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農經濟”:以興縣14村調查為中心的研究(1 / 3)

1942年4月22日至9月10日,張聞天率領“延安農村調查團”對晉西北抗日根據地中心區興縣二區14村,即任家灣、碧村、黑峪口、唐家吉、桑蛾、中莊、西坪、高家村、趙家川口、柳葉村、馮家莊、花園溝、碾子村、高家溝的土地製度和生產關係及生產力發展狀況進行了詳細調查。調查結果表明,興縣在經濟形態上屬於既未經過土地革命又無大地主的普通小農經濟區,許多村莊中農化傾向非常明顯,即便某些村莊偶有地主亦基本上是中小地主。基於此,筆者將這種小農經濟設定為“中農經濟”,下麵就圍繞這一問題展開討論。

(一)“中農化”的傳統自耕農型經濟

1.“中農”與“中農經濟”

所謂“中農經濟”係指鄉村經濟呈現中農化趨向,其戶數及土地占有量在整個農村處於絕對優勢。研究“中農經濟”,重點須從兩個方麵加以把握,一是地權關係,二是土地經營模式。在地權上,中農自己占有一定數量的土地,經過辛勤耕作,能夠滿足基本生活需求,而且中農整體土地占有比例要高於其他階層。在土地經營上,家庭所有地以自耕為主,有時出租少量土地或租進少量土地來調解人地之間的矛盾。但從整體上看,“中農經濟”是以中農為主體的“自耕農”型小農經濟。

“中農”概念在不同時期劃定標準不一。毛澤東在1933年10月發表的《怎樣分析農村階級》一文認為:中農許多都占有土地;有些中農隻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有些中農並無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中農都有相當的工具;中農一般不剝削別人,許多中農還要受別人小部分地租債利等剝削。但中農一般不出賣勞動力,另一部分中農(富裕中農)則對別人有輕微剝削,但非經常的和主要的。該文界定的中農至少是有土地者,一般不剝削他人,不受雇於他人,是以自食其力為主的農業小生產者。1933年10月10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關於土地鬥爭中的一些問題的決定提到富裕中農這一概念時講到:富裕中農是中農的一部分,對別人有輕微的剝削。其剝削收入的分量以不超過其家中一年總收入15%為限度。在某些情形下,剝削收入雖超過總收入15%,但不超過30%,而群眾不加反對者,仍以富裕中農論。富裕中農是中農的一部分。富裕中農與其他中農的不同之處在於富裕中農對別人有輕微剝削,其他中農則一般無剝削。1937年1月,南京國民政府土地委員會《關於全國土地分配狀況的調查報告》認為,我國土地碎割,鄉村住戶與地權形態之關係頗為複雜,不能截然分為地主、佃農、自耕農類,約可分為10類:(1)地主,有地不自耕而出租者;(2)地主兼自耕農,有地自耕一部分而出租一部分;(3)地主兼自耕農兼佃農,有地自耕一部分,出租一部分,而同時又佃耕他人土地者;(4)地主兼佃農,有地出租而反佃耕他人土地者;(5)自耕農,有地而完全自耕者;(6)自耕農兼佃農,有地自耕而同時佃耕他人土地者;(7)佃農,無地而佃耕他人土地者;(8)佃農兼雇農,無地而佃耕他人土地,並同時受雇於人者;(9)雇農,無地而受雇於人者;(10)其他,無耕地,亦不從事農作者。又據《中國農村》雜誌所載,20世紀二三十年代有關中國農戶的分類方法主要有4種:第一種是最常見的“自耕農”、“半自耕農”和“佃農”分法,即所種田地全是自己所有的農民叫“自耕農”,所種田地有一部分向別人租進的是“半自耕農”,完全佃種別人田地的是“佃農”。第二種是頗流行的分類辦法即按照農戶所種田畝多少將農戶分成大農、中農、小農等。有時不取大農、中農和小農,隻按農民所種田地分成若幹段並稱各階段的農戶為大農場、中農場、小農場等。第三種是按照全部村戶(包括地主)所有田地多少將他們分成地主、大農、中農和小農(或稱地主、富農、中農和貧農)。第四種是除村戶所有田地有無和多少外還在於其是否自己參加耕種、所種田地多少和田權關係(自由的還是租進的)、自己是否出雇及其一般經濟情形等,最主要是其所有田地多少、所種田地的田權關係以及從事農業方麵的勞動的雇傭關係。這種分法詳細,且比較合理。“自耕農”概念本身不屬地主、富農、中農、貧農、雇農等這個劃分係列。當然,有其類別上的對應性,就整體而言,與“中農”大致相當。毛澤東寫於1925年的《中國社會各階級分析》一文中所稱“自耕農”就是指“中農”。而澳大利亞學者大衛·古德曼(David G Goodman)則認為,“抗戰中的中農固有一種標誌即當時革命變化的傾向”,但“將中農一詞的概念解釋為被認定的小土地所有者或者叫做自耕農,也許就可顯得咄咄逼人……”

