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司法收費(3 / 3)

104.什麼是訴訟費?其範圍如何?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按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人民法院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訴訟收費製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司法製度。訴訟費用的收取、使用要納入財政管理範圍,並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要納入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單位預算,全部用於法院的業務經費支出。

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四百一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依法複製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所需的費用。

財產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1)勘驗、鑒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費;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四百一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規定,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105.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費的標準是什麼?

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四百一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五條的規定與《〈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法發(1999)21號,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0次會議通過]的規定,案件受理費依據案件的性質收取: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元至50元;

(4)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1]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2]超過1000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3]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4]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5]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6]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7]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5)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6)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元至30元;[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400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7)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50元。

(8)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106.法院如何收取受理費以外的費用?

受理費以外的費用按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

(2)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3)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船東責任限製的,按申請限製數額的0.1%交納,但最低不少於500元。

(4)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的金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交納。

(5)複製庭審記錄或者法律文書,按實際成本收費。

(6)當事人應當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的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

107.訴訟費是如何預交與負擔的?

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四百一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二條與第十九條的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

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