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5)不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需資料的;
(6)違反本辦法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99.律師服務收費的範圍是什麼?收費標準由誰確定?
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6號)第三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
(1)代理民事案件;
(2)代理行政案件;
(3)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谘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4)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代理仲裁;
(6)擔任法律顧問;
(7)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8)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製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1)、(2)、(3)、(4)、(5)項法律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國務院價格部門規定的價格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收費標準,並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備案。本辦法第三條第(6)、(7)、(8)項法律服務的收費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100.律師業務收費的具體標準是什麼?
依據1990年2月15日司法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下發的《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規定,律師從事以下業務的收費標準為:
(1)解答法律谘詢。不涉及財產關係,1~5元/件;涉及一般財產關係,2~10元/件;涉及商業性財產關係,10~30元/件。或采用計時收費,2~15元/小時。
(2)製作法律事務文書。聲明、啟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書每件2~10元;起訴狀、上訴狀、答辯狀、申訴狀及其他訴狀和申請仲裁書等10~30元/件;分單、遺囑、贈與及其他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文書10~30元/件;民事合同、契約等10~50元/件。製作法律事務文書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數,另收工本費。
(3)辦理刑事案件。一審案件,30~150元/件;未辦一審而辦二審的案件,30~150元/件;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案件,30~50元/件。作為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的,參照辦理刑事案件的標準收費。
(4)辦理民事案件。不涉及財產關係的,70~150元/件;涉及財產關係的除收取辦案手續費100~200元/件外,還應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
(5)辦理經濟糾紛案件。代理參與案件的調解、仲裁、訴訟,除每件收取100~500元的辦案手續費外,還應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費:
(6)處理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收費:治安行政案件,每件收費30~60元;專利行政案件,每件收費50~400元;勞動爭議案件,每件收費30~50元。其他行政案件,由雙方協商收費。有財產爭議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財產關係案件的收費標準收費。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標準由於製定較早,現在很多地方已經自動停止了執行。
101.什麼情況下,律師應當減免收費?
依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按照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律師服務費:
(1)因公受傷請求賠償的(責任事故除外);
(2)請求贍養、撫養、扶養而生活確有困難的;
(3)請求勞動保險金、撫恤金、救濟金的;
(4)其他特殊情況無力承擔律師服務費的。
102.律師違規收費的行為有哪些?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價格政策和規定的收費標準,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
依照《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律師事務所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價格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法查處:
(1)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2)擴大收費範圍的;
(3)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4)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5)不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需資料的;
(6)違反本辦法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103.律師嚴重不負責任,委托人提出終止委托關係,預收的服務費可否退還?
可以。根據是《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委托人因律師過錯而提出終止委托關係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退還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而終止委托關係的,律師事務所已經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律師事務所因委托人過錯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範圍而終止委托關係的,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承辦該項法律事務的實際支出進行相應的扣除,餘額部分退還委托人。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無故終止委托關係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退還已收取的全部律師服務費,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根據有關規定,律師事務所負責賠償。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三條所指過錯,由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認定,委托人或律師事務所對過錯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依法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