由於受地域差異的限製和階層劃分標準的不同,有關“自耕農”的闡述可謂莫衷一是。但從以上所論可知,劃分的主要根據是地權分配與經營方式,自耕農一般靠自己占有土地,通過個體勞動生產,基本能夠維持生活,“自耕農”範疇中的“中農”很少租入租出土地或雇傭工人,而富農有的自己耕種土地、有的雇工經營;從經濟關係看,“中農”界定與自耕農區別甚微,但我們一般描述的“中農”在某種意義上都帶有明顯的政治色彩。兩者比較而言,中農屬於典型的自耕農,“中農經濟”是自耕農經濟的一部分,並居主體地位,且在某種程度上兩者可並同。

2.“中農化”的傳統自耕農主導型經濟

土地是農業生產投入最基本的要素,亦是維持農民生計的重要生產資料。楊懋春曾這樣評價:“土地是家庭的真正基礎,沒有土地,家庭無法定居,家庭成員也不會有安全感。人和土地是中國農村家庭的兩大支柱。”就土地問題而言,地權分配是核心,決定著農村生產關係、利益關係以及社會關係的基本麵貌。長期以來,受革命解釋體係的影響,學術界流行這樣一種論斷,“舊中國農村土地分配極不合理,約占10%的地主富農,占有全國60%~80%的土地”。章有義首先對此提出質疑,認為抗戰之前全國土地分配的基本輪廓為無地戶約占農村總戶數的30%~40%;有地戶中,地主富農占有土地的50%~60%;中貧農占40%~50%。穩妥一點說,地主富農占地60%左右,中貧農占地40%左右。烏廷玉認為,舊中國占人口6%~10%的地主富農占有全國土地的28%~50%,占人口90%~94%的中農、貧農和雇農占全國土地的50%~72%。史誌宏通過對河北清苑縣研究,認為地主富農不僅占地規模較小且不見得都是質量好的土地。諸如此類的研究結果表明,關於“舊中國”農村土地問題仍有進一步探討的空間。

就興縣而言,地權分配早在閻錫山統治時期就是分散的,是以自耕農為主的土地占有關係。為防止中共進入,避免土地革命發生,閻氏在山西提倡“防共圖存”論。他說:“我認為這兩條道路,均可以徹底的防共。走前一條路,可以用法西斯主義的防共方法,走後一條路,可以用農業社會主義的防共方法。法西斯的防共方法,是要富人增加負擔,與政府合作,鞏固現有的政權,抵抗共產黨勢力的侵入。建設農業社會主義的防共方法,是廢除土地私有權,樹立土地公有製,削滅共黨發生的基礎。”他選擇了後一條路,並於1935年9月16日公布《土地公有案大綱》,擇點試驗,但因多種原因未能成功。1949年5月,閻氏在廣州留德同學會上就此指出:“關於從前土地製度的改革,說來遺憾。當時我即選擇了3個縣的7個村,做過‘真調查,假分配’的試驗。唯因人民數千年私有觀念太深,幹部訓練宣傳等技術亦不成熟,且因收公在前分配在後,故75%左右的人民均表不快,遂即中止實行。”據1935年國民政府內政部統計,興縣有農戶9543戶、人口80371人,水地58184畝、平地77485畝、山坡地(當地人稱梁地)730850畝、堿地3191畝,合計869710畝,總戶數與田畝數折合,戶均91.1畝,人均11畝。其中,自耕農4723戶、占總戶數49.49%,半自耕農2300戶、占總戶數24.10%,佃農1320戶、占總戶數13.83%,雇農1200戶、占總戶數12.58%,自耕農和半自耕農占總農戶73.59%。總的來講,戰前興縣地權變動微弱,但存在分散的趨向。下麵就以興縣二區14村人口、階層分布及其土地分配為例進行說明。

