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學費標準根據每年學生人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不同地區學校的學費標準可以有所區別。
教育培養成本包括以下項目: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教職工人員經費等正常辦學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3)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的標準的審批權限在省級人民政府。由省級教育部門提出意見,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進行審核,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教育部門執行。
(4)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酌情減免收取學費,具體減免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
(5)學費收費按學期進行,不得跨學期預收。
(6)學費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到指定的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7)學費是學校經費的必要來源之一,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統籌用於辦學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學費的收支情況應按級次向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物價部門報告,並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84.高等學校學費的收費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學費標準根據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不同地區、不同專業、不同層次學校的學費收費標準可以有所區別。
教育培養成本包括以下項目: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教職工人員經費等正常辦學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2)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的標準由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共同作出原則規定。在現階段,高等學校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25%。具體比例必須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群眾承受能力分步調整到位。
(3)國家規定範圍之內的學費標準審批權限在省級人民政府。由省級教育部門提出意見,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學條件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進行審核,三部門共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教育部門執行。
85.高等學校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應當如何收取?
學校為學生提供的住宿收費,應嚴格加以控製。住宿費收費標準必須嚴格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