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業收費基本問題(2 / 3)

5.行政收費的原因是什麼?

行政收費的具體原因可以分為幾個方麵:

(1)向特定的人提供服務而向獲得服務者收費,如認證費、考試費、製作證件的工本費等;

(2)為公益事業籌集經費,如,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障基金、農民負擔中的各項統籌和提留等;

(3)因相對人使用特定的公共設施而收費,如高速公路收費,機場、碼頭建設費等;

(4)因行政機關實施管理而收費,如市場管理費、暫住人口管理費、各種注冊費;

(5)因出讓國有資源使用權而收費,如,土地出讓費、水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6)為了使損害公共利益的人補償其損害而收費,如排汙費、社會撫養費等;

(7)具有稅收行政的收費,如教育附加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等;

(8)為了農村地方性公益事業而向農民征收的勞務,如,修繕校舍、修建公路和防汛設施、植樹造林等。

6.我國在行政收費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缺乏統一的法律規範。我國目前的行政收費是通過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來設定的,因此,沒有統一的收費原則和製度,導致了濫收費、濫集資、濫攤派,造成嚴重的社會矛盾。

(2)收費名目繁多,費大於稅。如有的地方購置一輛汽車的費竟是稅的10倍。

(3)行政征收的主體不規範,導致行政機關競相收費、多頭收費。

(4)征收的措施和程序不明確,導致行政機關在收費時,以把錢收到手為目的,不擇手段,強迫相對人搞“自願讚助”,不出示收費依據,不開具收費憑據,嚴重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5)減收、免收的條件不明確,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權力過大。

(6)對收費的監管不力,許多收費沒有納入國家預算管理,被行政機關截留,放入自己的“小金庫”,這部分費用的支出隨意性很大,暗箱操作嚴重,成為產生腐敗的溫床。

7.行政收費的設定權屬於誰?

行政收費的設定權就是指誰依法有權設定行政收費,所謂收費的設定,就是指創設收費製度,它與決定收費不同,決定收費是指基層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範設定的收費製度對特定的公民或組織作出收費決定的行為,因此,設定收費是前提,收費行為要依據收費的設定,也是收費的設定的落實。

行政收費的設定應當嚴格限製,因為收費的設定影響極大,設定一項收費後,就會有眾多的行政主體反複執行該項設定,眾多的相對人就成為收費的對象。

我國尚未製定統一的收費法,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1997年7月7日)的第一項規定:堅決取消不符合規定的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和各種攤派。凡屬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計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明文規定之外向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之外向企業實施的罰款項目,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文規定(指農村集資辦學,集資辦電、修路、建住房等)之外向企業集資的項目,國務院及財政部規定之外向企業收取基金的項目,均一律取消。各種攤派和亂集資一律取消。向企業收取費用和罰款必須嚴格按規定標準執行,堅決製止超標準收費和罰款的行為。

從這個決定看出,我國的收費設定主體應當是:(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法律;(2)國務院的行政法律和其他決定;(3)財政部與國家計委的規章與決定;(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與決定。其中,集資的設定主體隻有法律、國務院的法規和明文規定;基金項目的設定主體是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

8.什麼是“費改稅”?如何改?

顧名思義,費改稅,就是把現行的一部分行政收費改為稅,按照稅收的方式來征收。由於稅收具有完善的法律體係和健全的征收製度,“費改稅”有利於增加國家收入,促進行政法治建設,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費改稅是解決亂收費、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必由之路,目前正在試點階段。其基本設想和具體改革措施是:對於省級以下地(市)、縣、鄉等四級政府自行設立的各種收費項目應分兩年全部取消,確需保留的項目,經清理後由省政府報國務院批準;行政單位的經營性收費項目應全部取消;將行政單位收取的大部分行政性規費改為稅收;將事業單位收取的有償性工本費、手續費等,實行一部分保留,一部分合並,一部分根據成本情況以不營利為原則降低標準;將事業單位收取的帶有經營性質的收費改為價格。

9.行政收費的基本類型有哪些?

行政收費僅僅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對各類收費的一個總稱,具體的來說,它又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行政性收費。這類收費的主體是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2)事業性收費。這類收費是事業單位為了履行自身職能而收取的費用。我國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存在三種情況:一是國家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一般不允許收費;二是國家財政部分撥款,部分經費依靠自身創收解決,可以按有關規定和標準收費;三是國家財政不予撥款,完全依靠自身創收收費解決支出。應當講,後兩種情況的事業性收費,隻要是作為成本補償性與使用性質的收費,應當是合理合法的,屬於使用費。但是,某些事業單位代政府履行職能,經費已到位,再收費就屬於亂收費。目前存在的使用性質的收費,如一些工本收費應當是允許的。

(3)基金。這是指具有專項用途的事業發展資金。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已經出現不按規定、不報國務院批準自行設立基金的問題。

(4)其他的收費、集資和征用勞務,包括各種不規範的“三亂”收費在內。

10.行政收費應當遵守什麼程序?

我國沒有統一的行政收費法,因而也沒有統一的收費程序。從行政程序的基本原理上講,行政收費應當遵守以下原則和程序:

(1)公開原則。收費的程序應當向公民與社會公開,未經公開的“法律”和文件不得作為收費的依據,收費的決定應當公開,程序公開有利於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