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來說,利益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現實生活中,人們的各種社會活動和社會關係首先是一種利益活動和利益關係,社會不和諧的根源實質上就是一種利益矛盾和衝突。
(一)利益是社會關係的重要內容。
在《萊茵報》時期,馬克思在《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中表達了一些之前沒有意識到的新思想因素,他在分析各個等級對待出版自由問題的態度時深刻地認識到“在關於新聞出版的辯論中,特殊等級精神比在其他任何場合都表現得清楚、明確而充分”(馬克思,1995:146),“在形形色色反對新聞出版自由的辯論人進行論戰時,實際上進行論戰的是他們的特殊等級”(馬克思,1995:155)。這裏雖然隻是馬克思就新聞出版自由這一具體問題而發表的看法,但正是這一政治實踐使馬克思開始關注利益和利益群體,進而轉向人的旨趣並開始與社會現實的人聯係在一起,體現出曆史與邏輯的統一。馬克思還意識到“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馬克思,1982:15)。在批判的過程中,馬克思已經認識到了各個等級之間的對立,並開始探索隱藏在這場辯論背後的等級利益。在萊茵省關於林木盜竊法的辯論中,馬克思把對物質利益的認識轉為實際行動,公然為深受壓迫的勞苦大眾的利益而鬥爭。
在《神聖家族》中,馬克思批判了以鮑威爾為代表的“批判哲學”的英雄史觀,這種曆史觀否定人民群眾和物質利益在曆史發展中的作用。馬克思論述了物質利益在曆史發展中的決定作用,他指出:“‘思想’一旦離開利‘益’,就一定會使自己出醜。”(馬克思,1957:103)恩格斯也指出:“經濟上的需要曾經是,而且越來越是對自然界的認識不斷進展的主要動力。”(恩格斯,1995:703)。
每一個獨立的個體,盡管在其現實性上具有特殊性,但是他作為一個人首先是以平等、獨立的身份生活在這個世界上。任何社會的變革都必須重新調整人們的物質利益關係,促進和推動社會生產的發展,以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的利益需要。無論從人的生理特性、實踐本性,還是社會中人的利己主義活動,都反映出人具有利益需求。馬克思曾多次談到個人及利益,比如“個人總是並且也不可能不是從自己本身出發的”(馬克思,1960:274);“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馬克思,1956:82);“對於各個個人來說,出發點總是他們自己”(馬克思,1960:86)。這些論述表明,馬克思認識到了個人總是從自己出發從而推動社會曆史發展的。因此,統籌協調各種利益關係,妥善處理各種利益矛盾,有利於推動合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地發展。
(二)合作是利益的協調。
從曆史唯物觀角度看,利益關係是處於經常變化狀態中的。因此,利益關係是可以借助外部力量進行調節的。而合作是社會各方麵利益的一種重要的協調方式。
首先,合作要保證參與者的個人利益。如果隻有共同利益而沒有參與者的個人利益,合作就無法維持。如果隻有參與者的個人利益而沒有共同利益,合作也同樣無法維持。合作是共同利益與個體利益的辯證統一。
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經濟學認為,共同利益以個人利益為基礎,強調人們從事經濟活動是從個人利益出發的,而在那隻“看不見的手”的引導下,對個人利益的追求必將促進共同利益。在《道德情操論》中,亞當·斯密明確認為每個人首先和主要關心的是自己,提出在自利基礎上建立人與人之間的對等性要求。馬克思認為,一味地追求個體利益隻是一個曆史過程,人類最終將有意識地主動追求共同利益。所以,恩格斯說:“必須結束犧牲一些人的利益來滿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狀況;徹底消滅階級和階級對立;通過消除舊的分工,通過產業教育、變換工種、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創造出來的福利,通過城鄉的融合,使社會全體成員的才能得到全麵發展……”“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創造出的福利,使社會全體成員的才能得到全麵的發展”(恩格斯,1995:243)。
利益關係的核心是利益分配關係,分配方式的選擇直接影響利益協調。馬克思認為,在共產主義的第一階段即社會主義社會中,由於舊的社會分工仍然存在,勞動的謀生性與差別性以及生產力發展的低水平性決定了不能實行平均分配,隻能實行按勞分配,即按照勞動者提供給社會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分配個人消費品,等量勞動獲取等量報酬。在未來共產主義社會的高級階段,應實行按需分配的方式。但這需要更為嚴格的物質、文化條件,“隻有在那個時候,才能完全超出資產階級權利的狹隘眼界,社會才能在自己的旗幟上寫上:各盡所能,按需分配!”(馬克思,1995:305:306)由此也才能實現利益分配關係上的高度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