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係是中國鄉村主要經濟關係之一。國民政府土地委員會20世紀30年代的調查表明,中國絕大多數農民因地權分配不均、農業生產力低下、賦稅苛重及天災人禍等原因,“經濟困難,收不敷支,或雖平時收支勉可相抵,設遇意外勢必出於借貸”,借貸關係廣泛存在於鄉村社會中。又據國民政府中央農業實驗所1934年調查顯示,在山西農民借貸途徑中,私人借款達50.4%,典當18.9%,錢莊13.1%,商店11.4%,銀行與合作社分別為4.9%和1.3%。也就是說,私人借貸占農村借貸總數之半。在私人借貸中,地主占14.4%,富農占13.4%,商人占22.6%,三者又占私人借貸半數。由此可見,在20世紀30年代山西傳統借貸構成中,盡管已出現銀行、合作社等新式借貸機構,但作用十分微弱,即鄉村借貸依舊由地主、富農、商人、典當業和錢莊等把持。國民政府實業部關於山西農民借貸調查資料表明,晉西北各縣借貸來源亦以私人借貸最多,當鋪和商店明顯居於相對重要地位,合會、公團及合作社則屬其次。有關民國時期鄉村傳統借貸機構當鋪、錢莊等及新式借貸機構合作社等已有人作了很好研究,故筆者在此主要考察抗戰前後晉西北鄉村民間私人借貸。
(一)農村借貸形式
1.債權人與債務人構成
在晉西北鄉村借貸關係發生過程中,首先須弄清楚的問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社會構成,或者說他們分別來自農村哪些階層、哪些農戶?現以興縣黑峪口村為例來了解兩者之身份。
上列兩表顯示,該村各階層放債戶及放債額均以地主、富農、商人為多,三個階層中又以地主放貸比例最大,商人次之,富農最少;放債額仍以地主階層比例最大,富農第二,商人次之。若以地主、富農兩階層合計,則占放債總戶數之半及放債額86%以上;以地主、富農和商人三階層合計,占放債總戶數81.25%、放款總數96.3%。由此可見,地主、富農是農村放貸主角,商人占一席之地,中農作用微弱,貧農或貧民微不足道。再看戰前貸入情形,中貧農、商人和“其他”階層是借債的基本隊伍,中貧農兩階層占借債總戶數36.4%、借款總數46.7%;以上四階層合占借債總戶數72.7%、借款總數78.8%。在以農業為基本謀生手段的農戶中,中貧農則是借債主要階層。
其他地方情形與黑峪口村大體相當。雖然我們缺乏該地區各村莊的完整統計資料,但從部分村莊的零碎資料中仍可得出與黑峪口相同或相似的結論。如保德段家溝1936年本村放債戶僅1戶且係富裕中農(該村無地主,1940年前有3戶富農),其餘均為城關地主與商人高利貸者。舉債戶7戶中,中農或富裕中農2戶、貧雇農3戶、商人和店員各1戶。興縣任家灣(該村無地主,1940年前僅1戶富農)1930~1940年代初放債戶13戶中,有9戶中農(外村2戶)、2戶富農(外村1戶)、1戶地主(外村)、1戶身份不詳(外村),債務人8戶均係中農。戰前,興縣西坪錢債債主2戶中,醫生和中農各1戶,債戶6戶中貧農4戶、中農2戶;糧債債主6戶中,中農4戶、醫生1戶、成分不明者1戶,債戶11戶中貧農5戶、成分不明者6戶。戰前趙村地主、富農大多放債,趙家川口2戶地主和1戶富農戰前均放債。臨縣郝家窳放債者都是地主和富農。從以上幾則資料可見,舉債人一般多為中貧農,債權人主要是農村中的地主、富農或富裕中農及部分不以農業為謀生手段的其他職業者。
就一般情形而言,晉西北鄉村債權人大多是經濟上與一般農戶相比非常優裕的地主、富農及商人。他們一般放債數額大,所結借貸關係宗數多。如臨南郝家窳地主郝秀仁1931年前曾向20家以上貧困農戶放債,總錢數在白銀1000元左右。朔縣某地債主王道爺擁有放債賬簿十幾本,內中記載債戶100多戶借糧150石、錢2000元。保德某村地主傅燕成、張付來兩人擁有債戶138戶、債務358宗,合計白洋6926.4元、糧食87.13石。從放債廣度與數量不難看出其特殊身份,而且在實際中地主或富農、商人與高利貸者常常合二為一或三位一體。如興縣趙村地主康某出租土地300餘坰並兼放高利貸,錢村地主梁某既開油坊又出租土地並放高利貸。興縣商人郭誌禎是有名的商人兼高利貸者。除地主、富農、商人等富裕階層外,一部分中農亦扮演債權人角色,但一般放債數額小,所結借貸關係宗數少。有時,極個別貧農亦會出借從口中節餘的少量糧食。此外,在債權人構成中,還有一些其他職業者。