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合作以個人為基本單元,與利己有著錯綜複雜的關係。利己若是以犧牲他人的利益來獲取,則是不道德的。反映在人際觀方麵,就是我為目的,他者為手段;反映在人際行為方麵,就是以鄰為壑,不擇手段。歐文指出合作的條件是“在公社中大家的利益是一致和共同的”(歐文,1965:199)。為了進一步回答合作方式的優越性,他指出:“在這個製度下一切個人的勞動都將在自然的和有利的方式加以支配,其整個趨勢將使人們團結在大家都能清楚地理解的總利益下。”(歐文,1965:199)。
社會合作在處理個人的利益關係時,應堅持合作方利益的相互結合、相互兼顧和相互製約。互利原則要求一個人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和追求更大利益時,必須充分考慮、尊重和維護他人的利益。在行為上,要做到互利互惠,共謀發展,通過利他而利己;在客觀效果上,要做到雙贏,使自我利益與他人利益都得到保護和發展。互利的行為是一種既利己又利人的行為,也是一種有益於整個社會的行為。這裏的互惠互利,絕不是每次對等的相互交換,而是一種動態的雙向性和多向性的互利互惠。
與個人之間一樣,個人和共同體之間也需要處理好利益一致性。個人和共同體處於相互依賴、密不可分的互動關係之中,在真正的共同體中,個人與共同體的利益是一種辯證統一、內在一致、相互依賴、和諧共存的關係。馬克思大篇幅地論述了生產力、所有製關係、分配方式和意識形態等與利益相關的要素,此外還探討了共同體下利益協調的途徑,這些方麵直接涉及人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切身利益,如建立社會保障、消除城鄉對立、重視就業問題、實現政治民主以及教育公平等,期望在一種合法有序的環境下滿足人們不斷增加的物質文化需求。
其次,合作要滿足絕大多數人的利益要求。在人類曆史上,個人利益經常與多數人的利益不一致,就會出現少數人占有多數人的利益,或者為了多數人的利益犧牲個體的利益。馬克思說:“在人類,也像在動植物界一樣,種族的利益總是要靠犧牲個體的利益來為自己開辟道路的,其所以會如此,是因為種族的利益同特殊個體的利益相一致。”(馬克思,1960:125)資本主義“平等”的實質是用所謂的政治平等代替和掩蓋其社會上的不平等,隻有擁有一定資本和財富的人,才能真正享有政治上的權利,無產者在政治上不可能獲得真正的權利,正常利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馬克思認為,勞動者“所給予社會的,就是他個人的勞動量。……他從社會得到一張憑證,證明他提供了多少勞動(扣除他為公共基金而進行的勞動),他根據這種憑證從社會儲存中領得一份耗費同等勞動量的消費資料”(馬克思,1995:304)。正因為如此,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明確指出:“過去的一切運動都是少數人的或者為少數人謀利益的運動。無產階級的運動是絕大多數人的、為絕大多數人謀利益的獨立的運動。”(馬克思,恩格斯,1995:283)馬克思曆來強調,共產主義運動就是最廣泛、最徹底地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從總體上滿足人民群眾正當的、合法的利益要求。
利益協調從根本上是解決人的發展問題,其最終目標是在人的能力、需要、個性等方麵實現人的自由全麵發展。個人全麵發展必須以現實利益的滿足和協調為條件,隻有在經濟、文化、政治等方麵的利益得到充分滿足的基礎上,人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才能被最大限度地激發出來,這不僅使得人們全麵發展有了充足的精神動力,而且有了必要的物質基礎和保障;同樣,人追求自由全麵發展的過程又有助於增加人們獲取利益的方式、手段和工具,拓寬利益的獲取範圍,從而在創造更多物質財富的基礎上,使不同利益之間達到協調。既然正確理解的利益是整個道德的基礎,那麼就必須使個別人的私人利益符合於全人類的利益(馬克思,1957:166:167)。社會合作就是以實現人的全麵發展為目標,一切發展以全麵發展的人為價值尺度,一切從最廣大民眾的利益乃至包括後代人利益在內的全人類整體利益出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