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家時兒子們分得的最重要的財產就是房子。在所有的分單中,房子都是作為最主要的家產而被詳細描述。這也在情理之中,因為在目前的經濟條件下(以後可能也是如此),對於大多數家庭來說(除了一些工商戶家庭),最主要的家產是他們的房子。有時候,房子可能是他們超過100%的家產,因為他們在蓋房子時借了債,並且在分家時還沒有還清。在我收回的35份《老年人問卷》中,有32人回答了以下問題:“您給兒子蓋完房後,經濟情況怎樣?A。仍有盈餘;B。花光全部積蓄;C。已經負債。”
結果顯示,有28.13%的人家蓋完房後已經負債,46.67%的人家在蓋完房後花盡了全部積蓄,隻有28.13%的人家蓋完房後還有盈餘。蓋完房後,負債和花光積蓄的人家占到全部受訪者的74.80%,也就是說,74.80%的人家在蓋完房後已經沒有任何積蓄。即使是28.13%的仍有盈餘的人家,他們的手中的現金也為數不多。我在和村民訪談時,大多數的村民承認,房產是他們最主要的財產,蓋房子也是他們一生中最大的經濟負擔。我們再從另一個角度來考察村民的房產在他們財產中的位置。我回收了23份《中年男性問卷》,其中22個受訪者回答了下述問題:“您在和兄弟分家時分債務了嗎?A。分了;B。沒分。”
上述數據顯示,在兄弟們分家時,有27.27%的受訪者報告分到了債務。在平安村,分家時平分財產和債務是一種傳統的做法,就和兄弟們平分權利和義務(如贍養老人的義務)是一個道理。滋賀秀三把這叫做“總括性繼承”。
那麼,是不是所有的兒子都分到了房子呢?23個受訪者回答了《中年男性問卷》中的下述問題:“您在和兄弟分家時分的房子是?A。平房;B。樓房;C。空宅基地。”我們看到,絕大多數的兒子在分家時都分到了房子。即使分到的是空宅基地,按照平安村的風俗,其他兄弟也要給分到空宅基地的人補貼現金,因此即使分到空宅基地的人,他用來蓋房子的錢也不全是他自己掙來的,他其實是分到了父母的現金財產,隻不過這些現金是用父母的房子的一部分變現來的。平安村的老人們講,在早年,是沒有一個兄弟分房子而另一個兄弟分空宅基地的情況的。那時,房子和空宅基地都是兄弟們平分。我們在“分單1”中可以看到這樣的文字:“西大街路北南頭空莊窠一段,不係分數,樹木在內,以西邊中間石介為界。”這段文字就是兄弟兩個平分房子,同時又平分空宅基地的記錄。再者,老人們講,在宅基地仍然私有的時候,也不是每一家都有空宅基地供兄弟們平分。在早年,幾個已婚兄弟在分家後住在一個院子裏的情況比比皆是。隻是後來,農村的宅基地實行了無償分配的政策(見第六章),房子的座數少於兒子的數(比如有三個兒子,卻隻有兩座房子)時,村集體將無償分配給一處空宅基地。這樣就隻能由一個兄弟分空宅基地,而分到房子的兄弟給分到空宅基地的兄弟貼現金。
兒子們絕大多數分到了房子,沒有分到房子的人也分到了空宅基地。那麼父母呢?在我收集到的8份分單中,有3份分單中有“某某房屋歸老人(或父母)所有”,或“某某房屋歸老人(或父母)永久使用”的字樣。其他分單僅僅提到父母老時由兒子們輪流贍養。即使寫有上述字樣,在村民的眼中,房子的主人已經是兒子而不是父母了。費孝通先生在江村也觀察到了同樣的情況,“老一代把財產交出後,當然還可以使用,但這是算作下一代贍養他們的義務了”(費孝通,1983)。這也就是說,財產的主人已經不是老一代,他們對財產的使用已經是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一部分。因此,一個家庭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兒子,在兒子們分家後,老人已經成為沒有房子的人。特別是在兒子們輪養老人的情況下,在兩個或幾個兒子之間搬來搬去的老人,他們不可能有“某間房子為自己所有”的感覺。如果兒子或兒媳在父母住在自己家期間再給老人臉色看(這時有出現,見後文),他們就更沒有主人的感覺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兒子或兒媳不願讓老人住房的社會心理基礎就是:兒子或兒媳認為房子的所有者已經是他們而不是父母。兒子或兒媳趕老人走最常用的說辭就是:“你怎麼光在俺這兒住,你隻有俺一個兒子嗎?”這說辭背後的意思昭然若揭:這房子是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