如興縣西坪原以行醫為生的白開芝常常放債,文水一中農婦女將自己多年紡織所賺200元銀元以2~3分利息貸給本村幾家農戶。尤其在平川地區,有許多手工工人、小販賺取工錢放債。債務人則大多為中貧農。不過,還有一些赤貧者構成潛在的負債者,這些人並非不需借貸,隻因缺乏用作抵押的物品或找不到保人無法借債,如任家灣借貸關係基本發生於相對不算貧困的中農之間,中農以下無一戶借債。據該村農民稱,中農“有家資,人信好,憑得過來,因之人家借給錢,而貧農則是窮光蛋,人家還憑信?因之借不到或很難借到債。”這說明晉西北農村借貸關係很看中“信用”與“家資”,無兩者作保,富裕之家寧願不放債不賺息。因為對出借方而言,首先考慮的是債務人償還能力。正如趙梅生描述的那樣:“高利貸主估量一個人的償債能力,連他的女人都估計在內,這絕不是笑話,賣妻償債是常有的事情……放債者在平常的時候,對於附近居民,都要給他一個計算,放債時最多能放給他多少?所以高利貸主對於他附近居民的財產狀況,倒是比誰都清楚些。”為規避風險,出借者總是將錢糧借給預計有償還能力和能正常還債或意外之時易於收回債款的人,如借債人償還能力堪憂,出借者要麼不借,要麼以高利率、“現扣利”等苛刻條件出借,以補償為此承擔的風險。所以,鄉村債務人大多是經濟困難的貧苦農人,且並非每個願意借債的農人都能舉借得到。
2.借貸類型
在傳統中國,鄉村民間私人借貸從性質上劃分主要有高利貸與友情借貸兩種,其中以高利貸為核心,以友情借貸為補充。在高利貸借貸中,依據農民與債主建立借貸關係的信用方式可分為信用借貸和抵押借貸。信用借貸,即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無須抵押品的借貸,根據有無中保人擔保又可細分為個人信用和擔保信用借貸兩種;抵押借貸,即須有物品抵押作基礎的借貸,依抵押物品屬性大致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抵押借貸兩種;預賣和賒借,所謂“預賣”即以未成熟農作物為抵押借款且以成熟農作物作為抵償的借貸,“賒借”即以高於市場價格向商店賒購物品。前兩種方式是久存於傳統鄉村社會的典型的高利貸,後一種是隨商品經濟發展並與商業資本結合的高利貸。據1934年中央農業實驗所《農情報告》,鄉村借貸中,晉省抵押借貸占借貸總數52.3%,信用借貸為47.7%;在鄉村信用借貸中,個人信用借貸占12%,擔保信用借貸占35.7%。在晉西北鄉村社會中,上述幾種借貸方式在私人借貸中均或多或少存在,下麵擇要述之。
(1)信用借貸
據1934年中央農業實驗所《農情報告》統計顯示,各省鄉村信用借貸占借貸總數53.7%(平均數),晉冀魯豫4省占55.3%(平均數),而晉省占47.7%、抵押借貸占52.3%。據1934國民政府土地委員會年關於蘇、浙、皖、贛、湘、鄂、冀、魯、豫、晉、陝、閩、粵、桂等14省調查,信用借貸占借貸總數33.36%,而晉省(2縣)僅占13%,抵押借貸高達87%。由於調查範圍及調查方法等的不同,所得數據出入甚大。不過,就晉省而言,上述調查或統計至少有一點是相同的,即抵押借貸比例高於信用借貸。顯然,在該省農村借貸關係中,出貸方可能更重抵押(物的因素)而非單純人的因素。
晉西北借貸關係之確立,通常要履行一定手續。也就是說,借貸關係發生過程一般從雙方締結借約開始。借約有由借貸雙方直接訂立者,亦有經保人說合訂立者,前者稱個人信用借貸——無需中保人的口頭借貸或契約借貸,此多行於熟人之間;後者稱人保信用借貸——須有中保人的契約借貸。據筆者掌握的資料看,該地區人保信用借貸更普遍。如興縣某些地方若借款數目不大且借方又有信用,找一個或三個保人就可“使”錢。楊家坡借貸常常既須保人又須書寫借約。任家灣借方通常須多方請人“求人情”、“說麵子”先找“中人”(普通1人),再找“保人”(普通2人),爾後才能借到債。黑峪口借約謂之“揭約”,如借方有信用並為出貸方所憑信者,可由借方寫一紙借約,交約即可“使錢”;有時須請保人說項並在約上畫押,以使貸方更有保證。作保者一般為個人,但在離石亦有以商號作保情形。有些縣借貸契約在習慣上往往區別情況訂立,如離石用他人之錢僅還本不出息者謂之“借”,出息者謂之“揭”,故借貸約須以“揭約”書寫。借約內容繁簡不同,通常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償還期限、抵押品、中人和保人姓名與其親筆畫押等。
