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收養登記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根據國家計委計價費[1996]1602號文件的規定,社團登記費為:(1)登記申請費10元/件,(2)登記費90元/件,(3)變更登記費40元/件。

根據國家計委計價格[1999]2115號文件的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費(含證書費)為:(1)登記費100元/件,(2)變更登記費40元/件。

根據國家計委價費字[1992]249號,計價格[2001]523號文件,收養登記費為:(1)收養登記手續費20元/件,(2)登記證工本費10元/件,(3)登記調查費220元/件,(4)解除收養關係登記100元/件。

74.國內婚姻登記等事項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民政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9號)的規定:各級民政部門辦理國內婚姻登記(結婚、夫妻關係證明書),可收取婚姻證書費。證書由民政部監製,省級民政廳(局)統一印製,收費標準每對9元。離婚、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的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不高於婚姻登記收費標準的原則核定。

75.涉外婚姻登記有關事項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民政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9號)的規定:各級民政部門辦理涉外(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或外籍華人,來華外國人之間)結婚或複婚登記,收取手續費每人40元(包括證書費,下同);辦理內地公民同港、澳、台、華僑結婚或複婚登記,收取手續費每人30元,離婚登記收取手續費每人40元。

76.殯葬收費、收養收費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民政係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249號)的規定:殯葬收費由省級物價、財政部門本著保本的原則製定。民政係統的福利院、養老院等單位,對按國家規定無償收養的優撫、救濟對象不應收費;國家規定無償收養以外的,可收費,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製定。

77.社會福利生產管理費的收費規定是什麼?

根據《征收社會福利生產管理費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

(1)目的:為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更好地為社會福利企業提供服務。

(2)收費機構:管理集體社會福利企業的各級民政主管部門的福利生產管理機構,其行政經費未納入國家預算的,方可收取管理費。

(3)收費對象:凡領取《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集體社會福利企業,都應依照本規定向福利生產管理機構交納社會福利生產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對已與民政主管部門實行利潤分成的集體社會福利企業,不再交納管理費。福利生產管理機構應將征收管理費作為社會福利企業年檢和認定的一項內容。

(4)收費標準: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的規定,社會福利生產管理費由現行的按社會福利企業銷售(或營業)收入額的1%(最高)收取,降為按0.5%(最高)收取,並改為定額核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具體收費標準。

(5)其他規定:[1]社會福利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交納管理費。縣(區)以上福利生產管理機構按季度征收,福利生產管理機構收款後,應開具財政部門統一製定的收費票據。[2]管理費由縣(區)福利生產管理機構統一收取,逐級上交,分級使用。其比例為:縣(區)85%,地(市)10%,省(自治區、直轄市)5%。[3]各級福利生產管理機構征收的管理費,要單獨設立賬戶,專款專用。其開支範圍包括:提交上級管理費,撥補下級管理費,行政經費支出,管理機構所聘人員的工資福利,納入計劃的新產品試製失敗損失費,展品及樣品費等。管理費年終有結餘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4]各級福利生產管理機構每年應將管理費的收支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並接受同級財政、物價、審計和上級民政部門的審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