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是地權變化最顯著的一年,轉出轉入土地的數量都很大。其中,地主轉出8759.8畝,約相當於6年轉出總數的1/3或所有地的36.5%;富農轉出1303.9畝,相當於6年轉出總數的26.5%或所有地的7.7%,而富農轉入的土地僅175.5畝,與上一年相比幾無變化;中農轉出1438.1畝,約占6年轉出總數的27.5%,轉入1176.2畝,轉出數多於轉入數;貧農轉出土地230.9畝,僅占本階層所有土地的1.9%,與上年相比基本未變,但轉入土地4222.8畝卻相當於上年轉入數的3倍多或6年間轉入總數的29.4%及當時所有土地的35.4%;工人、雇農甚至農村商人等階層亦大量轉入土地,如雇農轉入389.8畝相當於自有地的34.8%、工人轉入89.5畝則達到其當時自有地的70%。
1944年土地流轉情況與1943年差不多,地主轉出土地5783.6畝,數量雖已減少,但仍為轉出土地最大的階層。由於地主土地逐年減少,故本年轉出數占到了其自有地的40.3%。盡管該階層農戶又發生了土地轉入現象,而其轉入數量微不足道(77.5畝),約為自有地的0.54%。是年係富農階層6年間轉出土地最多的一年,轉出數為1879.7畝,占6年轉出數的38%及本年自有地的11.8%,轉入土地僅172畝,與前幾年相比仍無什麼變化。中農轉入2278.5畝,轉出1430.4畝,土地轉入數超過轉出數,轉出數與1943年幾乎相同,占自有地的5.5%,但轉入數大約為1943年的2倍。貧農轉入4449.5畝,與上年相比又有增加,約占6年轉入數的31.7%,等於當時貧農所有地的27.9%,其轉出土地159.3畝,與以往各年相差不大,隻占當時所有地的1%。雇農、工人轉入土地數均超過上年,分別為770.6畝和301畝,其中雇農轉入地占所有地的32.8%或6年轉入數的45%。農村商人等階層亦繼續轉入少量土地。
1945年土地流轉速度明顯放緩。地主轉出土地2353.8畝,占自有地的27.6%或6年轉出數的8.7%。富農轉出1097.4畝,占自有地的7.7%或6年轉出數22.2%。中農轉入688.6畝,占自有地的2.5%或6年轉入數的12.4%;轉出1061.8畝占自有地的4%或6年轉入數的20.4%,轉出土地超過轉入土地。貧農轉入3135.6畝,雖比前兩年有所減少,但其數仍然可觀,占到6年轉入數的21.5%或當時所有地的15.5%;轉出土地255.7畝,與曆年差距不大。雇農等階層在總體上繼續轉入土地,但數量逐漸減少。
6年間,地主是曆年轉出土地最多的階層,中農在1940~1943年轉出土地僅次於地主的階層,富農則從1944年開始超過中農而躍居第二位,中農退居第三位,貧農在轉出方麵所處地位始終未曾發生改變,其他階層轉出數量極少。在轉入土地方麵,曆年轉入最多的是貧農,其次是中農(1941年以來),再次是雇農等階層。若將各階層農戶轉入轉出土地的數量統一合算,土地減少者僅地主、富農兩階層,地主是土地減少最多的階層。除地主、富農外,其他階層的土地均呈增加態勢,貧農是土地增加最多的階層,其次為雇農等階層。6年合計地主轉出地占整個轉出地總數的70%,相當於地主1940年所有地的81.5%;中農轉出地占整個轉出地總數的13.6%,為其1940年原有地的20%;富農轉出地占整個轉出地總數的12.9%,為其1940年原有地的28.3%。在土地轉入方麵,貧農占轉入地總數的60.5%,達到原有地的143%;中農占轉入地總數的24.3%,為其原有地的22%;雇農及其他階層轉入地總計占轉入地總數的15%左右。1940~1946年間,地主、富農分別將自己原有81.5%(26967.2畝)和28.3%(4937畝)的土地轉移出去,而轉入的土地卻微乎其微,僅占各自所有地的0.35%(115畝)和4.4%的(766.1畝),兩項相抵,地主、富農兩個階層各自淨轉出土地26852.2畝和4170.9畝,這部分易手的土地明顯地流向了以往土地較少或缺乏土地的農戶之手——貧農淨轉入相當於1940年自有地143%的142986.3畝土地,雇農淨轉入相當於1940年40%左右的1649.2畝(轉入1716.3畝,轉出67.1畝),而中農淨轉入的土地僅有520.5畝(轉入5703.1畝,轉出5200.6畝)。至於其他階層,如工人、小商人等大致轉進了相當於各自1940年3倍的土地,但因這幾個階層原有土地很少,實際轉進數量不大。所以,土地流轉的主要方向是從地主、富農階層轉到了貧雇農階層。
至1945年時,由於地主、富農整體經濟狀況下降,其中一部分已從原來階層中分化出來而不再保持原有身份和地位。此時,地主、富農戶數下降到了總戶數的5.6%,擁有的土地亦隨之降低到調查區域土地總數的14.4%(地主5%、富農9.9%),戶數或人口與土地比例之間的距離已大大縮小,而其他階層占有土地的數量卻相應地大幅增加了,即從原來的38%增加到了84.6%,土地大量地從地主、富農那裏流轉到“中農以下的人們手裏”。就土地質量而言,過去質量較好的土地同樣大半集中於地主、富農手裏,到1945年時這種土地占有格局則已完全改變。據有關調查統計,1939年地主有44%的水地、33.6%的平地,富農有19.2%的水地、28.6%的平地,兩者共有63.2%的水地和62.2%的平地;而1945年時地主僅占有3.95%的水地、3.5%的平地,富農占有9.3%的水地、8.5%的平地,兩者合計共有13.25%的水地、12%的平地,與1939年相比則大為遜色。
(三)結語
晉西北農村地權發生劇烈變動始於20世紀40年代初期中共在該地區確立領導地位之後。盡管上述材料涉及的範圍沒有包含整個區域中的每個縣份(更不必說每個村莊了),但仍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判斷其他地方所發生的一切變革與之完全相似或基本一致,隻不過僅是時間早晚或程度緩急而已。實際上,晉西北農村社會進入1945年時,整個區域的地權分配發生了根本性的演變,土地在過去無論質還是量均不斷向地主、富農集中的格局已被破毀,而逐漸向貧雇農方向分散流動。由於大量土地從地主、富農之手流轉到中農和貧雇農等階層農戶手中,地權亦就由集中走向了分散,由不均而變得均化。這樣,長久以來積存於農村的土地問題開始得到解決,土地占有與土地使用的矛盾逐步較前緩和。據“老區”9縣20村調查,到1945年,20村農戶租出土地占其全部土地的8.7%,租入土地占9%(租出與租入不符是因有外村地之故)。也就是說,在20村8萬餘畝土地中,僅有百分之八九的土地發生了租佃關係。“土地問題”在這裏基本得到解決,其解決歸根結底是中共為改造農村社會所推行的土地戰略及與之相應的一整套連帶政策的結果。中共在實行減租減息與合理公糧負擔政策之時,還積極采取扶持農業生產的政策,以改善農民生活和增強抗戰動力,並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促進地權向均化方向發展,這種發展在“老區”和“新區”分別持續到1946年《五四指示》或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頒布及“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徹底實現或地權分配徹底均化並達到中共的整合目標之時。減租減息、公糧負擔和扶持農村生產力是抗戰時期中共土地政策中不可分割的三個方麵,三者相輔相成,相互作用,最終推動了土地問題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