借約訂立後由舉債人交給債權人,債權人憑借約交付現金或實物,借貸關係成立。借貸兩方對這張契約都非常重視,就像中共調查員所講那樣:“借方認為這張紙的存在就像他身上的惡瘡沒有除去一樣,他天天希望著將它拔去,但這種‘惡瘡’卻天天蔓延著,因為利息越滾越大了。結果還不起利息時,隻有典房賣地來拔去‘惡瘡’,收回‘借約’而結果仍不免傾家蕩產,貸方倒根據這張保約來保證自己的剝削權利。”貸方則將其視為借方償本還息的唯一保障,凡有利於貸方的內容都在紙上詳細寫明才可出借。舉債人償本還息後借約收回,如連利息都無法償還就須賣房典地才可收回借約,謂之“抽約”。同時,債務人若到期無法償本付息,通常還須另立契約。
(2)抵押借貸
如前所述,晉省抵押借貸多於信用借貸,抵押品或為動產或為不動產。據1934年國民政府土地委員會關於蘇、浙、皖、贛、湘、鄂、冀、魯、豫、晉、陝、閩、粵、桂等14省農村借貸抵押品種類調查,抵押或以田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或以物品如衣飾、農具之類動產。其中,田地抵押最多,占46.61%;次為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抵押,占11.65%;再次為物品抵押,占8.38%。山西兩縣的調查表明,田地抵押占69.6%,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抵押占14.8%,物品抵押僅占2.6%。由是觀之,無論整個調查區域還是晉省一地,不動產抵押比動產抵押更常見,而尤以土地抵押最多。就晉省而言,田地抵押占抵押借貸總數2/3以上,遠高於全國平均數。可見,田地是最受歡迎的抵押品。
晉西北抵押借貸的基本情形亦然。在興縣黑峪口,借錢須抵押動產或不動產,稱“押物揭款”。押不動產者除書寫借約外,還須將土地、房屋所有權證明一並交貸方保存。當借方逾期不付利時,貸方即享有該項抵押土地或房屋之收益,以為利息償付。這種借貸方式,通常貸方乘借款人有緊急用項以遠低於押物的實際價格進行抵押借款(一般押物值1元可貸款3角),並約定較短期限,期限一過,貸方即將押物押死,進而取得其所有權。到1930年代,由於土地價格狂跌,“高利貸對土地也起了厭惡,憑質地再借不到錢了……於是他們進而以金銀首飾等珍貴物品的扣押代替了質地與人保的任務”,因而一些縣份物品抵押增多,如離石縣金銀珠寶抵押借貸就十分流行。晉西北盡管存在多種形式的抵押借貸,但從筆者掌握資料看,土地抵押最常見。
晉西北土地抵押借貸的一種形式是“押地”,有些地方稱“贅地”或“質地”,其實就是俗稱的“指產借債”或“質地借錢”。當時民法規定,“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依照規定,所“押”土地僅為抵押借款的擔保品,土地經營權與收益權在借貸期限內仍歸債務人,而債權人僅可按期得到由出借款帶來的利息;如債務人不能按約交付利息,土地才可用來抵償債務。總之,“押產”問題實際是一個債務問題。借方抵押土地借貸時,所抵押產業之所有權證明——“紅契”有交債權人者,亦有不交者。通常抵押土地均履行一定手續,即訂立“押約”,約上須注明抵押土地數量、所借現金數、按月還是按年起息及土地“四至”等內容。晉西北“押約”有兩種,一種是在約上注明債務人不付利息情況下,債權人有權將押產占有使用,以代付利息。在這種情況下,押產回贖分無限期及限期兩種約定。“押地”有死契、活契之分,契據上注明“錢到回贖,無錢永遠管約”字樣者稱活契,隨時可以回贖;契據上寫明“限幾年回贖,過期作絕”字樣者稱死契,“作絕”實際上已轉化為買賣關係。如保德段家溝出押者在借貸時將地契押給債權人,到期本息不還即由債權人將地典去,當地農民稱“贅地”。另一種是借錢時“現扣利”,即利息被預先從所借本金中扣除並規定還款期限,如到期本利無法清還便將所押土地“絕賣”。據中共對寧武新屯堡村調查,這種形式1931年後才出現,稱為“集週契”,限期一般10個月。興縣黑峪口亦有這種放賬法,其特點是抵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其他物品,期限短、利息大且現扣利,一般是債權人用來應對那些信譽度極低的借款人的方式,如賭博場借貸。
