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農村土地流轉實態:以“老區”9縣20村為中心的研究(1 / 3)

20世紀三四十年代,日本入侵以及隨之發生的中共革命逐步改變了晉西北農村傳統的土地占有關係,土地私有製度產生了結構性的變化。抗戰爆發後,山西地方行政最高負責人閻錫山於1937年11月公布《民族革命十大綱領》,明確宣布推行合理負擔與逐步減租減息政策,以改善民生和增加抗戰力量。山西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組織——“戰動總會”和“犧盟會”等組織,在其掌控或影響範圍之內積極推動減租減息政策的實施。然而,由於戰爭環境和國共二元化地方政權並存等原因,減租減息工作並沒有真正開展起來。1940年1月中共晉西北抗日政權成立,4月頒布《減租減息條例》,重申“普遍實行減租25%,並取消一切附加”,10月又製訂減租減息單行條例,對一些基本的租息問題作出詳盡規定。在中共推動下,減租減息運動開始發動起來。與此同時,中共又實行抗戰公糧政策。這些政策的實施對晉西北農民經濟產生了巨大影響,地權因此出現明顯的變動趨勢。

(一)土地發生流轉之動因及其類型

先前的諸多研究表明,中共通過推行減租減息政策逐步弱化了地主富農經濟,而閻錫山“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的合理負擔政策和中共晉西北政權逐步完善的公糧政策則又使地主富農兩大階層成為戰爭負擔的主要承擔者。在戰爭動員與減租減息的雙重壓力下,地主富農階層處於收入銳減與支出劇增的兩難境遇。由於入不敷出、收支失衡,他們不得不動用以往積蓄並開始折產變賣,經濟力量日漸削弱,而土地作為基本的價值儲備亦就自然成為不斷轉手出賣的對象。特別是中共在20世紀40年代所大力推行的減租減息與公糧政策則進一步加速了晉西北農村地權流轉,地權由農村上層階級向中底層階級流動,出現各階層農戶土地“均化”現象或農村社會分層結構“中農化”趨向。

據興縣裴家川口村、臨縣大石級和上西坡村、臨南柏嶺集和光明及麥窊村、保德袁家裏村、河曲城塔和寺墕、岢嵐張家村等10村各階層農戶1940~1946年土地轉出原因調查,土地發生流轉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種:減租,即降低租率與減少租額;既減息又退租,即將應減而未減或明減暗不減的租子退還農民;清債,即減息清理債務,債主須退出以往多收利息,如河曲城塔、寺墕兩村規定債主吃利超過2倍或1.5倍者均須清退;增資,即雇主須提高雇工工資,甚至須追補過去不足的工資差額,有些地方則將所追加部分上溯到1940年乃至抗戰之前,如果地主或雇主不願或無力拿出足夠的現金就須將土地作價退還給自己曾雇傭過的農工。這樣,在減租減息和提高雇工工資待遇的強力政策下就出現了三種新的地權轉移形式:退租地、清債地和增資地。退租地一般采取農民評議、農會作價的轉讓形式,其價格低廉,貧苦農民幾年間多繳納的地租實際上與在地主那裏儲蓄無異,而且退租時已積累了一定數量,一下就可廉價取得數目可觀的土地。清債地、增資地多出現於借貸關係與雇傭關係較發達的地方,如晉西北二分區某些縣份。除上述三種原因外,地權通常或正常發生轉移的原因有負債或舉債、日常負擔、家務急要、換產轉業以及不務正業所引起的家庭經濟破產等。下麵筆者就以“老區”9縣20村各階層農戶土地轉出原因調查統計,來具體分析土地流轉趨勢及逐年各階層農戶土地轉移情況:

1940~1942年3年間,由於減租尚未普及或減租運動還沒有充分發動起來,地主出賣土地數量較少,出賣原因主要是減租或清債以及家務急要等。地主此前有大量高利貸與商業收入進項,這些收入從抗戰發生到1942年逐漸減縮甚至完全消失,而其日常生活卻未因之相應降低或降到相應的程度,要維持如此生活水平就得析產變賣。若從各年度出賣土地諸項原因來看,1940年錢糧負擔居於首位(主要是“四大動員”中的獻金、獻糧),因之出賣的土地占到轉出總數的63.4%,1941年則以家務需要居首。隨著減租減息和公糧政策逐步深入,從1943年開始地主富農大量轉出土地,轉出原因與從前大體一致。20村地主因各種原因轉出土地數占轉出土地總數的比例分別如下:減租37%、清債5.4%(僅張家村統計數字)、增資2.3%,三者合計占當年該階層農戶轉出土地總數的44.7%;因公糧出賣土地數占當年地主轉出土地總數的36%、家務需要和不務正業等其他原因轉出數占19.5%。1944年地主轉出土地最大的原因是抗戰錢糧負擔,占當年轉出總數的39.2%。次之,增資占24.2%,但實際上多為追補工資所致,即雇主續補雇工多年工資之不足而進行“補地”(當時亦稱“補地”運動),張家村、上西坡村、城塔3村就是這樣做的。減租、清債、增資三項合計占41.3%(其中清債占1.8%),家務需要、不務正業等其他原因占19.5%。1945年的情況與1943年相似,減租占38.7%、清債和增資占3.2%,三項合計41.9%,錢糧負擔占39.3%、家務需要及其他共占18.8%。本年度因錢糧負擔出賣土地的數量是1941~1945年幾年間最多的一年,這是由於從本年開始額外加征資產米,使得地主階層稅收等負擔再次增加,家庭收支更趨緊張。6年間,因減租轉出土地約占地主階層轉出地總數的29.7%,清債占3.6%,增資占8.6%,三項合計41.9%。因錢糧稅收負擔轉出的土地次之,約占地主階層6年轉出地總數的35.5%,是諸多單個原因中轉出土地最多者。再次是家務需要,約占地主6年轉出地總數的12.5%。家務需要實際亦是減租與錢糧稅收負擔政策執行的間接結果,若非減租及日益繁重的稅收等負擔的兩麵擠壓,從農村地權發展的曆史走勢判斷,地主土地隻會更加集中而不致因家務需要大量出賣土地。此外,因不務正業轉出的土地占總數的3.9%,其他原因轉出339畝。

