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減息過程中,有少數開明紳士自願自動減息,如岢嵐西豹峪村債主可登山表示擁護政府法令並要求債戶速來清理舊債。更有不少債主采用種種措施對抗減息,如將債務人所還利息不寫在賬簿上而使之因缺乏憑證難以計息,或在債務人以紙幣回贖土地時采取托故推諉、走“口外”以及私下請人說合了事等方法,或在清理舊債中借口契約丟失拒絕清理,或對債務人進行威逼利誘以逃避減息。例如,保德榆樹裏村債主高魁鬥擔心債戶在佃戶會議上提到借債情況,乃對債戶說:“你們若不在會上提,過幾天我給你幾坰地,虧不了你!”還有許多地方的地主在減租減息時借故不到,進行消極抵抗。而一些債戶在“良心”、“麵子”及宗族觀念影響下不敢不願或不好意思減息,有的債戶在債主威脅下實際仍維持著原有借貸關係,有的債戶則害怕減息後債主會立刻索債或在自己急需糧錢時無法借到而不敢減息,等等。在債主抵觸減息和債戶疑慮不安的狀態中,雙方借貸的真實情況更趨隱蔽。
無可否認,隨著減息政策不斷調整,減息工作走向深入,績效日益凸現,許多貧苦農民從中受惠匪淺,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中共改善農民生活的目標。不過,減息與減租一樣,在各地實行過程中並非盡善盡美,問題很多。首先,宣傳解釋工作從時間及內容上均不夠到位。例如,中共晉西北行署1942年4月規定戰時借貸利息不受分半限製,而興縣黑峪口村老百姓到8月份對之仍不了解。由於沒有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解釋,許多債戶不了解減租減息法令詳細內容,當債主故意曲解並進行威脅時寧願吃啞巴虧而不敢欠賬。其次,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有些縣對法令既缺乏了解又沒有很好地研究,產生了諸多錯誤和偏向。當時規定,解決債務問題時利息超過本錢1倍者停息還本,超過2倍者本息停付,而有些地方則將1倍以上未滿2倍之尾數在原本內扣除,債權人利益因之受損,五寨等縣即如此。例如,借洋10元,已付利息12元,清債時則再還8元就結束。偏關規定借穀子1石,如已付息1.5石,再還5鬥即算了事。若按此種方式處理,債務人付息超過本錢3倍時債主須退1倍,超過4倍退2倍,10年後債主就得倒貼。偏關還存在債務關係以回贖不動產辦法辦理的情形。如焦三曾借王根小白洋10元,年利2.5分,15年間共付息25元,1942年清理舊債時則以本錢打折方法予以清還(無典押產)。個別縣某些村莊在回贖不動產時,將累債資產中已轉化為買賣關係者無條件收回(未出贖價)。有些地方則將已歸債權人使用的押產大部分誤以減息辦法處理,如岢嵐水峪貫村袁子禎押房借元寶兩個,產業已歸債權人,利息超過本錢兩倍,清理時無條件收回押產而未以折半還本。法令明文規定不動產以2~6折回贖,保德有的則沒有按此折算。再次,有些地區減息開展較晚,有些地區減息成效欠佳。偏關忙於在收複區開展工作,對減租減息無形鬆懈。崞縣、忻州、靜樂及寧武等縣因多種政治軍事力量並存,一些村莊(其中一些屬於遊擊區)的農民在1939年後以“大花臉”贖地,招致地主怨恨並勾結敵偽等殺害中共人員,從而在農民中間造成一種恐懼心理,使減租減息處於“明減暗不減”之中。例如,寧武名義上減租減息,實則多不減。