14村總戶數847戶,因馮家莊和碧村調查資料殘缺不全,實際總戶口數要大於847戶;其中,黑峪口行政村戶口最多即245戶,戶口最少的桑蛾村僅21戶。首先,從地主分布情況看,14村中9村有地主,共41戶,占總戶數4.8%;內中黑峪口地主最多,唐家吉、桑蛾、馮家莊最少。黑峪口19戶地主、占本村戶數7.8%,碧村9戶、占本村戶數14.5%,碾子村4戶、占本村戶數6.8%,高家村2戶、占本村戶數2.2%,趙家川口2戶、占本村戶數2.3%,高家溝2戶、占本村戶數5.9%,唐家吉1戶、占本村戶數4.5%,桑蛾1戶、占本村戶數4.8%,馮家莊1戶、占本村戶數2.9%。其次,從富農比重分析,14村中13村有富農(桑蛾村無富農)41戶,占總戶數4.8%。其中,高家村7戶、占本村戶數7.9%,碾子村6戶、占本村戶數10.2%,任家灣1戶、占本村戶數2.6%,黑峪口5戶、占本村戶數2.0%,唐家吉1戶、占本村戶數4.5%,碧村6戶、占本村戶數9.7%,中莊1戶、占本村戶數2.3%,西坪1戶、占本村戶數1.96%,趙家川口3戶、占本村戶數3.4%,柳葉村2戶、占本村戶數5.6%,高家溝5戶、占本村戶數14.7%,花園溝1戶、占本村戶數4.3%,馮家莊2戶、占本村戶數5.7%。再次,從中農比例考察,14村有中農261戶,占總戶數30.8%;其中,7村中農比重在本村戶口數中占絕對優勢,如碧村36戶占本村戶數58.1%、任家灣22戶中農占本村戶數57.9%、花園溝11戶占本村戶數47.8%、西坪23戶占本村戶數45.1%、高家村39戶占本村戶數43.8%、桑蛾9戶占本村戶數42.9%、趙家川口35戶占本村戶數39.8%,而其他7村中農比例高於地主富農、略低於貧農,如黑峪口20戶中農占本村戶數8.2%(貧農17.6%)、唐家吉6戶占本村戶數27.3%(貧農59.1%)、中莊12戶占本村戶數27.3%(貧農56.8%),柳葉村10戶占本村戶數27.8%(貧農50%)、高家溝10戶占本村戶數29.4%(貧農32.3%)、馮家莊12戶占本村戶數34.3%(貧農57.1%)、碾子村16戶占本村戶數27.1%(貧農28.8%)。從戶口比重考察,14村中地主比例極微,甚至有幾個村就不存在地主,富農比重低於中農和貧農,中貧農是該地區農村的主要力量。

中農在人口分布上亦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興縣10村(4村因資料缺乏,難以統計)共有人口3214人,人口最多的黑峪口有1053人,最少的唐家吉有100人。地主221人,占總人口6.9%,其中黑峪口126人占本村人口12%、唐家吉3人占本村人口3%、桑蛾6人占本村人口5.9%、碧村49人占本村人口17.6%、高家村11人占本村人口2.5%、趙家川口15人占本村人口3.6%、高家溝11人占本村人口5.9%;富農241人占總人口7.5%,任家灣10人占本村人口5.1%,黑峪口49人占本村人口4.7%,唐家吉5人占本村人口5%,碧村29人占本村人口10.4%,西坪村11人占本村人口4.2%,高家村49人占本村人口11%,趙家川口17人占本村人口4.1%,柳葉村20人占本村人口11.4%,高家溝51人占本村人口27.1%;10村共有中農1175人占總人口36.6%,任家灣中農120人占本村人口61.5%,黑峪口120人占本村人口11.4%,唐家吉37人占本村人口37%,桑蛾45人占本村人口44.6%,碧村166人占本村人口59.5%,西坪村133人占本村人口50.4%,高家村219人占本村人口49%,趙家川口211人占本村人口51.2%,柳葉村60人占本村人口34.3%,高家溝64人占本村人口34%。同一村莊,中農人口在數量上也占很大比重,超過地主和富農(黑峪口除外,因其是一個帶有市鎮性的鄉村,地主與商人比重較高)。

