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事業收費基本問題(3 / 3)

(2)公平原則。公平就是說行政機關應當同等地對待相對人,相同的情況應當相同收費,不同的情況應當不同收費,不能區別對待,“看人下菜”。

(3)參與原則。參與原則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在收費過程中,應當盡可能為相對人提供參與的機會和條件,應當將公民看做國家的主人,行政工作人員應當多聽取他們的意見,而不能將它們僅僅看做管理的對象,可以隨意“宰割”。

(4)效率原則。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收費時在保護相對人的權利的基礎上要盡量提高效率,及時完成收費任務,如,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收費,不得拖延;行政收費不因相對人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而中止。

為了實現以上原則,行政機關在收費時應當遵守以下程序:

(1)亮證執法。即行政工作人員在收費時必須首先出示有效執法證件,這既有利於相對人監督執法活動,還可使相對人配合行政執法工作。

(2)回避。行政工作人員在收費時如果遇有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情況,就不得參加有關的職務活動,以免出現任人唯親或借機打擊報複的情形。

(3)說明理由。行政機關在收費時應當向相對人說明收費的理由,這裏的理由包括事實理由和法律理由兩方麵,事實理由是指行政機關收費是基於什麼樣的事實,法律理由就是行政機關收費的法律依據,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收費的,相對人有權拒絕。

(4)申辯與聽取申辯。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收費的理由不成立時,有權申辯,說明自己不應當交費或者應當少交費,同時可以反駁行政機關的理由。行政機關有義務聽取相對人的申辯,並加以認真考慮,不得把相對人的申辯看做是態度不老實,更不得因此加重收費。

(5)出具法定收據。行政機關收費時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不給收據的,公民有權拒絕交費,而且應當向有關國家機關舉報。這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6)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在收費時應當告知相對人,不服收費有權提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並具體說明行政複議機關和受訴的人民法院,以及法定的期限。

11.為了解決“亂收費問題”,國家出台了哪些政策和措施?

(1)清理行政收費,公布收費項目。

(2)實行收費許可證製度。凡依法有權收費的行政機關,都應當向物價部門申請收費許可證,沒有許可證或超越許可證範圍而收費的,屬違法收費,相對人有權拒絕,已經收取的應當退還。

(3)建立財政賬戶儲存製度。為了加強對收取的費用的管理,對於預算外的收費,行政機關必須存入指定的銀行,並由財政部門和銀行共同監督其使用。

(4)要求明確規定收費的減免條件、違法征收的法律責任、不服行政收費的救濟途徑。

(5)規定行政收費的執行方式。依法有權作出征收決定的行政機關並非都享有強製執行的權力,按照我國行政強製的基本原則,對於拒不履行行政收費決定的人,隻有少數行政機關有權自行強製執行,多數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行政機關自行執行的,應當遵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如出示執法證件,告知執行對象收費的法律依據和事實根據,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6)正在製定統一的行政征收法,以結束目前法律規範分散、依賴政策和紅頭文件收費的混亂局麵。

12.不服收費該怎麼辦?

(1)公民和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亂收費的,有權拒絕。

(2)對於行政機關的收費不服的,有權提出行政複議。行政複議,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決定的,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複議請求,由上級機關重新審查並作出相應決定的製度。行政複議的具體辦法參見《行政複議法》,要注意提出複議的法定時限是從知道收費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

(3)向人民法院起訴。不服行政收費的,應當提起行政訴訟;不服事業性收費的,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有關費用已經被征收,應當請求人民法院判令退還。

13.證照費的收取有一定的標準嗎?頒發證照時能否附加收取其他的費用?

證照收費應嚴格按工本費核定,不得附加任何形式的管理費。為加強證照收費的管理,1990年4月10日國家物價局和財政部發布了《關於證照收費管理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了收取證照費的審批權限和原則。

證照費的審批權限是:

(1)國務院各部門發放證照,應將印製證照的有關成本資料如實報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由國家物價局會同財政部核定收費標準。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放的證照,其收費標準由同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定。

證照收費的原則是:

(1)證照收費應嚴格按工本費核定,不得附加任何形式的管理費。涉外證照可參考國際上同類證照的收費標準製定。

(2)證照收費原則上以收抵支,如有節餘,全部上交財政;對財政部門已核撥經費的,則不能再收費。

3)工本費核算辦法:單位證照收費標準=核算;運雜費以實際發生的費用核算;損耗率不超過10%。印製費+運雜費)(1+損耗率)印製總數量。其中,印製費憑印製收據證照印製應以節約實用為原則,證照收費應專款專用。

各級物價、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證照收費的管理,對不按規定亂收費的,要嚴肅查處。

14.什麼是收費許可證?收費許可證應當如何使用?

為加強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務院糾風辦印發了通知(計價格[1998]2084號),頒布了《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

《收費許可證》是收費單位依法收費的憑證。收費單位要亮證收費,自覺接受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這裏的收費單位是指實施收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非企業組織。

價格、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收費單位的《收費許可證》製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收費單位必須向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自覺接受監督檢查。收費單位有違反收費管理規定的亂收費行為,由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查處。收費單位有塗改、轉借《收費許可證》行為的,價格主管部門可暫扣或吊銷其《收費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