此外,減息初始沒有依據各地具體情況製訂相應措施,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形成各自不同的辦法,而後來推行的改進政策又與某些地方先前實行的某些辦法發生歧義,以致紛爭迭出。例如,河曲大窳村在土地回贖問題上規定耕種80個月者可無條件收回,耕種90個月者可先抽回再停利還本。新法令則規定30年內的土地視具體情況按照2~6折回贖,法令一經公布則糾紛叢生。凡此種種,均表明中共在減息執行過程中所麵臨的現實困境以及減息的複雜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該項政策實施的艱難性。
2.債務償付與回收
在戰爭與中共革命的雙重影響下,晉西北農村私人借貸到1940年代初實際已處停滯狀態,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債權人不要,債務人不還,既無減息又無交息”以及借約多數未抽的僵持局麵。從債戶交息方麵觀之,有的債戶借機拖欠,有的憑良心交一點,有的則連本都不付。下麵是抗戰以來興縣西坪村債戶(包括外村債主在本村的債戶)與本村債主在外村債戶交息還本情形,我們以之來觀察戰時債戶債主交息收息的基本情形。
抗戰以來,在西坪村錢債12宗借貸關係中,債戶已清債或已還本而尚未清息者各1戶。其中一戶是本村債主白開芝,其陝西某朋友1930年前後借錢25元,當時未講利,抗戰後則以價值白洋5元的1頭毛驢清賬;另一戶是中農劉中堂,1936年以月利3分借白碰生省鈔420元,1938年還本欠息13元。正常付息者僅1家,即中農白照奎。1937年,白照奎借高家村某人白洋20元,當時未定利息,每年自動交息省鈔10元。不付利息者2戶,一戶係佃貧農白常懷經白開芝之妻借白洋20元,當時未講利,隻約定以1副棺材了賬,但債戶未予執行;另一戶是外村人白騾駒子10多年前借西坪村中農劉福堂晉鈔30元,後折成白洋12元並押平地2坰,本利未還,債主亦未動用押地。賴債者1戶,即該村貧農白根裏1930年左右經白開芝之妻借白洋17元,但在出貸方經手人去世後,借債方堅持說原借款為紙票而拒不還本。其餘6戶均僅交一部分利息,所交利息形態為白洋1戶、流行票2戶和糧食3戶。在糧債12宗借貸關係中,債戶已清債者1戶,即中農白照奎1940年借劉丕毒穀子4小鬥、高粱2小鬥,講明不付利息,已還清。從抗戰前一直不付利息者1戶,1933年蘇家塔牛各長以每鬥月利5升借粗糧1.5小石,僅付息兩年。抗戰後不付利息者5戶,如1933年貧農白根小借白開芝黑豆2小石、穀子2小石,利息每鬥月利2升,戰前共付利息2小石,戰後不再付息。抗戰後少交息者1戶,1935年高家村白跟玉(成分不明)借白開芝穀子2小石、黑豆2小石,每鬥月利3升,1935~1937年每年交息穀子2.5小鬥,從1938年起即開始少付,如1940~1941年隻分別交過蕎麥1小鬥、黑豆2小鬥。時斷時續付息者2戶,一戶為張家塢村人劉保女1933年借白開芝穀子2小石、黑豆5小石,每鬥月利2.5升,1933~1935年每年交粗糧3.2小石,以後或少交或不交,1941年交高粱5小鬥算作歸還本金而尚未清債。抗戰後仍交部分利息而到1941年不再交息者2戶,一戶是本村貧農宋味兒1937年借宋家山某人粗糧3小石,每石利息粗糧2小鬥,當年利息全付,1938~1939年分別交息3小鬥和1小鬥,1940隻交2個西葫蘆,1941年本利均停付。
