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效率、低成本解決糾紛、平息矛盾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現實價值之二
通過審視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和存在的社會環境,應該承認它的曆史和現實的合理性。即使總體的民事訴訟模式變革在製度上已成為必然趨勢,通過簡易程序和人民法庭的實際運作,這種傳統的模式仍可能保持其特定的位置和意義――在中國走向現代化和城市化的過程中,在農村和民間應留下它的一席之地;在法治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它以及同其他代替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相互配合,滿足多元化社會的特定法律需求;既可以用它來控製訴訟的泛濫和訴訟成本的攀升;亦可以用它來維係地方社會秩序的安定和法律文化的特有樣式。總之,從民事訴訟的現狀看,雖然審判方式改革已推進了一個時期,但民事訴訟模式實際上尚未完全發生本質的轉變,較為實用的馬錫五司法審判方式在當今社會仍具有較強的生命力。
這兩大特征決定了馬錫五審判方式仍然具有存在的現實性價值,特別是對於那些長期生活在偏遠的農村出行不便、文化素質不高、訴訟能力不強、注重情理,及對情理熟悉對法律陌生的群眾來說,他們所需要的正是馬錫五審判方式中的巡回審理、就地開庭、符合情理、方便當事人訴訟等審理方法和審判原則,需要的正是法官善於利用當地民風民俗和情理標準,再結合司法原則,發揮個人人格魅力的工作方法。應該看到,大都市中的經濟案件特別是涉外案件中,馬錫五審判方式已經或正在被正規的民事訴訟程序所取代;但在欠發達的邊遠地區,群眾間的糾紛主要是婚姻家庭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係糾紛、合夥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等簡單糾紛,基層人民法院特別是農村的人民法庭審理這類案件時大多適用簡易程序,此時,具有靈活便利特點的馬錫五審判方式不僅能高效率、低成本地解決糾紛,平息矛盾,穩定社會秩序,還使國家司法權較為實際地行使深入到農村社會底層,從而將法治與法律意識逐漸推廣至每一個角落。當前,我國正處在重要轉軌期和“黃金發展期”,各種利益衝突和形形色色的社會矛盾非常尖銳,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一個和諧的社會,必定是一個民主與法治的社會。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就是讓全社會各方麵的利益關係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與實現。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加強民商事案件司法調解的力度,有效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是職責之所在。所以,就現階段中國的國情而言,馬錫五審判方式在基層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仍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與生命力。
(三)簡化程序、便民訴訟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現實價值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