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根據地農村的減息與交息問題(1 / 3)

借貸關係是中國鄉村主要經濟關係之一,農民生活常常與之相伴。英人麥高溫通過對中國社會的仔細觀察後指出:“許多中國人在生活中往往都債台高築。這似乎已成為他們度過自己生命的一種自然而正常的狀態。他們在債務中出生,在債務中成長,上學離不開債務,結婚離不開債務,即使在生命的最後一刻,債務的陰影依然籠罩,最後伴隨他們離開這個世界。”國民政府土地委員會20世紀30年代的調查亦表明,中國絕大多數農民由於地權分配不均、農業生產力低下、賦稅苛重以及天災人禍等原因,“農家經濟困難,收不敷支,或雖平時收支勉可相抵,設遇意外勢必出於借貸”,借貸關係廣泛存在於鄉村社會之中。晉西北農民負債的整體狀況概莫能外,如興縣趙村貧農“負債過日,一年負三月債”。1937年之後,由於中日戰爭對社會經濟的影響和中共晉西北政權的建立及其實行的諸種措施,這裏長期以來相沿成習的借貸關係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下麵就以戰時中共在該地區推行的減息政策及實踐來檢視這種變化的基本圖景。

(一)借貸關係發生變動之背景

抗戰爆發之後,中共洛川會議決定以減租減息作為戰時解決農民農村問題的基本政策。與此同時,國民黨山西最高行政長官閻錫山直接領導下的“犧盟會”也作出了“二五減租、一分行息”的決定。同減租一樣,晉西北減息工作亦是由“犧盟會”和“戰動總會”等政治組織最早領導進行的,但此時之減息主要停留在宣傳層麵而未能有效付諸實踐。1940年2月,中共晉西北抗日政權成立,並於同年10月頒布《山西省第二遊擊區減租減息單行條例》,規定現扣利高利貸一律禁止,以1分起息。1941年4月,中共晉西北行署又頒布《晉西北減租減息暫行條例》,將利率增至1.5分,規定無論年利月利均不得超過15%,不及此數者依約而定;利滾利及賭博債等高利貸一律禁止。對於戰前舊債清理,規定按年利分半計算清償,已付利息超過原本者停息還本,已付利息超過原本兩倍者則本利停付。11月1日,中共晉綏邊區行政公署頒布《晉綏邊區回贖不動產暫行辦法》,規定典產自約定之日起未過30年者準予回贖,典期不明之典產在30年上下而不滿60年者限本辦法頒布後兩年內回贖,典期未滿且已經雙方同意履行稅契或換約手續而成為買賣關係者以及典期超過60年者均不準回贖。關於押產,暫行辦法規定押產若仍屬債務人所有時按借貸處理,若已為債權人使用而債務人未付利息時在使用期間按典產辦法處理;若債務人已償付利息且押產在債權人使用期間之收入超過本錢1倍者停息還本,超過本錢2倍者停利折半還本。贖價因地價跌落以原價2~6折計算(押地因債權人已收過部分利息,所以贖價一般要比典地贖價低些)。減息所包含之利率限定和債務清償兩方麵在上述文件得到明確體現,減息活動隨之逐漸開展起來。