考察戶口與人口整體分布後,接下來重點分析地權分配。興縣地權分配不均,地主、富農戶均人均占有土地較多,而其他階層相對較少。因此,本文側重研究地主、富農、中農與貧農土地分配,其他階層土地占有在此不加贅述。興縣10村有地16834.75坰,黑峪口擁有土地最多為4706.9坰,桑蛾土地數最少為531坰。其中,任家灣788.75坰,富農126坰占本村土地16%,戶均126坰,人均12.6坰;中農583.27坰占本村73.9%,戶均26.5坰,人均4.9坰;貧農72.48坰占本村9.2%,戶均7.248坰,人均1.6坰。黑峪口4706.9坰,地主2853.56坰占本村60.6%,戶均150.2坰,人均22.6坰;富農353坰占本村7.5%,戶均70.6坰,人均7.2坰;中農528.47坰占本村11.2%,戶均26.4坰,人均4.4坰;貧農141.5坰占本村3%,戶均3.3坰,人均0.9坰。唐家吉548坰,地主106坰占本村19.3%,戶均106坰,人均35.3坰;富農47坰占本村8.6%,戶均47坰,人均9.4坰;中農264.5坰占本村48.3%,戶均44.1坰,人均7.1坰;貧農110.5坰占本村20.2%,戶均8.5坰,人均2.21坰。桑蛾531坰,地主99坰占本村18.6%,戶均99坰,人均16.5坰;中農379.5坰占本村71.5%,戶均42.2坰,人均8.4坰;貧農52.5坰占本村9.9%,戶均7.5坰,人均1.9坰。中莊570.5坰,富農57坰占本村10%,戶均57坰;中農364坰占本村地63.8%,戶均30.3坰;貧農142坰占本村24.9%,戶均5.7坰。西坪839.4坰,富農1戶51.9坰占本村6.2%,人均4.7坰;中農653.1坰占本村77.8%,戶均28.4坰,人均4.9坰;貧農106.9坰占本村12.7%,戶均5.1坰,人均1.1坰。高家村2905.7坰,地主244.8坰占本村8.2%,戶均122.4坰,人均22.3坰;富農1031.2坰占本村35.3%,戶均147.3坰,人均21坰;中農1347.3坰占本村46.4%,戶均34.5坰,人均6.2坰;貧農208.8坰占本村7.2%,戶均8坰,人均1.9坰。趙家川口2597.2坰,地主805.8坰占本村31%,戶均402.9坰,人均53.7坰;富農172.7坰占本村6.6%,戶均57.6坰,人均10.2坰;中農1243.7坰占本村47.9%,戶均35.5坰,人均5.9坰;貧農338.8坰占本村13%,戶均10.3坰,人均3.08坰。柳葉村1617坰,富農618坰占本村38.2%,戶均309坰,人均30.9坰;中農557坰占本村34.4%,戶均55.7坰,人均9.3坰;貧農355坰占本村22%,戶均19.7坰,人均4.4坰。高家溝1730.3坰,地主431.5坰占本村24.9%,戶均215.8坰,人均39.2坰;富農657.8坰占本村38%,戶均131.2坰,人均12.9坰;中農381坰占本村22%,戶均38.1坰,人均5.9坰;貧農251坰占本村14.5%,戶均22.8坰,人均5.5坰。單從地權分配分析,除黑峪口外,占有土地較多的地主在30%之內徘徊,人均在20~53坰之間波動;占地比重較大的為中農階層,10村中有4村中農占有土地比例在60%~80%,3村接近50%,其餘3村在40%之內活動,人均5~10坰;富農、貧農所占份額要低於地主與中農。按自耕農來分析地權分配,10村中黑峪口土地相對集中在地主手中,其餘各村富農和中農比重均在50%~90%之間。可見,興縣在戰前地權分配是分散的,土地占有亦相對平均,是典型的以中農為主的自耕農型小農經濟。

