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活動總是涉及一定的合作關係,有合作就有衝突,二者是並行不悖的範疇。科塞認為,衝突是價值觀、信仰以及稀少的地位、權力和資源分配上的鬥爭。他把衝突的原因分為物質性關係和非物質性關係。其中,物質性關係的衝突是指權力、地位和資源分配方麵的不均,而非物質性關係的衝突是指價值觀念和信仰的不一致。科塞認為,衝突隻要不直接涉及基本價值觀或共同信念,其性質就不是破壞性的,衝突就具有積極的功能。也即是說,那些不直接涉及價值觀、信仰的衝突,有利於整個社會係統和群體原有結構的完善以及新規範的製定,否則會造成整個係統的混亂、瓦解和重組。
達倫多夫認為,社會現實有兩張麵孔,一張是穩定、和諧與共識,另一張是變遷、衝突和強製。在《工業社會中的階級和階級衝突》(1957)中,達倫多夫認為,社會組織不是尋求均衡的社會係統,而是強製性協調聯合體。社會結構中固有的不同量的權威和權力使社會分化為統治和被統治兩大彼此對立的準群體。在一定條件下,準群體組織表現為明顯的利益群體,並作為集體行動者投入公開的群體衝突,從而導致社會組織內部權威和權力的再分配,社會暫時趨於穩定與和諧。但權威的再分配同時也是新的統治和被統治角色的製度化過程。和諧中潛伏著衝突的危機,一旦時機成熟,社會成員就會重新組織起來,進入另一輪爭奪權力的衝突。社會現實是衝突與和諧的循環過程。
總的來看,衝突論將社會和諧作為了研究落腳點,在承認社會衝突普遍性的同時,認為社會衝突具有社會整合的功能。它認為社會是動態的,無時不在變化。整個社會體係處於絕對不均衡中,在社會體係的每一個部分都包含著衝突與不和的因素,這是社會變遷的來源。衝突是社會變遷的動力,具有社會整合的作用,可以通過社會秩序的調整來緩解衝突,並在衝突與緩解的互動中尋求發展,保持一種動態的平衡與和諧。
現代市場經濟是建立在發達的社會化大生產基礎上的商品經濟,每個人與其所需要的商品相分離。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要獨立地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同時又必須與現實的和可能的任何“他人”發生普遍聯係,並以相互依賴作為其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基礎和前提。社會是個人存在和發展的條件,個人是依賴於社會並在社會中形成的,個人的存在和發展是社會性的結果。每個不同的個體之間以及個體與整個社會總體之間構成一種互動共存的和諧共生關係。
西方新製度經濟學將個人對社會的依賴稱為博弈:各方經過數次的博弈認識到彼此之間的合作強於彼此之的不合作。羅爾斯在“社會合作”的意義上提出社會合作盡管存在著衝突,但“由於社會合作,存在著一種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過一種比他們僅靠自己的努力獨自生存所過的生活更好的生活”(羅爾斯,1988:4)。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認為,盡管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但是社會並不是單個人的簡單加減。社會是一個有機整體,具有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和單個個人所不具有的屬性。個人的行為和選擇並不完全是自由意誌的產物,受到曆史和社會條件的製約。相對個人而言,社會結構並不是外在之物,而是具體體現在各種社會實踐中,內在於人的活動中。(吉登斯,1998:89)。
產生於法國的政治經濟學規製學派也提供了富於啟發意義的思路。這一學派認為,個人與群體擁有其目標,而這些目標是在他們追求其個人利益的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它們可能會相互衝突,也可能會相互補充或者強化,這取決於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假定人是一種社會的存在)。資本主義必須接受某些約束性結構的限製,這種結構來自於社會製度的創造,通過集體價值被合法化,而社會正因為這些集體價值而成為一個整體。這種整體性是各種社會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我國學者也指出:“個人隻有在他人而且不是固定的、唯一的他人身上才能獲得和維護自身的整體性”“唯有在與他人的合作中才能獲得和維護自己的整體性”(張康之,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