從上述債務人交息的具體情形可知,西坪村正常交息者僅有借錢債戶1戶,錢債與糧債清債戶各1戶,且錢債是以極不等價的實物清償,而糧債還本緣由則可能是因為沒有利息之故。因此,無論錢債還是糧債在抗戰後正常交息者已是鳳毛麟角,而少交息甚至不交息或逐漸少交直到最後停交以及時斷時續交息者成為一種主流現象。
從債權人回收債務方麵言之,大多數債權人在戰爭幹擾與中共革命的壓力下,已由戰前政治經濟上的強勢地位轉變為戰時的弱勢地位,債務回收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兩難困境——雖然不願放棄原有債權,而討回債務卻變得十分艱難,他們要麼僅能收回一部分利息,要麼根本就要不到利息,有時甚至還得蝕本。興縣西坪村的例子很典型地表達了這一變化。該村戰前出借貨幣與糧食的農戶主要有兩戶:一戶是中農劉福堂,其5宗借貸關係在抗戰後均不能正常付息,甚至本利皆停。其中,錢債1宗曾押地兩坰且有契約在手,糧債4宗中僅1宗因不付息訂有“揭約”,其餘3宗則無“揭約”,抗戰後“本要不下,利要不下,文書(即揭約)也要不下,隻是(債務人)都承認欠這些賬”。另一戶是70多歲的貧農白開芝(1942年70歲),其戰前以行醫為生,曾出借錢7宗、糧4宗,抗戰後因債戶本利停付,白隻好走上艱難的討債之路。1941年,白開芝向高家村債戶白跟玉討債未果後即到該村村公所打官司,村公所乃判債戶4年清債,最終結果不得而知。1935年,白開芝借給張家塢村白進明黑豆3小石,抗戰後債戶完全停付利息,1941年討債時與債戶發生爭吵,債戶才勉強交黑豆1小升。尤令人驚訝的是,本村某債戶甚至因白屢次討債而強行在其嘴裏塞入“狗屎”。1942年7月,中共“延安農村調查團”在調查西坪村時非常動情地記下了白開芝敘述此事時的傷感情形:“老漢至今講來,猶淚下”。在該村其他借貸關係中,債主回收債務時所遭受的待遇與此一般,如中農白在棟1933年借給貧農白乃海黑豆1小石,抗戰後所收利息逐年減少,到1942年已討債無果。有些債主則在要債不力的情況下,隻好慢慢地放棄了討債念頭。例如,中農劉中堂1936年借白碰生省鈔420元,1938年仍欠利13元,債主就不去要了。中農劉芝堂1938年借給貧農白根小棉花18斤(價值白洋7元),約定年利白洋2元,債戶始終未付一文利息,而這宗借貸關係的擔保人白開芝亦毫無辦法,債主則隻好聲明“不要了”。中農劉福堂1933年借給本村貧農白候牛(因娶媳婦)黑豆3小石、穀子2小石、高粱8小鬥,當時言明每鬥年利5升,而債戶隻在初始給過一些砌窯洞用的石頭、水甕和3斤燒酒,後來就什麼也沒有了。據債主劉氏本人講,“近來他們家境不壞,但就是不付這筆賬”。宋家山村任鎖蘭1928年借給西坪村貧農宋味兒7元白洋,債戶在1937~1940年間僅付利息省鈔1元,債主也就不去催要了。同村某人1937年借給宋味兒粗糧3小石,所收利息逐年減少,1941年亦不去索要了。
西坪村現象是當時晉西北農村借貸關係中的一種普遍現象。例如,興縣趙家川口村小商人趙連山1936年借王慶懷省幣100元,1939年後本利一概未交。貧農趙好靜1936年借周家崖村某人高粱1石,僅交過一年利息,後來本利都不償付了。貧農王維兒借本村富農王聚福白洋15元,開始每年交息,1939年後本利一直未付。石嶺子村貧農李景中1921年借蔡家崖村牛家白洋15元,每年交利3元,1939年未付利,1940年隻交1小石豇豆。趙村債戶一般都不清還舊債。黑峪口村某地主向外村放糧債10石,不僅從1938年已收不到利息,甚至連本也未能收回。而債權人在抗戰後對於債務也大多“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債戶不交,自己也不要,沒有敢清算舊債者。如臨南郝家窳村舊債全不要了。
