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議庭評議原則(2 / 2)

(三)發言順序限定原則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每一個法官都必須毫無保留地、充分地展示其心證過程,以及對案件作出自己的判斷。在言詞辯論終結以後,法官斟酌辯論的全部意旨以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依據理論法則和經驗法則,本於自由心證主義原則對案件事實的真偽作出判斷。就自由心證主義原則的實質來看,法官心證的形成是其本身的職責,也是獨立審判的必然要求,不受外界幹預。合議庭在評議案件時,法官必須如實地展示其內心所形成的心證,不應當受到任何因素的幹擾,特別是合議庭其他法官所展示出的不同認識、不同判斷等不同心證結果所產生的影響。但是,任何一個人都有難以克服的心理弱點及其他方麵的弱點,對於一個資力淺的年輕法官而言,在經驗豐富、學識淵博的老資格法官事先展示了與自己不同的心證的情況下,年輕法官難免會出於尊敬,或者出於人情世故,甚至出於盲從,不展示自己內心的真實心證,而是以虛假的認識和判斷來應付合議庭的評議。反之則不然,資深法官陳述其與資曆較淺的法官對案件的不同意見時,一般不會有多少顧慮,容易展示其內心真實的心證。因此,為了避免消極後果的發生,確保每一個法官能充分展示其內心的真實心證,必須限定合議庭成員評議案件時的發言順序。我國台灣地區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每一個法官都必須陳述自己的意見,其順序是,以資曆最淺者為先,資曆相同的,以年齡小的為先,最後由審判長發言。審判長一般就是合議庭中資曆最深的法官,因為審判長由庭長擔任,在沒有庭長的情況下,由最資深的法官擔任審判長。

(四)過半數決定原則

合議庭法官對案件的處理都持相同的意見,自然將意見作為對案件裁判的最後決定。如果合議庭法官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無疑應以多數意見對案件作出裁判,因為此種情況下必然存在多數意見,而且該多數意見一定過半數。但是,並不是對任何案件的評議結果,都會存在超過半數的多數意見,例如,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在評議案件時有三種處理意見,或者由五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有四種或五種意見等,在這種沒有過半數意見的情況下,依據何種意見對案件進行裁判?但不管怎樣,有一點應當是非常肯定的,就是作為審判組織的合議庭必須依據評議意見對案件作出裁判。對此,我國台灣地區以這樣的原則來處理:在每一種意見“各不達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如A、B、C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對一個傷害賠償案件進行評議時,A法官主張賠償8萬元,B法官主張賠償9萬元,C法官主張賠償12萬元。沒有過半數的意見,於是,將主張最高賠償額C法官的意見,算入主張次高賠償額B法官的意見之中,此時出現了過半數意見,即應當判決賠償9萬元。再舉一例以說明,甲、乙、丙、丁、戊五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就一違約糾紛案件進行評議時,關於違約損害賠償出現了幾種不同意見:甲法官主張賠償300萬元,乙法官也主張賠償300萬元,丙、丁、戊三名法官分別主張賠償400萬元、500萬元和550萬元。在這四種意見中,雖然甲、乙二位法官的意見是多數意見,但未能過半數,不能作為最後的裁判意見。隻能依上述原則要求,將主張最高賠償額戊法官的意見算入主張次高賠償額丁法官的意見之中,但此時仍未達到過半數意見,於是,又將該意見(即賠償500萬元)算入主張再次高額的丙法官的意見之中,這時便達到了過半數意見,即以賠償400萬元作為最後的裁判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