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利用檔案收費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1992年3月26日發布的《關於發布中央管理的檔案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規定:
(1)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級綜合性、專業性檔案館,對利用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實行有償服務和無償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2)收費範圍
[1]為落實房、地、財產、債務、債權、學曆、工齡和解決糾紛,生產建設或進行其他營利性、商業活動以及進行彙編出版等有經濟收益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利用檔案均屬收費範圍。
[2]利用本單位或個人形成、移交、捐贈、寄存的檔案和各級黨政機關為工作查考利用檔案應無償提供服務(複製工本費照收)。
(3)收費項目和標準
[1]檔案保護費
利用一般檔案進行複印、照相等,需交納檔案保護費:
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檔案(價值珍貴的除外)每頁收0.15~0.20元:
民國時期檔案每頁收0.05~0.15元;
革命曆史時期檔案每頁收0.10~0.20元;
建國後檔案每頁收0.05~0.10元。
對特別珍貴的曆史檔案,複製保護費收費標準可按同時期檔案收費的3~5倍收取。
[2]複製費按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3]證明費
出具學曆、工齡等項證明,每份不超過2元;
出具房、地產等項證明費按10~400元收取。
[4]谘詢服務費由各地物價、財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製定。
外國人利用檔案按高於國內標準的2~5倍收費;港,澳、台同胞可酌情降低收取標準。具體收費辦法由省級物價、財政部門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