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個故事:有位醉漢在別處掉了家裏的鑰匙,卻老是在街燈之下,尋尋覓覓,一無所獲;別人好奇問他為何不去它處尋找呢?他回答說:“這裏比較亮呀!”
——Abraham Kaplan
顧頡剛(1893—1980)在《古史辨自序》(1926)曾記述了一件陳年往事,他說:
有友人過我,見案頭文廟典禮之書,叱嗟曰:“烏用此,是與人生無關係者,而前代學者斤斤然奉之以為大寶,不可解甚也!”予謂不然。
文中,顧氏雖未詳細交代他何以有如此的判斷,但他的回應實得我心之同然。
個人研究儒教,因偶閱清人所撰的《文廟祀典考》,而取儒教的聖域(holy ground)——孔廟(文廟)作為著眼點。此一進路聚焦神聖空間(sacred space)與信仰者的互動,而具有人類學的麵相,卻和前賢擷取教義(doctrines)與經典文本作為探索的重心,略有出入。純粹概念的討論,易流於淩空立論,而不符曆史的實情。尤其與其他曆史宗教比較,作為儒教聖典的《論語》,其宗教性顯得有些迂回而力有未逮。
簡之,迥異於以經典教義為依據的宗教(例如《聖經》〔the Bible〕之於基督教,《可蘭經》〔the Koran〕之於回教,《吠陀》〔the Vedas〕之於印度教),儒教卻自辟蹊徑,以祭祀儀式空間突顯了它的宗教特質。
權且擱此不論,一般探討宗教的進路,不外塗爾幹(mile Durkheim,1858—1917)或韋伯(Max Weber,1864—1920)兩種方式。他們二位均是標竿性的學者,不僅在宗教學領域取得豐碩的成果,並且具有極清晰嚴謹的方法論意識。
塗爾幹明白:傳統以西方基督教為範式所下的定義,在研究其他社會的宗教有所缺陷,因此不斷予以修訂;另方麵卻堅持宗教的探討,必須以清晰的界義作為前提。他在研究澳洲土著的宗教,即是遵循此一進路,否則便可能搞混了研究的對象,以致前功盡棄。又宗教心理學家詹姆士(William James,1842—1920)固然對執一不變的宗教定義感到不滿,認為:
“宗教”(religion)一詞,與其代表任何單一的原則(principle)或本質(essence),毋寧是一集合的名稱。
但他與塗爾幹在研究策略上卻站在同一陣線。
相對地,韋伯的取徑截然有異。他不認為在研究的開端,便能知曉宗教的定義;相反的,唯有在研究完成之際,宗教的定義方能顯現。甚至,韋伯認為宗教的本質並不是我們所關切,最重要的,乃探討某種社會行為的條件和效果。這誠然與他注重個人宗教行為的意義攸關。於他而言,受宗教因素所激發最基本的行為模式,係麵對“此世”(this world)的。
約言之,韋伯對“定義”的認知,其實與他的方法論的觀點息息相關。他主張:
方法論隻能幫助我們把研究中證明具有價值的方法,從思考的了解提升至明顯的意識層麵。它並非有效的智力工作的先決條件,就如解剖知識不是“正確”步行的先決條件一樣。
按“定義”即歸屬方法的先行步驟,基本上,韋伯認為科學的建立與方法的拓展,端賴實質問題(substantial problems)的解決,而非依靠知識論或方法論的省思。韋伯的進路傾向曆史的探索,在方法上采且戰且走的策略。晚近的人類學家亦傾向拒斥有所謂普世性的宗教定義,蓋宗教定義的質素及構成關係,均具有曆史的獨特性,況且定義本身即是論述過程的曆史產物。
以上兩種典範性的研究方式,各有所長。而我自己過去的研究取徑較接近韋伯,其實卻是受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1889—1951)晚期哲學的啟發。維根斯坦以“家族類似性”(family resemblance)的概念,取代“本質性定義”(essentialism),令我茅塞頓開,眼界煥然一新,不止跳脫蔽固定義無謂的糾纏(例如:《作為宗教的儒教》),並且得以直搗問題的核心,徑探儒教的宗教性格(例如:《聖賢與聖徒》)。