1942年1月,中共中央在總結各地減租減息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頒布《關於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的決定》,2月又頒布《關於如何執行土地政策決定的指示》,兩文件明確指出:“減租是減今後的,不是減過去的,減息則是減過去的,不是減今後的”。“減息是對於抗戰前成立的借貸關係,為適應債務人的要求,並為團結債權人一致抗日起見,而實行的一個必要政策,應以一分半為標準”。“抗戰以後,是借不到錢的問題。各根據地都未認清這個道理,強製規定今天息額不得超過一分或一分半,這是害己的政策”。“抗戰後的息額,應以當地社會經濟關係,聽任民間自行處理,政府不應規定過低利息額,致使借貸停滯,不利民生”。此則表明中共在遭遇鄉村借貸關係停滯的情勢下開始調整利率政策。1943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毛澤東起草的《關於減租生產擁政愛民及宣傳十大政策的指示》,要求各根據地認真貫徹執行減租減息政策。晉西北根據地根據上述指示精神,相繼頒布一係列減租減息的條例,諸如晉西北行政公署1942年4月頒布的《關於改正減租減息條例及補充回贖不動產辦法的決定》、11月頒布的《減租交租條例》和《減息交息條例》、次年10月頒布的《關於回贖典地辦法的指示信》等,從而將減租減息運動推向高潮。這些政策取消了分半減息限製,規定利息依當地社會習慣由債權人與債務人自行約定而不再實行減息。區分新舊債,對其償還分別作出不同規定。在債務償還方麵,1931年前的債務因1930年晉鈔破產、借貸關係混亂以及事隔多年無法清理,不論積欠若幹,本利一律停付;1932年以後到減租減息條例頒布前的債務,不論糧債錢債按以下辦理:已付利息不滿原本1倍者原本照還,欠息以年利分半計算折半價還;已付利息在原本1倍以上不滿1倍半者免息還本;已付利息在原本1倍以上不滿2倍者停息還本一半;已付利息在原本2倍半以上者本利停付。舊債須於條例頒布1年內償還,如無力全部償還者可先行償還一部分,未還部分以半分行息,分期5年償還。在贖地方麵,《關於回贖典地辦法的指示信》對已轉成買賣關係的押地進行區分,如作絕則由買地人(即債權人)“找貼”補足地價,已變為買賣關係者不得回贖;如作絕時賣價與地價相差太大且債務人是被迫作絕則應不以作絕論,仍可依法回贖;若債務人是在地主使用種種辦法,如偽造作絕契約被迫賤價作絕者也可回贖。隨著中共減息政策在實踐中逐步完善,清理舊債和借貸關係開始由混亂狀態而規範化。

抗戰勝利後,中共借貸政策隨土地政策演變而演變,經過清算減息和廢除舊債兩個過程。所謂清算,是指對漢奸惡霸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負擔。從借貸角度而言,清算是對在日偽時期漢奸地主對農民的高利貸盤剝進行徹底的剝奪。經過清算,地主除支付農民現款外,還得直接出賣土地或直接以土地償還農民,因而出現一種新的土地轉移形式——清債地,即清理抗戰前的舊債務而退土地給農民。隨著中共控製區域的日益擴大,1945年11月16日,中共晉綏邊區頒布《關於減租減息贖產等法令的補充說明》,指出:“行政公署頒布的減租交租減息交息及贖產等法令不僅適用於老解放區,同時亦基本適用於新解放區”。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頒發《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簡稱《五四指示》),又指出:在“廣大群眾的要求下,我黨應堅決擁護群眾從反奸清算、減租、減息、退租、退息等鬥爭中,從地主手中獲得土地,實現耕者有其田”。這標誌著中共土地政策已由戰時的減租減息向“耕者有其田”過渡,借貸政策亦由減息退息向廢除封建舊債過渡。1947年10月10日,《中國土地法大綱》正式頒布,宣布“廢除一切鄉村中在土地製度改革以前的債務”,即廢除“土地改革前勞動人民所欠地主富農高利貸者的高利貸債務”。中共借貸政策正式由減息轉變為廢除封建舊債。中共政策貫徹執行的結果乃是以高利貸為核心的傳統借貸體係逐漸為新的借貸製度所替代。