富農階層在1940~1942年3年中因錢糧負擔轉出的土地最多,約占3年轉出地總數的1/2,其餘依次為家務需要、其他項別以及不務正業和換產轉業轉出者。1943年後,出賣土地原因中出現清債、減租和增資三項內容且所占比重在不斷增大。從各年情況觀之,因負擔轉出的土地所占比重最大,除1945年29.3%外均在46%以上。具體而言,1943年由負擔轉出者占46.4%,家務需要者占32%,兩項合計幾近總數4/5,減租增資則占1/5.1944年由負擔轉出者約占總數1/2,減租約占1/4.1945年由負擔轉出者比例下降到29.3%,但仍為地權轉移的第一要因,減租占28.7%、清債占13.4%、增資占9.8%、家務需要占10.5%。6年間,富農階層土地轉出原因序列依次為錢糧負擔、減租清債增資、家務需要、換產轉業及其他項別和不務正業等。

中農1940~1942年出賣土地的首要原因是家務需要,次為負擔,減租清債增資轉出者很少。1943年因負擔轉出者躍居首位,達到了30.9%,而家務需要則退居次位。1944年因負擔與家務需要轉出者在總數中的比例相差不大,約各占1/3,另換產轉業占22%、減租占2.6%、不務正業和其他占8.7%。1945年由於地主加征資產米,富農、中農階層負擔相對減輕,由負擔轉出的土地降到了24.5%,但仍為土地轉出的最大原因。本年因減租轉出的土地占中農轉出地的21%,換產轉業與家務需要分別為17.6%和17.4%。綜合6年間本階層農戶土地出轉的整體情形,其主次原因序列大致為負擔、家務需要、倒換土地、減租清債增資與不務正業等。

貧雇農大部分是轉入土地,轉出者很少,他們既不存在減租、清債、增資等問題且負擔亦很輕,所以轉出土地原因與其他階層不同。6年中,他們轉出土地最主要的原因是家務需要,僅此一項就占到轉出總數的1/2.其次是倒換土地,即轉出地質差的土地,轉進質量相對較好或更適合自己耕作的土地。此外,不務正業、好吃懶做者占6.3%,其他不明原因占11.9%。雇農6年共轉出土地14.6畝,因負擔轉出者7.5畝、家務需要者5.9畝、換產轉業者1.2畝。從雇農階層轉出土地的數量來看,極有可能是個別農戶在某種特殊情況下而使少量土地發生轉移。

土地轉出與轉入是地權轉移問題中的兩個層麵,在了解各階層農戶曆年轉出土地的比例結構及其轉出原因之後,再來看看轉入土地的相關情況。一般來說,轉出土地的階層主要為地主、富農,次為中農,貧農很少,雇農則微乎其微。根據晉西北4縣10個自然村和12個行政村的調查統計,抗戰以來出賣土地的農戶,中地主富農占到了1/2,貧農僅占16%。在賣出土地的總麵積中,地主富農兩個階層占78%,中農占14%,貧農僅8%。土地轉入階層主要是中農與貧雇農等階層,其中貧雇農等階層買入典入以及回贖的土地達到全部土地的30%。據1940~1945%年臨縣大石級村、臨南縣柏嶺集村、保德縣袁家裏村和河曲縣城塔村等4個村莊的調查統計材料,中農由於負擔較輕且生產積極性不錯,生活有了餘裕,轉入土地占到轉入地總數的42.2%,家庭紡織盈利轉入地占12.6%,工資買地占6.5%,副業包括養豬羊、挖硫磺及倒販獲利買地占4.3%,種棉產獲利轉入地占2%,五項合計占中農6年轉入地總數的68.1%。減租清債轉入地占16%,合作社借款買地占4.3%,兌換耕地轉入地占8.8%,其他來源者占2%。貧農是減租清債的最大受益者,僅此轉入的土地就占到該階層6年轉入土地總數的35.3%,這些土地有些是他們用減租或退租返還回來的租子購買的,有些則是地主無錢無糧而直接將土地作價轉讓的,這是貧農獲取土地最重要的途徑。如果再加上清算工資轉入的土地則占到貧農6年轉入土地數的近1/2(48.9%)。可見,貧農新增土地的近半數來自減租和增資兩項。在貧農轉入的土地中,有15.6%靠生產積蓄、9.5%靠家庭紡織業收益、15.6%靠工資收入、4.6%靠副業獲利買入的,再加上種棉獲利買入的3畝,6年中因經濟發展買入的土地占到轉入地總數的38.6%。此外,合作社借款買地占轉入地總數的9.5%,兌產和其他來源轉入土地占轉入總數的3%。雇農轉入土地不多,除減租4畝、清算工資1.5畝、紡織獲利11畝外,再就是來源不詳的34畝。總的來看,4村農戶所有轉入地中因減租增資者占39.4%、生產積蓄(包括紡織、副業、種棉、工資在內)者占45.5%、合作社貸款者占8%,兌產及其他僅占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