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傳統政治哲學家們基於本體論的哲學方法,將正義詮釋為永恒不變的法則。西塞羅(Marcus Tullius Cicero)提出對於不同時代、不同國家、不同人來說,“實際上有一種真正的法律——即正確的理性——是符合自然的,適用於所有的人,是永恒不變的”(張乃根,1997:55:56)。神學家阿奎那提出上帝的法是永恒的法,是最高的法,“如果世界是像我們在第一篇中所論證的那樣由神治理的話,宇宙的整個社會就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所以上帝對於創造物的合理領導,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樣具有法律的性質……這種法律我們稱之為永恒法”(阿奎那,1963:106)。正義在古代哲學家那裏是由自然法或神定法來規定的,它是永恒的法典。近代哲學家僅僅停留在抽象的層麵,從“善”“理性”等抽象的概念出發來探尋公平正義。將正義建立在永恒人性的基礎之上,以超曆史性的原則強調正義之根本在於符合人的理性和普遍人性,從而抹殺了正義的曆史性。馬克思批判了傳統政治哲學的永恒正義,指出正義總是與一定曆史階段的社會經濟政治製度相聯係,它屬於觀念上層建築,受經濟基礎的製約。
從對社會公平正義理論的表述來看,近代學者強調人與人之間實現等價交換,更多地關注它的第一層含義即“交換正義”。霍布斯把這種正義理解為“立約者的正義,也就是在買賣、雇傭、借貸、交換、物物交易以及其他契約行為中履行契約”(霍布斯,1985:114)。這一觀點忽略了關於公平正義的另外一層含義即“分配正義”。羅伯特·諾齊克(Robert Nozick)甚至公開抨擊“分配正義”,認為國家不得使用其具強製力的機構來迫使一些公民幫助另一些公民,也不得以同樣方式禁止人們追求自身的利益或自我保護。在霍布斯眼裏,自然狀態的人人平等的事實,使得一切人反對一切人成了現實,人們因名與利而進行戰爭。所以,霍布斯認為,應該以科學知識和大眾的啟蒙為基礎來確保實現公正的秩序。(列奧·施特勞斯,約瑟夫·克羅波西,1998:1054)隨後,洛克用激情取代理性支配世界,盧梭以公意來保證正義,康德與黑格爾的公正秩序的實現是熱情的辯證法衝突的副產品,尼采(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的最終理想是偶然性統治的終結,最終的結果是政治哲學的倫理成分被抽空,產生了道德的自由放任和墮落,導致了現代性的危機。在此基礎上,馬克思從曆史唯物主義的角度出發,批判了以往的各種公平正義觀,認為公平正義不是脫離社會現實的抽象概念,而應該是在特定的生產方式內對價值創造活動的具體體現。
傳統哲學家們將法律視為調節社會矛盾的正義準則,然而在馬克思看來,法律隻是代表了統治階級的權力意誌,“他們的個人統治必須同時是一個一般的統治。他們個人的權力的基礎就是他們的生活條件,這些條件是作為對許多個人共同的條件而發展起來的,為了維護這些條件,他們作為統治者,與其他的個人相對立,而同時卻主張這些條件對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誌的表現,就是法律”(馬克思,1960:378)。法律隻是統治階級以正義之名維護自身利益的工具,而被統治階級的政治權利卻受製於法,因此正義總是站在某個階級的立場,表達某個階級的話語。如果人們“擺脫了一切現實,擺脫了地球上發生的一切民族的、經濟的、政治的和宗教的關係,擺脫了一切性別的和個人的特性,以致留在這兩個人身上的除了人這個光禿禿的概念以外,再沒有別的什麼了,於是,他們當然是‘完全平等’了”(馬克思,1995: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