的前提下,要鼓勵農產品加工企業與原材料產地直接掛鉤,與農戶結成利益共同體,圍繞拳頭產品搞產供銷一條龍服務。在企業與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之間通過合同方式,形成穩定的供求關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合同的建都和管理。
四、積極支持農民自辦、聯辦服務組織
近年來,許多地方特別是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大量湧現出由農戶自辦、聯辦的服務組織,以及各種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等民辦服務組織,在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中起著不可忽視的補充作用。各級政府對農民自辦、聯辦服務組織要積極支持,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同時要加強管理,引導他們健康發展。金融、科技、商業等部門,對戶辦、聯戶辦、其他民辦的服務實體,要在資金、技術、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麵給予支持。
五、建立服務體係建設的資金保證製度
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的資金,除了管好用好現有各個渠道資金以外,主要依靠集體經濟組織和服務組織自身積累,國家在財政和信貸資金方麵給予必要的扶持。
鄉鎮企業以工補農建農資金,在使用上要把支持鄉、村集體服務體係建設作為一個重點。鄉村集體服務組織除自身需要辦成經濟實體,開展有償服務外,還可以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興辦一些加工企業,解決服務資金不足問題。
各級財政要調整現有支農資金的使用結構,把支持服務體係建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今後中央和地方財政都要在預算中適當增加服務體係建設資金,專項用於那些鄉、村服務剛剛起步而經濟又比較落後的地區。同時,在農業基本建設項目(特別是商品基地建設投資)農業綜合開發、扶貧開發等資金的使用上,也要增加服務體係建設的比重。
農村信貸要把服務體係建設作為投放的一個重.點。隨著服務體係發展,人民銀行每年要適當增加新的農貸規模和資金,不斷增強支持力量。對鄉、村集體服務實體要方便開戶和結算,對新辦服務實體所需貸款的自有資金比重可適當降低,同時相應落實貸款安全保證措施。
六、在工商管理和稅收方麵實行扶持政策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各類服務實體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給予支持和照顧。農業服務實體實行低償服務,通常收入較低,自我積累能力較弱。因此,稅務部門對經營有困難和新開辦的服務實體,以及鄉、村集體服務組織為解決經費開支、減輕農民負擔而創辦的企業,要在稅收上給予優惠。
七、把支持技術服務和完善生產資料專營結合起來
中國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和各級供銷社的農資經營單位,是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專營的主渠道。為了支持基層技術推廣機構實行“技物結合”,科學地用肥用藥,更好地為生產服務,供銷社農資部門要根據技術推廣的需要,批發給一定份額的生產資料,具體品種、數量由供銷社農資部門和技術推廣機構雙方商定,國發(1989)87號文件中關於“屬中央和地方指令性計劃以外的化肥、農藥,在與農資部門計劃銜接後,可與生產廠家直接訂貨”的規定,繼續貫徹執行。技術推廣機構銷售的化肥、農藥、農膜等,隻用於接受技術服務的農戶,零售價格執行統一規定的標準,並同基層供銷社一樣免征營業稅。
八、加強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的領導和協調
各級政府要把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建設擺到農村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堅持不懈地抓下去。力爭在“八五”期間,把以鄉鎮為重點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在全國農村多數地區逐步建立起來,開展有成效的生產服務。在大中城市郊區和經濟較發達地區,“八五”期間要以縣為單位,在縣、鄉、村三級建立起服務功能比較齊備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逐步開展全程化、係列化服務,使受益農戶基本普及。
省、市、縣、鄉政府都要建立農業社會化服務協調製度,確定一位負責同誌主持協調工作,定期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總結交流經驗,及時解決問題,統一規劃和指導,促進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北京市社區服務設施管理若幹規定
(1991年)
第一條為促進社區服務事業的發展,加強社區服務設施的管理,根據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區、縣、街道(鎮)和居委會興辦的以當地老年人、殘疾人和優撫對象為主,並向本地區居民提供便民服務的社區服務中心、敬老院、傷殘兒童寄托所等社會保障設施、文化娛樂活動服務設施和便民服務設施(以下簡稱社區服務設施)均按本規定管理。
第三條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與管理,支持社區服務社會辦的原則,實行國家、集體、個人相結合的方針,多渠道籌集資金,積極開展無償或有償服務,充分發揮社會效益。
第四條市、區、縣民政局是本市社區服務設施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計劃、財政、稅務、工商、規劃、房管、城市建設、文化、衛生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對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發展依法給予扶持。
第五條社區服務設施用房的建設,應納入城市建設規劃。新建、改建居住區的社區服務設施用房,應當按照居住區公共設施配套建設定額指標進行規劃和.設計,由街道(鎮)、民政等部門籌資建設
現有居住區,應當因地製宜,充分利用現有條件開展社區服務事業,在符合城市建設規劃的條件下,經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批準,可由街道(鎮)、民政等部門籌資建設社區服務設施用房。
新建、改建居住區的社區服務設施用房配套建設定額指標,由市民政局會同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等部門確定。
第六條社區服務設施用房,必須用於社區服務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由民政部門收養或照管的孤寡老人進敬老院或死亡後,其原住房屬於公有房屋的,由民政部門向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手續後,安排用於社區服務事業;其原住房屬於孤寡老人本人私有房屋的,依照收養或照管時的約定,交由民政部門安排用於社會服務事業。
第七條興辦社會服務設施所需資金,由縣、街道(鎮)、民政部門等籌集,財政部門給適當資助。鼓勵社會捐資讚助興辦社區服務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