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叫行政事業收費?
行政事業收費簡稱行政收費,是國家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憑借國家行政權所確立的地位,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務,或授予國家資源和資產的使用權而收取的代價。例如,我國目前的行政收費有公路運輸管理費、車輛購置附加費、公路養路費、車輛通行費、港口建設費、排汙費、河道工程維修費、教育附加費等等。
行政收費與以下幾個概念接近,要注意區分:
(1)行政沒收。行政沒收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將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相對人的財產強製收歸國有的處罰措施,它與行政收費在表麵上有相同之處,即都是強製取得相對人的財產所有權,但二者的實質截然不同。行政沒收作為一種行政處罰措施,是對相對人違法行政行為的製裁措施;而行政收費是行政主體以相對人負有法律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獲得其財產權的行為。
(2)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強製使用相對人的財產或勞務的行政行為。例如,《防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範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麵交通管製。”“依照前款規定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複墾,對砍伐的樹木組織補種。”
行政征用的對象是一定的財產和勞務,通過征用,國家獲得其使用權,但不是所有權,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償的;而行政收費則是國家無償取得相對人財產的所有權的行為。
(3)行政征購。行政征購是行政主體以合同的方式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其區別於行政征收的最大特點是具有有償性,與行政收費的區別是,行政征購取得的是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例如《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國家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而征用土地的行為。
(4)行政采購。行政采購也就是政府采購,是行政機關以合同的方式購買一定的物品的行為。
2.行政收費有什麼特點?
(1)行政收費的目的具有公益性。也就是說,行政收費是為了滿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首先,行政收費是國家憑借其權力參與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實現社會經濟公正的方式。其次,行政收費有利於國家的宏觀調控,具有管理經濟、促進經濟發展的功能。最後,行政收費是聚集國家建設資金和國家機器運轉資金的重要手段。
(2)行政收費的根據具有法定性。行政收費是國家直接處分相對人財產權的一種行為,對相對人的切身利益有深刻的影響,因此,為了保證行政收費的公正性和嚴肅性,收費的各個環節必須以法律予以規定,收費的行政主體、對象、標準和程序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任何沒有法律依據的征收,都是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屬於無效行政行為,還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3)行政收費具有單方性、強製性。行政收費行為的作出,由行政主體依法單方決定,無需征得相對人的同意,也不能進行磋商;行政收費決定一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相對人應當無條件地遵守,拒不執行的,行政主體有權依法采取強製措施。
(4)行政收費具有無償性。行政收費是國家憑借其行政權無償征收的,一經征收,財產權就轉歸國家所有,由國家支配和使用,國家不向被征收者支付對價,這是行政收費與行政征購的根本區別。
(5)行政收費具有羈束性。行政收費行為是一種羈束行政行為,也就是說,行政收費的主體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實施征收行為,它不享有自由裁量權,它不能自己決定征與不征,征多征少。
(6)行政收費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即行政收費必須以法定的方式作出,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7)行政收費的客體主要是金錢。
3.行政收費的作用是什麼?
行政收費是國家憑借其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有效形式,其基本目的在於滿足國家為實現其職能而對物質的需要。首先,行政收費有利於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具有管理經濟並促進經濟發展的功能。其次,行政收費屬於經濟利益的再分配,有利於縮小貧富差距,公平負擔,協調各種利益團體和各階層的利益。再次,行政收費是國家實現其管理職能,滿足其財政支出需要的保證。行政費用一經征收,其所有權就轉移為國家所有,成為國家財產的一部分,由國家負責分配和使用,以保證國家財政開支的需要。
4.行政收費的原則是什麼?
(1)特別支出由特別收入滿足原則。行政收費應當遵循“特別支出由特別收入來滿足”這一原則,特別支出就是指行政機關為特定的人或事的支出,如,行政機關為特定的人舉行考試或辦理證照,對特定的人造成的汙染進行治理,以及特定的人由於獲得國家的特許利益而應當向國家支付的對價,如開采國有資源。
(2)收費法定原則。收費的具體執行機關、收費對象、收費數額、收費程序等,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隻要沒有法律依據,任何擅自決定收費的行為,都是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都為國法所不容。同時,決定免除行政相對人的繳納義務也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而不能隨意為之。
(3)公平、公開原則。行政收費貫徹負擔公平的原則,即所謂行政收費“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同等情況的人同等對待,以保證行政收費的公平性。公開原則包括三層含義:一是行政主體據以收費的規範依據應當經過公布或其他方法予以公開,若未公開不得作為收費的依據。二是行政收費的過程公開。行政機關應當公開其收費的全過程,包括其辦公地點、職能權限、收費程序和方法等。三是行政主體必須定期公開行政收費狀況,接受權力機關和廣大民眾的監督。
(4)收費及時、足額的原則。行政收費是確保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因而必須及時、足額收取。
(5)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原則。為了防止在行政收費中侵犯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公民和組織一些必要的權利,如,拒絕非法收費的權利,知道收費依據的權利,獲得收費憑據的權利,不服收費提起行政複議和訴訟的權利,向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控告和揭發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