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馬克思社會合作思想的製度基礎及其價值指向6(1 / 3)

從社會性的角度來觀察,人是社會行為的主體,是存在於一定的社會境遇中的從事著某些社會活動的人,而他的一切活動和行為都無非是規範的總和。規範性行為是人社會生活的實現途徑和支持因素,人是通過規範行為而獲得社會秩序,實現交往中的溝通和達成社會整體的和諧。這些規範製度包含了社會製度與國家製度兩種形式,兩者之間是辯證建構的關係。

(一)國家製度是社會製度的延伸。

在早期社會中,製度主要表現為社會習俗的社會規範。而在近現代社會中,製度則主要表現為具體的社會法律。但是,製度建設本身又是非常片麵的,它過多地注重法律的功能而排斥了道德因素在製度運行中的作用,倫理思考和道德規範都被排斥到法製建設之外。當個人的生存以整體生存為前提時,隻有個人對整體的離心傾向最小化才會實現整體的和諧,個人在何種程度上達到對整體的認同,也就會在同等程度上維護整體生存的環境。就此而言,除了倫理觀念和道德規範之外,人類的其他規範體係都是難以達到的。因為隻有道德規範不僅規範人的行為,而且造就了人們對生存共同體的認同,而其他規範體係都僅限於對人外在的行為的規範。

在某種意義上,社會可以被解讀為人們互惠生存的共同體,其存在也完全是以人們之間衝突的可控製性為前提的。事實上,即使那些表麵看來是可控製的衝突,也隻是在一些特定條件下才能得到控製的。當那些條件發生改變,也變得不可控製了。因而,優化社會共同體整體生存的倫理道德途徑則有著無限的前景,它在整體上具有非控製性的特征,是直接通過群體成員的行為自覺維護社會整體健全的道路,群體成員的每一行為都在整體生存條件的優化中和共同體的鞏固、完善中發揮作用。

在人的行為發生的所有客觀條件中,規範的作用是最為關鍵的因素。社會製度表現為一種漸進式反饋和調整發展而來的規則,而國家製度被外在人為設計並被清晰地製定在法規和條例之中,並依靠強製手段實施。在人類的社會規範體係中,社會製度有著特殊的存在形式,它直接地以人的主觀形態出現,當其他社會規範解體或消失的時候,社會製度的作用就會變得明顯起來。然而,當社會處於平穩發展時期,人們更傾向於關注法律、規章以及各種社會約定的作用,忽視了社會製度的建設。從社會製度本身看,作為協調人們關係的準則,恰好是人的經濟、政治和社會行為的概括和表現,構成國家製度的倫理底線。

(二)國家製度與社會製度可以相互轉化。

國家製度與社會製度的區別並非絕對的,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相互轉化。社會製度可以轉化為國家製度,比如道德向法律的轉化,國家製度也可轉化為社會製度。國家製度對社會製度具有依賴性。社會製度中的道德和習俗是一個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是文化遺產,也是既定社會文化和心理中活的東西。道德和習俗對社會生活的影響,對製度效率的製約作用,猶如水和空氣對生命的意義一樣。這並不是一個思辨主題,而是被曆史發展所確證的經驗事實。正如美國學者漢娜·阿倫特所說,“政治的任務就是要努力為行動的破壞性設定一個邊界。國家、法律以及製度的作用就在於此”(俞可平,2000:357)。

國家製度與社會製度處於一個矛盾的統一體,保證人類的基本價值和社會良性有序的進步。在現代社會生活中,尤其是在法治建設的大背景下,正式製度或外在製度占據著顯著的位置,是製度的主要形式,但非正式的內在製度仍然有不能消解的意義。這種意義不僅在於功能上,即道德和習俗作為“水”“空氣”和“土壤”保證法律法規的落實,也在於價值論上,即人作為自然進化的最高產物,具有其他物種所缺乏的意識和自由意誌,有對於人格、尊嚴和自我實現與滿足的強烈需求,道德和習俗等內在自律的製度形式正是這種價值的體現和滿足形式。另一方麵,在肯定道德、習俗的功能論和價值論意義的同時,也應給下列預設——人性的不完滿、理性的有限性和社會本身的複雜性等——保留一定的空間。亦是說,應對人類存在本身保持清醒的認識而不陷入道德理想主義和無政府主義的窠臼之中,在此意義上,法律法規等外在正式製度所要求的他律是絕對必要的。它不僅保證著社會生活的健康和良性發展,也防止道德和習俗被無限張揚而走向異化。

社會製度與國家製度之間內含有機聯係和互補關係。國家製度的製定需謹慎考量,既強調社會製度的基礎性作用,更注重國家製度治本性作用,並不斷尋求二者有機結合的載體和途徑。社會製度作為內化性的規範,因符合時代要求的製度規則被人們認可和遵循。久而久之,製度會逐步衍生出一種與之相適應的道德傳統,道德發展為文化的沉澱,最終還會形成人們遵循製度的環境和基礎。社會合作既需要依靠各種禁止不可預見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則,也需要人們運用理性和道德預見自己的社會責任,以維護經濟和社會係統,保障個人利益,風俗、文化、曆史和傳統等因素對於人們理解某種社會政治製度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三)社會製度與國家製度的優勢互補構成社會合作的協調機製社會製度與國家製度都是共同體對行為體持有的適當行為的共同預期。社會製度是國家製度的環境和基礎,反之,國家製度建基於社會製度之上,它對社會體係具有指導權力和作用。從根本上說,國家製度在確定的時間與空間範圍內仍然會存在一定的限度,那就是它隻能在不完全突破社會的結構與觀念體係的前提下對後者進行某些調整或者改變。社會製度的目的在於描述在一定的文化或社會之中受到敬重的品格類型,突出人內心世界的塑造,反映了道德主體的價值取向。它既是一種規範,也是一種信仰,表達了人們對美好精神世界的追求。在馬克思看來,製度表現為宏觀意義的社會製度與國家製度,倫理道德與法律製度便是二者最典型的體現。政策與法律等硬性規定可以幫助解決抉擇的困難,使人獲得行為選擇的能力,選擇合乎共在需要的行為模式,但是這種能力永遠受著認識局限和道德自覺的製約。合作本身就是一種道德的過程,合作的程度也取決於社會主體的道德狀況。在社會日益發展的今天,合作製度的安排不僅需要審慎的、細致的、完善的硬性規定,更要探討人的德行發生的前提、基礎和運行機製,尋求能夠激發人的德行的方法和途徑,促進和諧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