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哪些收費屬於應納稅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財規字[2000]47號)規定: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不包括國家機關)按照自願有償原則提供下列服務,不屬於政府行為,其收費應作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收費標準除價格主管部門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以外,均由有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自主確定或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收費時要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不應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1)信息谘詢、技術谘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製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培訓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並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複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應納稅的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實施上述收費,應按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印發〈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8]2984號)規定,到指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申領或變更手續,並憑收費許可證領購和使用稅務發票,依法納稅。

79.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收取的培訓費是否屬經營服務性收費?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於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有關收費管理問題的通知》(財規[2000]47號)規定:

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規定開展的培訓,屬於法定培訓,具有強製性,其培訓收費應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有關收費項目應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分別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批準,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收費時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管理,嚴格按上述規定發放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對已轉為或明確為經營性收費的,財政部門要限期收繳有關部門和單位購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