從抗戰開始到1940年代初,發生在晉西北的這種少交利息或停付利息的現象,許多與自動少交租或不交租一樣,是自發形成的、自成“風氣”的,且“似乎比少交租的‘風氣’還來得厲害些”。這主要是由於戰爭幹擾以及中共力量在該地區出現所致,而與實際減息關係不大。類似於西坪村的這種自動減息停息行為,由於缺乏合理的政策調控,隻不過是一種單純的或單方麵的少交息或不交息,並非限製高利貸。因此,在抗戰開始後的幾年中,對放債者而言,“誰放債誰倒黴”。也就是說,遭受損失者絕不限於地主富農等富裕階層,而是任何放債者——無論放債數額多少,隻要放債,其經濟利益必然受損。
3.金融貨幣波動對借貸之影響
抗戰爆發後,金融不穩,各種貨幣價值波動極大。1940年,中共晉西北政權成立時,該地區流通的貨幣有法幣、新省鈔(1939年後老百姓稱“大花臉”)及各縣官商地方券。此外,銀洋雖禁,而暗中流通者仍不止。中共政權建立後,數量上占絕對優勢的新省鈔跌價,與白洋比價在1939年12月時約為4元,1個月後就達到七八元。1940年四五月間,省鈔又因缺乏支持基礎走向垮台,各種雜鈔除興縣農民銀行鈔票外亦逐漸消失,白洋再次公開亮相,偽鈔趁機現身。同年5月,中共西北農民銀行開始發行農鈔,與白洋、法幣、偽鈔(雁門關以南行使華北聯合準備銀行鈔票即聯銀券,雁門關以北敵占區行使蒙疆銀行鈔票)構成晉西北主要幣製。由於白洋價格相對穩定,老百姓買賣多講白洋,白洋在市場流通中實占據主導地位。不過,各地流行幣製並不整齊。依據興縣市況,1940年5月流行貨幣除農幣外,還有法幣、新省鈔、晉察冀幣、興縣農民銀行地方券及暗流難禁的白洋。
由於貨幣龐雜,它們相互之間的比值隨時間的變化而不同,這樣就對借貸關係中債務償還與土地回贖造成一定影響。一些債務人乘機以貶值貨幣還債,實際相當於以極少的代價甚或幾無代價就清還了戰前舊債,債權人經濟利益受到嚴重損失。過去借入現洋,如今卻以省鈔歸還。例如,臨南郝家窳村1940年“四大動員”時以“票子”(即“大花臉”)清理舊債者很多。郝書民1929年以2分利息揭郝秀仁白洋11元,到1939年時共付利息24元,1940年以22元“票子”清債抽約。興縣黑峪口村有以1元“大花臉”頂1元白洋還債者。柳葉村貧農張訓升1935年兩次分別借入白洋8元、30元,1937年又揭本村貧農張懷義白洋15元,3宗債務均在償還部分利息後於1939年以同樣數目省鈔清償。西坪村另有借白洋而以紙票付息情形。在土地回贖方麵,1940年發生大規模回贖運動,無論是典是押或以前借貸是否白洋,一律以“大花臉”或西北農鈔或法幣回贖,實際等於無代價收回土地。中共方麵的調查資料顯示,崞縣、忻縣、靜樂、寧武等縣許多地方在“晉西事變”後農民多以“大花臉”贖地。特別靜樂區,晉西事變時幾乎全區均以大幅跌價的新省幣贖地,有些地方甚至將光緒年間或多少年來已成死地的土地強迫贖回。文水、交城地區亦複如此,岢嵐、河曲、保德等縣同樣發生過類似情形。如1940年白洋1元兌換農幣5元,農民以農幣贖地,“地主老財氣得痛哭或把農票燒毀”。1941年,興縣農民以農鈔回贖土地的現象很普遍,承典人雖不願意,但多敢怒不敢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