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中國社會發展不平衡,民事訴訟方式的改革宜區分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城市和鄉村的不同情況,分層次、分階段、分區域地推進。在高級法院和中級法院可以采用目前正在推行的審判模式,但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的人民法庭則可以借鑒馬錫五審判方式審理民商事糾紛,並將馬錫五司法思想不斷發揚光大。在司法實踐中,廣大基層法官在基層鄉鎮、基層社區忠實地履行定紛止爭、維護法治的司法職責,長期以來積極探索符合基層情況的審判方法並付諸實踐,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例如:白鹿原上的好法官――李增亮,在藍田縣鹿塬法庭工作13年,共辦理了526起案件,在他所辦的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是走出法庭,到集鎮上、到家庭中辦理的。一次開庭就是一次普法教育,一次走訪調解就是一次法律知識宣傳。如,草原上的“馬背法庭”――青海省海西洲天峻縣人民法院每年夏、秋季節派出由一至三名法官組成的巡回法庭,深入各個鄉鎮、牧業社舉辦法製講座,走村串戶,就地辦案,及時化解糾紛,調解案件,被當地群眾視為定紛止爭的貼心人。雲南省祿勸縣撒營盤法庭“背著國徽去開庭”。法庭共有5名法官,管轄著7個鄉鎮的700多個自然村,人口達到16萬,分別屬於16個少數民族。長期以來,由於受地理環境的製約,當地老百姓生活貧困,法律意識淡薄,很多案件當事人不願意到法庭來。為了給更多的群眾普及法律知識,法官們選擇了背著國徽翻山越嶺去開庭,從1997年開始下村巡回審判,先後入戶開庭審理600多個大小案子,占整個法庭受理案件的三分之一。他們的做法受到當地老百姓歡迎和擁戴。實踐證明,這些活動的開展,有力地促進了公正、高效執法,踐行了司法為民要求,受到廣大農民當事人的歡迎。這些審判方法都是以解決糾紛為目標,以促進社會和諧為宗旨,具備馬錫五審判方式的一些特點:其一,案件大多發生在農村偏遠地區,法院在訴訟程序及運作過程中不拘形式,實行當事人便利主義,訴訟不依賴律師參與,法官定期下鄉,及時、就地開庭解決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不是必須采用書麵形式,個別情況下可以采用口頭提起訴訟,法院庭審不必一定遵循舉證、質證等固定形式,法官可以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簡化庭審程序。其二,法官在辦案過程中仍然是以糾紛解決為目標,並重視糾紛解決的實體正義和社會效果。雖然與馬錫五的時代比較,法官在辦案中已經基本有法可依,但法官仍然注重借助各種傳統習慣,如道德、鄉規民俗、宗族約束、社會輿論、情理、人民陪審員參加陪審等判斷是非、說服當事人,並主動依靠當地組織的協助。甚至把法庭開到街道社區、村委會、農家小院、田間地頭、學校等,以教育群眾,積極發揮調解的特殊作用,追求結果的自願性和合理性,特別重視糾紛解決的社會效果。其三,法官在辦案過程中仍然是開庭與庭外工作並舉,不僅把調查證據和對當事人的說明、解釋作為辦案的需要,而且將其視為自己的道德義務。法官在依法辦事的前提下,並不掩飾對當事人的理解、同情或道德的譴責和批判,總是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富有人情味,與當事人保持著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對話和交流關係。因此,隨著法官工作的進展,當事實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都逐步理清時,糾紛實際上已經解決,當事人或撤訴、或接受調解,最終達到對判決也容易接受和執行的目的。
二、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現實價值(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