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林業保護建設費的收費對象及用途是什麼?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林業保護建設費收費的通知》(財綜字[1994]7號)規定:

(1)收費對象:除農村集體和林農以外的其他木材銷售者(單位和個人)及經林業部門批準可以直接進入林區收購木材的單位。

(2)收費用途:林業保護建設費由林業部門負責收取,集中用於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對林區中幼林撫育的道路建設,實行專款專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林業部門製定。

87.林業保護建設費的收費範圍及標準是什麼?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林業保護建設費收費的通知》(財綜字[1994]7號)規定:

(1)收取範圍:僅限於南方集體林區,其他省區對本省區的地方國營林場生產銷售的木材可參照執行。林業保護建設費的收費標準及其他省區參照執行的具體標準,由國家計委會同財政部核定後另行發布。

(2)費用管理:各地林業部門收取的林業保護建設費,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執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做到收支兩條線,並嚴格按照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收費標準:

[1]林業保護建設費的收費標準為每立方米木材5元。

[2]林業保護建設費由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在木材銷售環節一次性征收,不得重複收取。對國有林區森工企業生產的木材,不論在產區或流通到銷區市場,各級林業部門一律不得征收此項費用。對林農和農村集體銷售的木材也不得征收。

[3]林業保護建設費的收取範圍限於南方集體林區,其他省區參照執行的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不高於每立方米木材5元的限度內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