(二)減息清債之績效

中共減租減息政策頒布後,減息活動在晉西北各地次第展開。隨著減息政策在實踐中走向完善,減息績效日漸顯現。

減租減息政策開始實施後,據臨縣、岢嵐、靜樂、太原等中心區統計,1940年1000餘放債戶中有748戶減息,共清理出大洋14704元、糧食842石,換約224張,受益債戶達1225戶。1941年,興縣一區72戶減息,共減農鈔776.60元、糧32.25石,抽回押地233坰,換約205件。保德385戶典地戶中有164戶贖回土地。另據12縣的不完整統計,減息白洋8842元、銀25兩。1942年,減息政策經過調整後逐步走向深入,成績更加顯著。河曲47個行政村減息白洋1652.53元,保德23個行政村、12個自然村減息白洋241.8元、法幣26石及粗糧3786石和細米5石,神池減息法幣1357.5元、粗糧71.25石,五寨清理舊債8件、贖地54坰,偏關清理舊債6件。1943年,晉綏邊區3縣4個區53村清理舊債糧食12378.173石,白洋130414.4元,本幣4917101.2元,白銀1398.5兩,製錢88萬餘。興縣等11縣的部分統計,1943年清理舊債糧食123782石、白洋124998元、銀1759兩、製鈔888534吊、農幣20291710元,抽約16068張,毀賬393本,回贖窯洞323處、院子29座、油坊2處。臨縣五區11戶地主退出1942年奪地63畝、錢租白洋180元、糧租7.75石,被債戶回贖窯2孔、院子1座,抽債約31張,補契2張。回贖土地方麵,興縣贖地916坰,偏關贖地12123坰,臨縣30個區贖地4727坰,臨南4個村贖地677坰,朔縣30個村贖地1800坰。到1944年春耕前,臨縣二區81戶貧苦農民回贖土地3260.5畝、院子24座、窯31孔,抽回租債文約925張。興縣全縣抽舊約11990張,銷毀舊賬393本,其中包括粗糧122769石、白洋85313元、銅鈔888484吊、白銀1738.5兩,回贖土地916坰、窯52孔。興縣僅從樊某等5戶地主手中就使640戶債戶抽約723張,退租息糧1377.9石、白洋24800餘元、白銀120餘兩。寧武二區由村公所作證,將1931年前的舊債一筆勾銷。

1944年10月20日,中共晉西北行署在《關於減租工作的指示信》中對減租、贖地和清理舊債等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作出指示,並對邊緣區、遊擊區和新收複區減租減息工作如何進行在政策及其方法上作了明確規定。1945年2月8日,中共晉綏分局發出《在新解放區繼續發動群眾完成減租減息任務的指示》,特別強調了各地“查租”工作的開展。其中三分區在“查租”過程中,51村清理舊債13萬餘元、糧食550餘石和銀錢各一部分,回贖土地15372畝及不少窯房院落。據興縣等11縣的不完全統計,1944年至1945年秋10892戶債戶清理債糧20.5萬石、債銀15萬元、農幣1800萬元。

抗戰勝利後,“老區”主要開展減租減息複查運動,“新區”則依次進行反奸清算和減租清債運動,各地債戶在減租和清理舊債中受益甚大。例如,靜寧縣東莊等4村108各債戶在1945年11月從地主史貴虎處抽地60.5坰、院子2座、文約112張,清理舊債白洋2000餘元、糧食20餘石。《五四指示》頒布後,減息清債工作進一步深入並逐漸向廢除封建舊債過渡。1946年5月,平魯群眾從地主楊潤雨處抽債約123張,回贖土地180坰。6月,寧武莊旺村30餘戶佃戶抽約11張,清理糧22石、白洋631塊,回贖土地60畝、房7間。1947年,保德山頭村高利貸主李正清被清地39坰,廢舊債273元、糧15石,抽約18張,毀賬2本。孝義樊家莊等7村聯合清算地主杜有貴土地336.5畝、房39間、窯29孔、糧197餘石、錢28200餘元。嵐縣葛鋪村地主賈有富清出1300多元。《中國土地法大綱》頒布後,封建舊債開始徹底廢除。特別說明的是,這裏有一個十分有趣的例子,寧武胡屯村在廢除舊債之時竟廢除了一樁債務婚姻。婦女劉貞蘭於1938年被父親以頂債方式與某地主之子訂婚,贖回抵押地兩坰。1948年1月劉提出此樁婚姻是被剝削去的,要求離婚,農會立即批準。