從土地經營方式言之,14村主要有自有自耕、雇工經營以及租種或夥種等形式。但由於租佃關係不很發達,基本以自有自耕為主。下麵根據資料進行逐一分析:

(1)自己耕種或雇工經營

興縣農民以土地為生,不論哪個階層均或多或少耕種一些土地,富農和中農自種土地最多,地主和其他階層相對較少,但地主多是自己經營而不完全靠吃租過活。例如,任家灣1戶富農自種所有地52.4%,22戶中農自種地占其所有地85.6%,10戶貧農自種全部所有地,雇農4戶中有3戶自種全部所有地;黑峪口地主自種地是其村內占有地的31.5%,富農自種地是其村內占有地的73.4%,中農自種地是其村內占有地的124.4%,貧農自種地是其占有地的692.2%,貧民自種地是其占有地的191.7%,商人自種地是其占有地的73.3%,其他的自種地是其占有地的43.7%。從自種地比例看,黑峪口中農、貧農和貧民土地不夠種,他們的自種地超過占有地麵積。唐家吉1戶地主自種33坰,是其占有地35.4%;1戶富農自種地40坰,是其占有地85.1%;中農6戶自種地180.5坰,是其占有地68.2%;貧農13戶中,10戶自種土地75坰,是其占有地67.9%。桑蛾1戶地主自種35坰,是其占有地35.4%;11戶中農自種358坰,是其占有地94.3%;貧農7戶中4戶自種地52.5坰,是其占有地100%。西坪1戶富農自種地43.9坰,是其占有地51.9%;23戶中農自種地496.8坰,是其占有地76.1%;貧農21戶中11戶自種地106.9坰,是其占有地100%;工人2戶自種地6坰,是其占有地76.9%。柳葉村2戶富農自種地301坰,是其占有地48.7%;10戶中農有9戶自種土地390.5坰,是其占有地70.1%;貧農18戶中15戶自種土地248坰,占其所有地69.9%;2戶雇農中1戶自種土地2坰,占其所有地100%。高家溝2戶地主自種地99坰,是其占有地22.9%;5戶富農自種地294.3坰,是其占有地44.7%;10戶中農自種地381坰,占所有地100%;貧農11戶中10戶自種地135坰,是其占有地53.8%;3戶雇農中1戶自種地7坰,占其所有地100%;貧民2戶中1戶自種地2坰,是其占有地100%。高家村2戶地主中1戶自種地23.2坰,是其占有地9.5%;7戶富農自種地603.2坰,是其占有地58.5%;39戶中農自種地1201.5坰,占其所有地89.2%;26戶貧農中19戶自種地161.2坰,是其占有地77.2%;9戶雇農3戶自種地28.6坰,是其占有地100%;3戶商人中1戶自種地11.5坰,是其占有地27.6%;其他1戶自種地3.5坰,是其占有地151.5%。趙家川口2戶地主自種地348.4坰,占其所有地43.2%;富農3戶自種地157.6坰,是其占有地91.3%;中農35戶自種地1083.8坰,是其占有地87.1%;貧農33戶中31戶自種地302.2坰,是其占有地89.2%;8戶雇農中1戶自種地5.1坰,是其占有地100%;2戶商人自種地15.1坰,是其占有地48.6%。中莊村1戶富農自種地26坰,是其所有地45.6%;12戶中農自種地304坰,占其所有地83.5%;貧農25戶中17戶自種地120.5坰,是其占有地84.9%;商人1戶自種地6坰,是其占有地100%;貧民2戶中有1戶自種地1.5坰,是其占有地100%。通過自種地與占有地之間的比較看出,除高家村地主自種地比例偏低外,其他村莊地主自種地接近或超過占有地1/3;富農自種地比例有的接近50%,有的甚至高達80%~90%;中農自種地比重大多保持在70%以上,這說明中農土地充足,甚至略有盈餘;貧農自種地比例均超過50%;其他階層自種地比例亦較高。也就是說,興縣農村各階層土地主要用於自己耕種,尤其是富農、中農自耕地比例較高,足見自耕農經營模式在該地占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