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科技收費(1 / 1)

180.科技行政部門征收的費用項目和標準是什麼?

根據《關於發布國家科委歸口管理的科研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年6月9日),科技行政部門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如下:

(1)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業務,可向申請人收取技術合同登記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適當收取工本費的原則核定。

(2)凡經國家批準的國家級和省(部)級科技獎評審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科技獎(包括發明獎、星火獎、科技進步獎和自然科學獎等)評審工作,可向申報單位或個人收取評審費(或申報費),具體收費標準為:省(部)級科技獎初審費,單位每項30元,個人3元;複審費,單位每項40元,個人4元。國家級科技獎初審費,單位每項40元,個人4元;複審費,單位每項60元,個人6元。

國家和省(部)級單位進行的各種科學基金項目評審,其收費按上述規定執行。

(3)利用國家科委歸口管理的大型精密儀器為社會提供服務,可收取大型精密儀器協作共用費,收費標準按《國家科委歸口管理的大型精密儀器分析測試收費試行標準》(附件)執行。其他大型精密儀器協作共用收費,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審批。

(4)中國發明協會組織全國發明展覽會,可向參展單位和個人按每個項目20元收取報名費(對協會會員減半收取,青少年發明者免收);在全國發明展覽會上,除對評選的發明獎獲得者發放相應的獎牌一枚以外,對獲獎單位和個人多要的獎牌,可分別按每枚金、銀、銅獎牌收取50元、40元、20元的工本費。

各地組織的發明展覽會,其報名費和獎牌工本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181.利用科學技術檔案信息資源收費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利用科學技術檔案信息資源收費規定如下:

(1)對利用科學技術檔案信息的單位和個人實行有償服務和無償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2)收費範圍

[1]有償服務指外單位利用開發成果,為生產經營、研究和設計參考,從而獲得商品化成果及一定的經濟效益。

收費標準可根據科技檔案所反映成果的技術水平、先進程度,根據開發勞動的難易程度和工作量,以及利用檔案資料可能取得的經濟效益的大小,本著有利於成果推廣、促進生產發展的原則,由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級物價、財政部門審批。

[2]各級領導機關因計劃、規劃、預測、決策所需的科技檔案資料應無償提供或隻收複製資料工本費。對社會公益服務(指社會團體、社會服務保障部門如氣象、水文、地震預測及自然災害搶救等需要)及列入國家發展計劃的社會公益事業,應無償提供使用或隻收複製工本費。本單位工作利用可不收費;外單位需要利用原彙總、上報、移交的科技檔案,隻收複製工本費。

具體收費辦法由省級物價、財政部門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