維根斯坦的“家族類似性”,精神上係與尼采(Friedrich Nietzsche,1844—1900)相契。尼采反複闡釋:曆史過程的複雜性令抽離時空的定義難以捉摸,他明言:“惟有非曆史的概念(concepts),方得予以定義。”而“宗教”一詞恰恰是曆史文化的產物。
在19世紀的西方,攸關“宗教”(religion)一辭,觀念論者(idealists)業已玩盡了“字源學的把戲”(etymological tricks);但在古老的中國,卻猶不能忘情於這出戲法。在中國,毋論支持或反對“儒教為宗教”的人,與其說尋找曆史真正的根源,毋寧說在浩瀚的經典裏各取所需,證成己說。
首先,正、反雙方均喜援引儒家經典為己用,以主觀性(美其稱則謂“創造性”)的解釋支持自身的立場。他們動輒訴諸訓詁,以闡字義。例如,陳煥章(1880—1933)取《中庸》中的“修道之謂教”以證成“孔教”;陳獨秀(1879—1942)卻認為“教”者,意謂“教訓”、“教化”,非謂“宗教”;蔡元培(1867—1940)進而質疑“孔教”殊不成名詞,雙方於字義各遂己意,針鋒相對;最終隻供出了一個道理:闡釋字義並無法解決概念的衝突。
究其實,經典或字義的爭執僅是表象,真正的底蘊卻是雙方皆執“基督教”作為宗教的基型,以此裁度儒教。所不同的是,他們深受致用觀念的影響,因此對基督教在西方曆史不同的評價,直接左右了他們以儒教作為宗教的立場。以康有為(1858—1927)為例,他認為歐美所以強盛,不徒在政治與物質方麵,更根本的是基督教的教化。相反地,梁啟超(1873—1929)、陳獨秀諸人卻認為基督教在近代文明乃屬陳舊勢力,亟需加以革除。
梁氏以《論語》中曾記載孔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以及“子不語,怪力亂神”,遂定位孔子為“哲學家、經世家、教育家”而非“宗教家”。而此一論點遂成此後儒教非宗教的基調。他又說“西人常以孔子與梭格拉底並稱,而不見釋迦、耶穌、摩訶末並稱,誠得其真”。梁氏等的看法,適見證孔子意象的蛻化,正逐步邁向其師——康有為所極力撻伐的“謬論”:
近人(遂)妄稱孔子為哲學、政治、教育家,妄言誕稱,皆緣是起,遂令中國誕育大教主而失之。
惟觀諸日後的發展,梁氏的說詞“孔教者,教育之教,非宗教之教”,反而占了絕對的優勢。
要言之,梁氏不意啟動了清末民初“儒教去宗教化”的按鈕,從此“儒教非宗教之說”一發不可收拾,成為日後的主流論述;而今日絕大多數華人並不認同“儒教為宗教”,便是此一趨勢的結果。
概言之,清末以降的智識界,之所以視“儒教非為宗教”,原因大致有三:其一,遵循“界義式的進路”(definitional approach),取當時的基督教作為一切宗教的基型(archetype),以衡量儒教的宗教屬性。必須點出的,基督教在曆史上自有不同的樣態;而清末民初中國對基督教的認識,主要是傳教士所引進的。該時各個基督教派毋寧以個人靈魂的救贖為主旨,而呈現私人宗教(private religion)的特征。此一特征與該時“追尋一己之福”的釋、道二教相契,卻與儒教在帝製中國所顯現公共宗教(public religion)的型態,格格不入。這且說明了儒教的宗教性,在清末屢屢受到質疑,然而釋、道二教的宗教地位卻安然如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