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上嚴格“按股分”而不是“按頭分”的分家原則其實也是家係主義的一個表現。所謂“股”的意思和“家係”的意思其實是一樣的。“股”之間的家產平均分割其實就是家係之間的家產平均分割。父親所代表的家係分裂成的,首先是兒子們所代表的家係,而不是孫子們所代表的家係。因此,從時間上說,兒子們所代表的家係的形成在先,這些家係在中國傳統中也就首先具有主體地位。也就是說,一個人所代表的家係必須從自己的父親的家係中分裂出來,而不是從祖父的家係中分裂出來。家係的誕生必須遵循從父親到兒子的順序,即長幼有序的原則。孫子們所代表的家係是不能越過他們父親那一輩而首先形成的。因此,兄弟分家時兄弟們代表的不是他們個人,而是他們身後的家係。家係之間必須遵循家產均分的原則,如果兄弟們的兒子越過他們的父輩進行家產平分,將破壞他們父輩兄弟所代表的各個家係之間家產平分的原則,因此是不合禮法的。
接下來的一個問題是,在父母還在世時,兄弟們分家後父母的地位是什麼?他們將受到什麼樣的對待?按照中國的傳統,在兄弟分家時,父母的養老問題是一個主要的問題。可以采取幾種辦法。一種辦法是給老人留出“養贍”,這種“養贍”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土地。如果是土地就稱作“養老地”。“養老地”這樣的名稱本身就透露出一些端倪,即這些土地僅僅是提供老人養老的需要,它和為一個人在一個村莊提供安身立命的基礎的土地是不同的。也有些老人在分家時根本就沒有要求養老地,而是完全依靠兒子們的供養。《慣調》中的一段訪談反映了這個問題:
兒子分家的場合,父母通常或者一定保留自己的財產嗎?不一定。也有把財產全部分給兒子的情況。……父母保留的財產是多少呢?不一定,既有比兒子多的時候,也有少的時候,無論多少都能保留,一般來說保留的不太多。
(滋賀秀三,2003:144)
根據威克菲爾德對清代台灣分家文書的研究,有65%的分家發生在至少一位父母還健在的時候。在這些老人尚健在就分家的案例中,有62%的情況下為老人預備出了“養贍”。威克菲爾德發現,父母的“養贍”可以是銀兩,也可以是土地。父母的“養贍”占全部家產的比例從2%到63%不等。越窮的家庭,老人的“養贍”占全部家產的比例就越高,以保證老人的基本生活為原則(Wakefield,1998:78)。有些父母可能因為養老的需要在分家時留出了自己的養老地,但另一項重要的生活資料——住房的情況則不同。在通常的情況下,父母在分家時並不保留對住房的所有權。在我收集到的分單中,確實有些分單上有“某幾間房歸父母永遠所有”的內容,但這些內容都是在所涉及的房子明確了歸屬於某一個兒子之後的說明,它和“某幾間房歸父母永遠使用”的意義並無不同。無論是父母還是兒子都明白這房子的真正主人是誰。滋賀秀三(2003:223)也認為,……家屋通常在法律的意義上分配給兒子們,一般不再保留屬於父母所有的居室。說來這是因為,如果一旦留下為父母所有的房間,這些房間在以後進行分割時,無論是現物還是折價分割都有技術性的困難。所以在父母死後會產生麻煩。而且看來也有不少以下的例子:父母在法上的已由兒子們分完了的財產之中,按照自己的意願指定一間所謂自己生活的居室,並且據說多半在從來一直住著的房間——現在這個房間歸兒子之中的某一個所有——裏繼續住著,也常有不少把指定的居室明確記載在分單上的例子。
綜上所述,父母在分家時,不是作為權利主體出現的。他們已經不屬於任何一個現存家係,他們自己也構不成獨立的家係,老的家係已經隨著新家係的誕生而消亡了。很多老人將會以被兒子們“輪養”(又稱為“輪夥頭”、“吃夥頭”)的方式度過他們的晚年(見第四章)。那麼他們的身份是什麼呢?首先我們來看孔邁隆的看法。孔邁隆在《家分家合》(House United, House Divided)中寫道:
