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所述,6年來引起各階層農戶土地流轉的最主要原因是減租減息和錢糧負擔兩大項。就地權轉移之轉出層麵言之,減租使地主、富農等富裕農戶出租土地的收入日漸減少,減息則使高利貸利息收入銳減直至走向消亡。由於租率降低以及戰爭環境下生產能力的減弱及其產量的大幅滑坡,地租額較之以往大為減少,地主、富農出租地所得已極為有限。退租、退息、追加工資更使地主富農在收入減少的情況下不得不動用以往積聚的財富,並隨著家庭收支逆差的不斷增大而以出賣土地來進行平衡,其結果是土地日益減少。稅收及錢糧等負擔是土地轉出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在中共掌控區域內,“公糧的負擔是人民最大的負擔”。公糧征收采用累進征收製,即經濟收入越多征收公糧比例越高,特別是1942年後又在公糧征收之收入計算過程中采取了不同性質收入進行差別折合的方法,提高了出租地收入的折合率。1943年征收公糧核算收入時,實行租入地與夥入地產量除交租外(地租和牛租)按粗糧四成折米、自耕地收獲以粗糧五成折米、租出地收租與夥出地分益均按粗糧六成折米計算的方法,計算財產時土地財產以生產量計算、自種地以產量計算、出租地按地主所得實租4倍評定產量。由此可見,減租後出租地帶給地主的收入已非常有限,而其負擔卻大大增加。有關調查表明,純粹出租地主的負擔要超出收入百分之百以上,就是那些自種一部分又出租一部分土地的地主的負擔亦因有部分出租收入而迅速提高。1943年以後,在中共控製區域內由於減租廣泛推廣和深入發展,地租已經減到很低的程度,出租地已無利可圖,甚至“非徒無益而尤害之”。在此情況下,出租地對地主來說已成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例如,臨縣地主就發出“有地不賣,將來是害”的感歎。在岢嵐、五寨還出現“耕者不要地”的現象,農民不要土地,地主富農競相將土地轉出或無代價地給農民,沒人要的土地則隻好保存在農會。據說,岢嵐縣1945年保存在農會手裏的土地就有10萬畝,占全縣土地的1/10.這些土地多是一些質量較差的地,不僅產量低、負擔重,而且還會增大擁有者財產的名氣。這種極端的現象乃是中共基層政權農村工作之疏漏所致,從中可以看出當時一些土地出租無利以及負擔沉重的景況。統一累進稅製下的公糧負擔向富裕農戶地主、富農階層大幅度偏斜,有時甚至使其將地租和其他收入全部拿出來都不足繳稅,為減少負擔和填補虧空,他們不得不將土地出賣。隨著減租減息和公糧負擔政策逐年走向深入,地主“存糧存款消耗,無法再積存,新的負擔不斷地來逼迫賣地”。在居高不下的稅收負擔的重壓下,將自己土地大量轉手亦就成為他們唯一的選擇,農村地權流轉現象越來越突出。美國學者弗裏曼、畢克偉、賽爾登在《中國鄉村,社會主義國家》一書中將統一累進稅的實行看作一場“靜悄悄的革命”,認為這一稅收政策使地主等富裕農戶大規模出賣土地,導致了地權均化。筆者認為僅是統一累進稅還達不到這一效果,應是減租減息與稅收負擔兩種政策共同作用的結果。如果隻有減租而無負擔,地主可以不必轉出土地,以待來日;隻有負擔而無減租,地主依然可以將負擔轉嫁其他農民並從那裏獲得償付。正是兩種政策的雙麵夾擊,“土地占有因被‘迫’而發生變動”,即從地主富農手中“挖”了出來。在這一變動過程中,土地轉出轉入是自願的而非強製的,是基於減租和負擔政策的一場“靜悄悄的革命”,地權由此開始趨向均衡。
從地權轉移之轉入層麵來看,農村社會中的底層階級是減租減息和負擔政策的受益者。據1940年晉西北20縣不完全統計,一年共減租17716石,每個佃戶減租最多1.9石、最少0.7鬥、普遍5鬥左右,平均則8鬥多。從1943年冬到1945年秋,中共晉綏邊區每個佃戶從減租退租中平均得糧1石,雇工平均工資增加40%左右,各債戶亦從減租和清理舊債中獲得很大利益。土地轉移自然主要因減租減息和負擔政策發生。減租減息使租種土地和借貸的農戶將原來必須交給地主或高利貸者的一部分錢糧留給了自己,他們開支減少而收入增加,加之負擔較輕,手中就有了儲備資本的可能,購買土地便成為當然之事。根據前述4村材料,貧農轉入地中有15.6%是因負擔減輕而積蓄的資本買入,新增地半數源於減租、清債、增資及回贖地,中農有16%的新增地源於減租、清債、增資。在土地轉入方麵除以上與轉出方麵相同的原因外,還有另一個原因即中共對農業生產的大力扶持,幫助農民從事並擴大生產、組織變工互助、發展種棉紡織及副業,提高農民收入,增強農民經濟力量,使其買入土地成為可能。例如,4村中農因生產、副業、種棉紡織等收益買入的土地占其間買入總數的68.1%,貧農因生產積蓄、副業、種棉紡織等經濟收益買入的土地占買入地總數的38.6%。
(二)地權轉移的量化分析
在考察各階層農戶土地發生流轉的動因之後,現在返回來仍以1940~1945年“老區”9縣20村為例來具體觀察土地逐年流轉的基本情形,以對此問題作出一個微觀性描述。
據中共方麵調查,1940~1941年兩年間轉出轉入土地的數量不多,每年大約轉出3000畝左右。其中,地主每年轉出數約占本階層6年轉出數的10%,或當年占有地的8%;富農每年轉出約150畝,約為本階層6年轉出數的3%,或當年占有地的0.9%;中、貧農1941年轉出數分別為428.7畝和161.4畝,相當於1940年各自轉出的2倍,1940年轉出地分別約為各自占有地的0.9%,1941年則大約為1.5%。在土地轉入方麵,1941年轉入數為1566.6畝,約為1940年的2倍,僅及1940~1941年各年轉出總數的1/2.
1942年,地主轉出土地4770.8畝,占本階層6年轉出總數的17.7%,或當年占有地的17.1%;沒有轉入土地。富農轉出土地350.5畝,約占6年轉出總數的7.1%,或本階層占有地的2.1%;轉入土地141畝,占6年轉入總數的18.4%,或本階層占有地的0.8%;轉入土地大致相當於轉出土地之半。中農轉出土地593.8畝,占本階層占有地的2.3%及6年轉出數的11.4%,而轉入土地則達854.5畝,約為當年占有地的3.3%或6年轉入數的15%。貧農轉入土地1313.4畝,占6年轉入數的9%或本階層當年占有地的12%,而轉出地僅為221.9畝,相當於占有地的2%。由此可見農村地權流轉的發展趨向,即地主、富農兩個富裕階層農戶轉出土地和中、貧農等中低層農戶轉入土地的雙向流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