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馬克思之後社會合作的思想爭論與時代發展2(2 / 3)

從基本的生存需要到全麵發展需要,人單靠自己根本無法滿足。法國現代偉大的人道主義作家羅曼·羅蘭(Romain Rolland)的全部藝術創作反映其為實現人類和諧之夢的思想探索。他認為,宇宙間的一切事物構成了一個相互聯係的整體,人亦不能孤立地生存在世界上,其自身作為類,本身即是一和諧共生共存的整體。1908年10月8日,羅蘭在給索非亞的信中說:“沒有任何人,不論他多麼偉大,能夠孤獨地生活;和別人分離之後,沒有任何人能夠活得有意義,能活下去。”(羅大岡,979:50)為了尊重和成就自己的生存和發展,達到人生的圓滿境界,人最需要的是他人。“如果沒有人與人相互扶助聯合,人們很難維持他們的生活,也很難涵養他們的心靈。”(斯賓諾莎,1999:18)因此,“人要保持他的存在,最有價值之事,莫過於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諧一致,使所有的人的心靈和身體一樣都好像是一個人的心靈和身體一樣,人人團結一致,盡可能努力去保持他們的存在,人人都追求全體的公共福利”(斯賓諾莎,1986:184)。

社會機製反映其內部組織和運行變化的規律。在任何一個係統中,機製都起著基礎性的、根本的作用。在理想狀態下,有了良好的機製,可以使一個社會係統在外部條件發生不確定變化時,能自動地迅速作出反應,調整原定的策略和措施,實現優化目標。

(一)合法性機製。

“合法性(the theory of legality)”是德國哲學家與社會學家哈貝馬斯首次提出的,在社會科學(社會學、政治學等)中的使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法性概念被用於討論社會的秩序、規範或規範係統,狹義的合法性概念被用於理解國家的統治類型或政治秩序。國家需要積極尋求社會的認同和支持,其最根本的工具就是合法性。“合法性是每一個政治體係都極力追求的。合法性是通過信仰體係得以實現的,合法性是促使人們自願服從命令的動機,不論這些命令是統治者個人簽發的,還是以法律條文、規章或條例形式出現的。”(楊光斌,2000:40)社會合法性的撤銷,表明人們對現有的製度懷疑並缺乏信心,不承認現有製度為合理合法。

合法性機製是新製度主義學派的核心概念之一。馬克斯·韋伯認為,隻有確立對統治的合法性信仰,才能使社會成員對現存製度予以認可而得以維係。(韋伯,1998:238:241)一切統治都需要正當性,因此,統治者必須致力於建構統治正當性機製以便保證其統治行為具有正當性。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提出“自生自發的社會秩序理論”,其基礎便是人類知識的分散性和建立在理性有限論上的演化理性和建構理性的區分。演化生成論也因其經驗論色彩和溫和謹慎的氣質而被看成是自由主義的基本理論之一。哈耶克所張揚的演化生成論之合理性正體現在這裏。一種製度的良性健康成長,不僅需要它內部各具體部分的合作,也需要它和外部各規則的協調,更需要外部製度環境的滋養。

國家通過合法性的工具來管理社會,必須建構在與社會對話、溝通與協商的基礎之上。“一切社會製度若要得到民眾最大的支持,必須擁有為全社會所接受的、行使社會權威的道德正當性。”(丹尼斯·貝爾,1992:124)隻有這樣,國家才會為大眾認可,國家的製度規範、法律政策、意識形態才能得到執行並行之有效,國家與社會才能處於良性的合作關係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