一方麵,可以說進入這種養老安排(輪養——引者注)的父母是多個家戶的成員。然而另一方麵,在一定程度上,他們在任何一個家庭都不是全權的成員。這是因為,這種在分家後對父親的集體供養意味著,他(父親——引者注)
已經不再是老家產的任何一部分的共同繼承人(coparce-ner)。……父母被分家後的兒子合作供養的事實實際上剝奪了他們的家庭成員資格,所以我把他們叫做“被集體供養者(collective dependents)”。(Cohen,1976:74~75)
孔邁隆認識到,有多個兒子的父母在分家後已經不屬於任何一個兒子的家庭,他們僅僅是兒子們的家庭供養的人。他們充其量隻能算作是擁有不完全資格的家庭成員。另一方麵分家後的父母又不構成一個獨立的家庭,他們僅僅是依賴他人過活的人。雖然孔邁隆在這裏沒有明確地說分家後的父母不構成一個獨立的家庭,但孔邁隆對他們的稱呼“被集體供養者(collective dependents)”已經表明了他的觀點,因為dependent一詞在英語中就是“依賴”、“不獨立”的意思。孔邁隆在另一篇文章中(Cohen,1992)的闡述更強調分家後父母不再屬於任何家係的境遇:
在四川和河北的例子中,分家時父親尚健在,而且在這兩個例子中他都不是(分單的)簽署者。這並不奇怪,因為分家的結果是把父母轉變為我所稱的“被集體供養者”——受現已領銜幾個獨立家庭的兒子們的供養。這種被集體供養者的家產實際上已經被兒子們分光了(divided out from under them);一個不再是家長的父親,和他的妻子一道,成為了兒子們的供養的消極接受者。
“被集體供養者”的概念和李亦園的“活祖宗”的概念有異曲同工之妙,隻不過李亦園的概念更具本土文化色彩。李亦園的見解是這樣的:
但是,不管形式如何,吃夥頭的家庭都是已經分了家各自獨立了,因此輪流供養父母就像前文提到的在分家時,包括分炊、分住、分預算、分財產、分房子、分牌位各種項目一樣,把供養父母的責任也均分了;從進一步的立場看,輪流供養父母就像供奉祠堂裏的祖先一樣,也是各“房”各“祧”輪流當值,因此,吃夥頭輪流供養父母,實際上是把父母早點升格為祖先,把父母當作活祖宗來供奉了,從這點來看,吃夥頭的風俗仍然沒有離開中國傳統家族組織的基本原則。(李亦園,2002:161~162)
在兒子們分家後,父母獲得了活著的祖宗的地位,他們不屬於任何一個家係,他們僅僅是兒子們現有家係的共同的、活著的祖先。他們擁有贍養請求權。他們雖然被置於崇高的地位,但因此也失去了作為財產所有權主體的資格。他們不能成為權利主體的原因是他們不再能構成一個家係。雖然中國的文化理想是,隻有在父母去世之後兄弟們才分家,甚至也有父母去世後仍然維持兄弟共居的聯合家庭,但這樣的文化理想在中國曆史上從來就沒有在很大程度上實現過。如果使用“家係”的概念,上述文化理想可以表述為:在老的家係沒有因為父母的亡故而解體前,新的家係是不應當出現的。但事實是,大多數的家庭在至少父母一方仍在世時,就因為兄弟們的分家而解體了,老家係成為了新家係誕生的犧牲品。
在中國的傳統中,隻有家係才能成為財產的主人,隻有家係才有權參與財產的繼承,也隻有家係才有權參與分家。換句話說,家係是宗祧繼承和財產繼承的唯一主體。因此,我們可以說,中國的財產所有製度和財產繼承製度是“家係主義”的,這“家係主義”的主要內容就是:隻有家係能夠繼承宗祧和家產,隻有家係可以在分家中成為家產的權利主體。至此,我們可以將中國傳統的財產繼承的原則(即家係主義)總結如下:
其一:隻有兒子可以延續家係;
其二:家產在各個家係之間平均分配,分家時財產分配的份數和兒子數相一致;
其三:兒子們分家後父母不再享有大宗財產(如房地產、產業等)的所有權;
其四:兒子們無償地獲得財產。
關於上述原則中的第四項,將在第五章進行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