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製度先進性與合理性的標準,就在於製度是否促使人的質和量的提升,即公平和正義。如果產生較大的利益分配不公感和相對剝奪感,容易形成對某些製度、體製和規則產生偏激的判斷甚至行為。不公正的製度存在,一方麵會使強勢群體對利益的獨占機製變得“合法化”,另一方麵也會使社會弱勢群體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從體製外尋找獲得自己利益甚至是謀求生路的途徑。當正式製度提供的正規程序和例行路徑不能滿足公眾的預期目標時,社會就會出現通過籌劃新的行動程序和路徑實現本體性安全和自主性訴求的非常規行為,並逐步演化為一係列良性非正式製度(社會規範框架內具有積極意義的行動創新)和不良非正式製度(如失範的潛規則)。這種局麵的形成,不僅會使社會的和諧程度大幅度地下降,甚至還有可能造成社會的混亂和動蕩。
(三)製度的合理性在於維護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利益。
人類秩序很大一部分是依靠製度的約束和調節,製度為人們在廣泛的社會分工中的合作創造條件,保證合作的順利進行,維護絕大多數人的利益要求,使整個社會得以運行、發展。製度涉及行為體對於製度的態度或者行為體按照製度采取的行動所具有的期望。從這個角度來看,製度不僅是行為體的一種預期,更應該是一種行為準則,行為體或出於功利的目的,或出於一定的認知方式和認知基礎,做出符合製度規範的行為或對這種行為產生一定的期望。製度公平性的普遍認可就意味著製度合法性的確立,公眾自覺接受、內化和遵守與一定意識形態相應的社會規則和製度規範。
對製度及其運行的判斷往往會成為社會良性合作的前提,人們對製度的認同度在很大程度上將會決定社會合作的意願。公平和正義的製度應當是能維護和促進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製度,若某一製度隻能維護強勢階層和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則它的合理性就值得懷疑。在資本主義社會,“從一個處於私人地位的生產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會直接或間接地用來為處於社會成員地位的這個生產者謀利益”(馬克思,2009:433)。公平和正義的製度不僅要實現人們在政治法律上的自由平等和民主,更重要的是促進人們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自由平等和民主。
製度具有法律要求,即有相關法律保證的合法性規則,它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對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發揮著調節作用。對象是規則使用的範圍,它應是明確的,不能由人隨意地變更。規則必須具有普遍性和公開性,是顯規則而不是潛規則,以此來規範、協調處於社會關係中人的行為,促進合作和服務於健康的合作生活。合作的製度、體製和運行機製不會僵化為控製和束縛合作過程中的創造性活力,而是激勵社會廣泛參與,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的。
超越虛妄與浪漫:馬克思社會合作的公正原則早在馬克思之前,亞裏士多德、托馬斯·阿奎那、霍布斯和洛克都對公平正義問題進行了探究,但他們僅僅停留在抽象的層麵,從“善”“理性”等抽象的概念出發來探尋公平正義。19世紀的空想社會主義者聖西門等人也以此作為自己的路徑來闡述社會主義理想,盡管看到了資本主義製度存在的缺陷,但最終因找不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正確途徑而宣告失敗。這是因為以往的思想家更多地把公平正義看作一種德性或理性,而很少把它與社會經濟生活聯係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