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社會都可以通過製度來發揮作用,但是貫徹於社會生活的調節隻有一部分進入國家製度。馬克思認為,社會製度與國家製度均屬於上層建築的領域,兩者都是調整社會關係、規範人們行為的重要手段。但它們的調整方式、調整對象、調整機製、調整範圍、評價標準以及自身的形成和表現又各不相同。大體而言,兩者對社會關係的調整具有對稱性和互補性的特點,這表現在調整手段上的剛性與柔性,調整機製上的權利義務的明確性、權威性與道德信念的共識性,調整範圍上相對狹小的領域與一般的廣闊的領域等方麵。有關準則雖保持為社會生活規範,但並不會被賦予政治法律的形式,隻有當其對維護公共秩序或國家機體成為必要時,它們才會采取政治法律的形式。因此,國家製度並不包括整個的社會規範,國家製度隻是將社會規範的一部分以國家強製的方式提出來,其餘部分由社會傳統、習俗、道德等加以保留。社會製度與國家製度的功能作用與覆蓋範圍各異,在處理矛盾和利益時可以交替使用或者共同發揮作用,以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健康發展。
正如阿克頓(John Emerich Edward Dalberg-Acton)所言:“製度不是一種目的而是一種手段。”(阿克頓,2001:334)從曆史上看,社會製度與國家製度之間往往發生交叉和重疊,而這兩者之間的交叉和重疊又不是固定的,而是變化的。在不同的曆史時代,在不同的社會境遇中,其重疊的部分也是完全不同的。但即使有了這樣的製度,由於人類生活的複雜性和矛盾性,以及康德所說的人的社會性與非社會的相反相成,也仍然需要人們有良好的道德修養和明智的理性態度。合作的製度、體製和運行機製不會僵化為控製和束縛合作過程中的創造性活力,而是激勵社會廣泛參與,推動社會和諧進步。
人們對社會與國家的認識和理解總是反映著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二者之間關係在不同曆史時期的反映。自亞裏士多德的政治學說伊始,經過馬基雅維利、霍布斯等人的著作確定現代意義上的社會與國家的概念,到黑格爾廓清社會與國家的分離,形成了馬克思之前關於公民間關係和國家組織的價值追求與理論旨趣。這些先行學說無疑使馬克思的國家與社會理論深受影響,同時也使馬克思看到以往研究的缺陷或不足。
(一)國家與社會是一對彼此互動的矛盾體。
國家與社會是一對彼此互動的矛盾體,在製約與反製約、控製與反控製的不斷此消彼長過程中相互滲透、相互影響。在馬克思看來,“社會”是一個不斷演繹、不斷變化、內容處在開放之中的概念。社會一詞不是靜止的範疇而是動態和開放的概念,“現在的社會不是一個堅強的結晶體,而是一個能夠變化並且經常處於變化中的機體”(馬克思,1995:102)。列寧也指出,“辯證法是要我們把社會看作活動著的活的機體”(列寧,1972:32)。曆史發展和人類活動的逐漸豐富使社會所包含的區域和視野隨之擴展。國家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和很強的自主性,是社會內部矛盾發展的天然產物。恩格斯在講到國家是一種表麵上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時指出:“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恩格斯,1995:170)相對於社會的變化,國家的發展和反應是滯後的,它需要一定的緩衝時間及時能動地自我調適以適應社會的新訴求。國家與社會之間原有的相對均衡的破壞促成必須重新考慮與選擇保持國家自主性與社會自主性之間平穩關係的製度。一種社會與國家的關係模式要保持互動的動態穩定,必須具備一定的彈性,張弛有度才能建立融洽和諧的、持續有序的互動關係。國家與社會的均衡和平穩需要不斷重建,通過一係列成熟、完善的製度安排,穩定、高效、便捷地把經過組織整合的成熟的社會權利意誌向國家權力係統進行輸送。
(二)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異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