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現實價值(1 / 3)

(一)巡回審理、調解為主、就地開庭、方便訴訟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現實價值之一

馬錫五審判方式是以陝甘寧邊區從事司法審判工作的馬錫五命名的,這種審判方式是在當時的司法理念、製度和經驗的基礎上總結、提煉和發展起來的較為係統的民事訴訟模式。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1)法官全麵調查證據,發現案件事實真相;(2)發動和依靠群眾,調解為主,司法幹部與群眾共同斷案;(3)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廉潔公正;(4)實行巡回審理、田間地頭開庭等簡便利民的訴訟程序。其中許多具體原則和做法以後被直接運用於新中國的民事訴訟製度。馬錫五審判方式包括三個有機聯係的步驟:查明案件事實、聽取群眾意見形成調解方案、說服當事人接受。馬錫五審判方式之所以為廣大老百姓所接受,並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影響著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構建,是因為:首先,馬錫五審判方式強調法官查明案件事實,這充分回應了當事人對查明“真相”的要求;其次,充分考慮當地民風民俗作出的裁判為群眾所樂於接受;最後,當事人在當地環境、社會關係、宗族等社會輿論壓力下,也容易服從判決和調解結果。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增加,審判人員違法違紀事件時有發生,暴露出當時的審判方式諸多不合時宜之處。為扭轉被動局麵,法院開始探索審判方式改革。為提高審判效率,法院不再包攬查證,轉而要求當事人舉證;為縮短審判周期,不再規定調解結案率,開始強調審限,要求盡快作出判決;推行“一步到庭”等等。事實證明,這些改革舉措的確取得了成效,改革的成果也得到立法的肯定。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確立了以判決為主,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立應及時判決;在證據的收集與提供上,雖然保留了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力,但是把“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為證據來源的主要渠道,確定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等等。

近年來,民事訴訟程序改革加快步伐,在全國各地的審判實踐中,逐漸摒棄“糾問式”審判方式,開始推行“辯論式”審判方式。不再提倡傳統的、習慣的“攜卷調查”、“庭外審案”和“一問一答”等審判方式,並認為“糾問式”審判方式帶來法官先入為主、庭審走過場甚至法官替代當事人“打官司”等弊端,造成了訴權與審判權相混淆,有礙當事人訴權的行使,妨礙程序公正,一定程度上造成案件實體處理不公等現象。

我國的民事訴訟由傳統的馬錫五審判方式過渡發展、演變為新的審判方式改革。當今我們進行對比性研究的目的就是要不斷矯正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序及製度,使其具有科學性和現實性的意義和價值。

當前,中國社會發展不平衡,沿海地區與內陸地區之間、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以及城市與鄉村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差距極大,具有兩大特征:一是貧富差別大,欠發達地區群眾不具備訴訟能力的社會特征。從地理環境因素上分析,中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東西部地區發展水平差異巨大,人口分布極不平衡,在中西部的許多農村、邊遠山區,由於交通不發達,群眾出行極為不便。雖然近年來,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許多地區的人民群眾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養也遠未達到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參與訴訟的狀態。尤其是經濟欠發達的農村地區,群眾不具備訴訟能力,法製觀念淡薄,而現代訴訟方式所具有的專業化、技術化、複雜化的特點,使普通民眾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農村、邊遠地區的群眾不了解也不適應機械的司法程序。二是情理社會特征。情理觀念在中國幾千年文化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判斷是非作用,不僅是中國人的一種行為模式,而且是一種衡量正義的標尺。社會正義觀直接影響著人們對司法審判的評價,而審判的合法性,取決於當事人和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或承認。從這個意義上說,審判之公正,其實就是“公眾認為正確”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