(三)減息清債的困境與因應

中日戰爭以及中共在晉西北地區所發動的革命深刻影響了該地區的社會經濟,晉西北鄉村社會借貸關係正經曆著重大演變。伴隨著中共旨在改造社會經濟結構和改善民生的減租減息政策的貫徹執行,傳統社會中以高利貸為核心的借貸關係逐漸為新型的借貸關係所取代。在這一轉變過程中,金融波動及貨幣貶值對借貸關係產生了相當重要的影響。同時,借貸雙方為了避免因減息而引起既得利益減少甚至喪失或為了依法取得中共減息所賦予的利益,圍繞著債務償付與回收以及減息等問題展開激烈鬥爭,民間私人借貸因之發生停滯現象,中共則為活躍鄉村金融付出了巨大的代價並為之進行了不懈的努力。

1.減息清債經過

抗戰爆發之後,“犧盟會”與“戰動總會”即開始大力宣傳“二五減租,一分減息”政策,盡管因受製於當時社會和政治環境局限,減租減息工作未能真正開展起來,但其所作所為仍產生了一定社會影響。例如,抗戰初始,“犧盟會”曾在興縣黑峪口發動過一次年關緩債運動,頗受欠債者擁護。這是晉西北鄉村借貸關係發生變化的先聲。之後,在戰爭與國共衝突(主要是1939年“晉西事變”)影響下,“過去的借貸關係完全處在不正常狀態中”,即“從1939年起,借貸關係事實上是停滯了”。隨著中共減息政策的深入發展,借貸關係進入一個複雜多變的時期。

1940年,晉西北抗日民主政權甫經成立,便先後在各地著手進行減息工作。例如,1940年初就在興縣柳葉村發起清償債務及回贖土地運動。減息與減租從政策層麵而言,大多一起頒布且同步實施,但具體落實則存在明顯差異。減息在雁北大同、左雲、右玉、懷仁、山朔、平魯、右南等縣(減租減息執行情況均不好)某些地方實施效果要比減租稍好一些。反過來,減租則在許多地方的具體實施時間要比減息早,並受到基層政權某種程度的重視。這或許是由於當時戰爭環境影響以及借貸關係的可視性不及租佃關係之故。因之,許多基層政權組織很容易將注意力投向減租而忽視減息,使得一些地方減息工作難以真正開展起來。中共晉綏邊區總結材料明確記載:直至1943年,該地區減息成績不大,大多處於不減不交狀態。如河曲“減息事情很少,有的拖著,有的憑良心交一點”。張聞天1942年在晉西北興縣的調查顯示,“減息並沒有在西坪真正實行過”,“減息根本談不到”。神池農民亦反映,“過去減租減息是空喊,今年(1942年)是實做”。1943年後隨著中共減息政策調整及其貫徹執行,減息才在各地普遍開展起來。

減租和減息政策的宣傳、發布與實施大都同步進行,其執行程序亦基本相同,一般由點到麵逐步鋪開。1940年10月23日,《抗戰日報》發表社論,要求首先選擇一些工作基礎較好、租佃與借貸關係較複雜且地租利息較高的村莊作為試點進行減租減息,總結經驗教訓後再在其他地方展開工作。各級政權組織在減租減息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大力進行減租減息宣傳動員,積極提倡民眾利用各種集會自動減租減息,鼓勵開明紳士自願自動減租減息。1942年,各中心區及個別縣的農會還組織了減租減息代表團,推動減租減息工作的進行。在具體減息時,許多地方的債主與債戶組成聯席會議,雙方共同討論如何減息。有的地方,諸如興縣、臨縣、寧武、保德等縣則在農會領導下接二連三地召開農民大會進行減租減息,會上農民提出自己需要解決的回贖、債務等問題由債主給予答複。通過這種方式,減息與減租一樣,取得了很大成績。例如,臨縣大川10個自然村抽約247張,免除久還不清舊債僅辛萬美1人就達1090元和黑豆13石;13村回贖土地138畝、窯24孔、院子6間、打穀場1塊。在減租減息執行過程中,政府還成立專門機構來調解減租減息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為有效地貫徹中共土地政策,保障地主和農民雙方各自利益,1942年11月頒布的《減租交租條例》和《減息交息條例》規定在行政村或租佃關係複雜的大自然村成立地主、佃戶、政府及公證人士四方代表組成的租佃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村中一切租佃及債務糾紛,並規定政府在調解時有最後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