在興縣楊家坡,“押地”稱為“抓地”。所謂“抓地”分兩種:一種是“付利抓地”,即“借債抓地”,當地通稱“挨拐抓地”。這種形式是以土地為擔保借債,如按期付利則與土地無關係,若債務人不付全部利息時土地則歸債權人使用收益,如已付部分利息債權人仍不得經營土地。一般是在不付全部利息次年,或由債權人要求或由債務人自願請求,債權人才可經營土地,但隻能耕種或出租而不能出典或出賣。無論何時,隻要債務人交清本利,土地使用權仍歸債務人。另一種是“不付利抓地”,又稱“當年抓地”,即以土地作保借債,但債務人不另付利息,債權人在借債當年開始使用土地。如債務人不能回贖土地,債權人永遠擁有土地使用權,但不能典賣,隻能以“錢無利,地無租”方式將土地耕種或出租。這種形式若從土地使用權轉移和“‘錢無利,地無租’,若不回贖,永遠管業”規定看,實與典地無異,但在手續與習慣上與押地更相似,因為這些土地十之八九當年就可回贖。此外,興縣任家灣還有一種特殊形式的“抓地”,即債務人以土地作抵押借貸後仍經營自己土地,隻是將被抵押土地收獲物半數分給出貸方作為利息。這種情形類似於趙梅生描述的晉東南平順縣的一種高利貸,即“高利貸的利息,不以貨幣計算,而用地租代替利息……而且在債務者不能納租時,債主可以沒收抵押的土地作為抵償。”
“抓地”手續是這樣的:雙方無債務關係時,若債務人提出以土地作保借債,經債權人同意後,“付利抓地”約定利息,即成立“抓約”,無需中人保人。如債務人不會寫字,可找一書約人代寫“抓約”,由債務人簽字蓋印就行。然後,交換紅契與借款,債權人收存“抓約”與紅契,而債務人領取借款,“抓地”手續完畢。如雙方先前存在債務關係,補“抓地”者須先廢除舊約並重訂新約,債務人僅須在新約上簽字蓋印並交出紅契即可,但不能領款。“抓地”,既無須經過政府亦無須正式稅收契據,但債權人得按章貼夠印花。“抓地”田賦多由債權人完納。當“抓地”在債務人之手或雙方關係友好之時,亦有全部田賦由債務人完納者。若為賭博“抓地”,常有不寫“抓約”者。“抓地”手續簡單,不像典地正式,故人們凡急用且為少量借款時一般“抓地”而不典地。不過,正因其手續簡單,常常紛爭迭出。
據國民政府土地委員會調查,押地貸款一般合地價若幹成,多者逾六成,少者三成,大部分多至五成上下。押地借貸額與土地數量、質量好壞及位置遠近等關係密切。在晉西北,押地數量與貸款比例大約以押地收益足以支付貸款利息為準,通常押價在地價一半以下。如興縣楊家坡押價普通占地價40%,少者16%~20%,多者達60%~70%。一般而言,賭博“抓地”或先欠債後“抓地”(已付利息)抓價高,借債種地等“抓地”抓價低。
晉西北土地抵押借貸的另一種形式是“典當地”,亦稱“活賣田”,即將土地典當給他人進行的借貸。典當的雅號是“長生庫”、“窮人的後門”、“窮人衣物的儲藏所”。民國時期民法規定,“典權者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提出之不動產並可就其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據此規定,典當土地對承典人而言,其得到在典當期中“典當地”使用收益權,“地不起租,銀不起息”;對出典人而言,與出賣無異,隻是典田期限屆滿後可原價回贖,這是與土地所有權永久轉移的絕賣相區別之處。“如果典出之後,根本沒有贖回辦法則年深日久,那項土地就事實上成了絕地,好像賣掉一樣。”因此,一般人稱典地為“小賣”,即典地是土地變動的一種形式,是賣地的初步,如走向深入就變成“賣”地。“典”分“活典”與“死典”兩種形式。“活典”又稱“活契”,典約上規定“錢到回贖,無錢永遠管約”,贖期無限製。據調查,興縣典期多無限製,任何時候均可回贖,如楊家坡就是這種情形。“死典”亦稱“死契”,即典當時規定土地限期回贖,如到期不贖由典地人收為己有,土地所有權發生轉移。“死典”分兩種,一種是在典約上規定“限幾年回贖,過期不贖,即作絕賣”,但這種情形不普遍。另一種是將土地出賣,寫成賣契,另附簽“限幾年內回贖,不贖即抽簽作絕”或口頭約定而不附簽。這種情形在興縣稱“活賣”而不稱“典”,又稱“死契活口”,即在地契中附帶規定賣者在一定年限內可原價贖回,謂之“活賣”、“活口”、“活尾”,如到期不贖即作絕賣。其他地方稱“圪塔死契”、“死契活賣”。如是口頭約定者,亦稱“口限回贖”。“死典”限期一般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