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門進行有獎募捐籌集的資金和社區服務設施有償服務收入、減免稅款、社會讚助及有關部門資助的資金,應主要用於社區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發展。
第八條區、縣、街道(鎮)興辦集體所有製社區服務設施,須向市或區、縣民政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社民服務設施,為自收自支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核發市民政局統一印製的社區服務設施證書。
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區服務設施在資金、減免稅等方麵依法給予扶持。
經批準的社區服務設施開展文化娛樂、醫療康複或其他經營性便民服務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文化、衛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文化、衛生、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第九條縣、街道(鎮)興辦的社區服務中心,是具有綜合服務功能的社區服務設施,其名稱統一為社區服務中心,並冠以所在區、縣和街道(鎮)的名稱。
第十條社區服務設施的工作人員,實行專職、兼職、義務服務相結合。街道(鎮)社區服務中心應有二至三名的專職管理人員,其他工作人員實行聘任。
第十一條社區服務設施不得改變社區服務的使用性質。違者,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社區服務設施證書,由有關部門取消其享受的扶持待遇,並提請相應主管部門吊銷其證照。
第十二條社區服務設施有償服務的收費標準,按國家和本市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文化體育產業
國務院批轉文化部關於文化事業若幹經濟政策意見報告的通知
(1991年6月1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國務院同意文化部《關於文化事業若幹經濟政策意見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關於文化事業若幹經濟政策意見的報告(1991年4月10日)國務院: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文化事業有了較快恢複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文化生活需求,在國內外產生了良好的影響。但是,由於受國家財力限製和其它一些原因,我國文化事業長期存在的底子薄、設施差,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狀況尚未得到根本改變。
為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切實解決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一手硬、一手軟”的問題,貫徹落實黨的十三屆七中全會關於“中央和地方都要把精神文明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增加必要的投入”的精神,以及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中,關於“要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各類文化管理體製的改革,認真研究製定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的經濟政策,對繁榮社會主義文化給予必要物質支持”的要求,在深化文化管理體製改革、加強內部管理的同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文化事業在政策上給予支持和保障,以使文化事業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為此,就當前急需解決的有關文化經濟政策問題.經與國家計委、財政部、人事部、建設部、國家稅務局等有關部門協商,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級政府要真正把文化事業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方麵,在思想上高度重視,政策上加以引導,資金上予以支持。要逐年增加文化事業經費的投入,逐步改變文化經費緊張的狀況,為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繁榮社會主義文藝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二、各級文化部門要製定和完善各項管理製度配合有關部門製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文化經濟政策,加強隊伍建設和財務管理,注重經營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要發揚勤儉辦事業的優良傳統,合理調整文化經費支出結構,挖掘內部潛力,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充分利用現有的人力、物力、財力,積極合理地組織收入,增強自身發展能力,合理使用事業經費,提高經費的使用效果。
三、各級政府對文化設施建設要列入議事日程,切實予以安排。要將群眾需要的必不可少的文化娛樂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建設。“八五”期間,要努力做到縣縣有圖書館、文化館,鄉鄉有文化站。各地建設住宅小區,要嚴格按照城市規劃要麥,統籌規劃文化娛樂活動場所,實行同步建設。小區級非營業性文化設施的投資,可列入小區住宅建設投資。
四、要適當增加文化事業的基本建設投資。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每年應有一定的文化基建投資基數並隨著經濟狀況的好轉逐步增加這方麵的投入,使之與物質文明建設的投入保持適當的增長比例。各級計劃部門對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的確需建設的文化設施項目,不應當作“樓堂館所”加以限製應盡可能地給予支持,在年度計劃中安排落實投資。“八五”期間,經過調整改革後的藝術表演團體,在充分利用社會上現有可供演出場所前提下,要視各地財力情況逐步建設自己的演出場所。
五、當前各地現有的劇場、影劇院嚴重破舊的問題十分突出,要抓緊進行維修改造,充實設備,改善條件。所需資金除由各級財政部門每年安排一定的維修費,撥給文化部門統一掌握使用外,還可采取其他辦法籌集,如從電影票價附加和納稅後的“以文補文”收入中提取等。籌集資金的具體辦法,由各地文化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製定並報國家規定的具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後施行。
六、切實解決各級公共圖書館購書經費緊張的問題。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文化部門,根據圖書館的規模、編製、藏書等情況,核定其經費預算,並將購書費予以標明,實行專款專用。在核定正常經費和購書費時,既要嚴格控製人員編製,避免人員經費擠占業務費,又要充分考慮工資、物價、書報刊價格上漲以及外彙升值等增支因素,逐年予以增加。
七、對藝術表演團體要繼續貫徹整頓、改革的方針,合理調整布局,精簡冗員。對整頓後確定保留的藝術表演團體要給予必要扶持。
要認真貫徹落實文化部、財政部聯合頒發的《藝術表演團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文字(1986)第1227號)各級財政部門和文化主管部門對有實驗任務的劇團,為少年兒童服務的劇團,少數民族的劇團、文工團(隊)具有深厚藝術傳統和較高藝術水平的某些古老稀有的藝術品種,排練演出反映現實生活和重大題材劇目的團(隊),在核定其差額補助費時,要給予照顧。對各類劇團的大型修繕、設備購置補助費,要根據財力可能盡力予以安排,並單獨編報預算,專項補助。對離休、退休人員經費實行單列,專款專閈對舞蹈、雜技、武打演員及管樂演奏員,按月發給“藝術工種補貼”。為鼓勵多演出,對超額完成演出場次和收入計劃的劇團,可按規定發給“超額補貼”。發放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文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
八、為繁榮舞台藝術,對那些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西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具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功能的優秀劇(節)目的創作、排練、演出,要予以扶持。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文化主管部門應設立“優秀劇(節)目創作演出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優秀劇(節)目創作、演出的補貼和獎勵。專項資金除從各級文化部門的文化事業經費中調劑和各級財政酌情補助外,也可采取社會集資的辦法以及從“以文補文”收入中適當提取。對“優秀劇(節)目創作演出專項資金”的使用.各級文化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製定切合實際的管理辦法。對優秀劇(節)目的獎勵,全國性的獎勵辦法由文化部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各地的獎勵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九、根據藝術表演的特點,對已不適宜上台演出而又不到離休、退休年齡,需要轉業到其他部門或提前離退休的演員,可實行鼓勵他們轉業或提前離退休的政策,發給一定的轉業、退休費。由於各地情況不同,目前不宜製定全國統一的轉業、退休費標準,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部門會同同級人事、財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製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