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義務教育雜費的收費標準如何確定?

《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隻交雜費。

(2)雜費應根據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必須開支的公用經費中公務費、業務費的一定比例確定。費額要小,要有最高限額。

(3)雜費標準的審批權限在省級人民政府。由省級教育部門提出意見,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進行審核,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教育部門執行。

(4)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標準的調整方案,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按照上述程序,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物價上漲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長水平提出,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5)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酌情減免雜費,保證他們不因經濟原因而失學,減免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

81.義務教育借讀費的收費標準如何確定?

《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省級教育部門應根據國家規定,對學校接收借讀生的條件作出規定。借讀費標準由省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按照收取雜費的有關程序製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82.義務教育雜費、借讀費是如何管理使用的?

(1)義務教育階段除收取雜費、借讀費之外,未經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教委聯合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對超出規定的收費,學生有權拒交。

(2)雜費、借讀費作為專項資金,由學校財務部門在財務上單獨核算,統一管理。義務教育的雜費、借讀費收入應全部用於補充學校公用經費的不足,不得用於教師工資、福利、基建等開支,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雜費、借讀費的收支情況應按級次向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物價部門報告。

(3)義務教育學校應加強對收費工作的管理,對政府批準的收費,要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教育收費管理由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各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學校嚴格執行有關教育收費管理的政策和規定,建立健全收費管理的規章和製度,對巧立名目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對擠占挪用雜費收入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對亂收費屢禁不止,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83.普通高中學費的收費標準如何確定?

《普通高級中學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高中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