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合議庭負責製隻有搞清當前的合議庭運行機製方麵有哪些問題製約著合議庭負責製的落實,才能真正把握好推進合議庭負責製的方向和重點。肖揚院長在論述改革和完善合議庭製度時,深刻地指出:“審判組織不夠科學,審判操作的程序不夠完善,審判監督的體製不夠有力”,是合議庭改革存在的突出問題,這就為我們提供了明晰的思路。
(一)觀念陳舊――院庭對立,體製不順
對於我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理解和實踐,由於憲法和訴訟法明確規定是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在人民法院內部則實行法院集體對審判權的行使和負責。因此,許多文件和教科書的解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是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正是由於立法的模糊規定和學理上的片麵解釋,長期以來,形成了一種錯誤的觀念,將審判權獨立與合議庭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立起來,由此形成的體製是,人民法院內部奉行“集體辦案,集體負責”的辦案機製,把訴訟行為行政化,形成了“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合議庭、院長、庭長和審判委員會之間實行層層審批,審理案件大家參與,出了問題都不負責的體製。
(二)責任不明――陪而不審,合而不議
當前,合議庭在審理案件中,存在著集體智慧發揮不夠、“一人審、二人陪”、“陪而不審”、“合而不議”、承辦人唱“獨角戲”的問題。庭審中陪而不審主要表現在:從庭前準備到庭審活動,從調查取證到裁決主導意見的形成都是由承辦人完成,即便是審判長,也隻是在交代合議庭成員、當事人權利時主持一下,其他法庭調查、庭審辯論等均由承辦人主持。合而不議主要表現為,其他合議庭成員對案件存在的問題不願花精力思考,一般是附和承辦人的意見,提出不同意見時,也很少認真闡明理由,更有甚者合議庭根本不聚在一起評議,而是承辦人將自己的處理意見分別與其他合議庭成員打聲招呼就算評議了。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因為當前實行的承辦人辦案製。承辦人製度使合議庭成員處於形式上的平等和實質上的不平等地位,直接導致其他合議庭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更主要的是法院內部對審判人員的考核主要以其個人承辦案件數和辦理情況作為考核指標,與合議庭其他成員關係不大。由於權力主體和義務主體的錯位,相當一部分辦案人員隻顧自己埋頭辦案,對非本人承辦的案件關注甚少,正如一位法院同仁指出的:“現在許多案件的審判,除案件承辦人知悉案件外,合議庭其他成員有其主辦的案件,往往隻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臨時參審,聽憑承辦人介紹案情,自己不甚了解,使合議製流於形式”。
(三)權力受限――審而不判,判而無威
長期以來,我國法院基本上實行的是行政領導對案件負責製,而不是合議庭負責製。當合議庭研究案件意見不統一或存在較大分歧時,要麼提交庭長或分管院長“定奪”,要麼提請審判委員會研究。從表麵上看,庭長和院長的意見是對案件處理的一種建議性意見,但合議庭大都會執行,審判委員會有些時候則代替合議庭定案,個別的還要向上級法院請示。這種做法的出發點是為了案件質量負責,防止由於法官的業務能力不高或其他原因造成錯案,實踐中也對一些案件的質量起到把關作用。但是弊端很多:其一是於法無據。我國三大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均沒有規定向庭長、院長彙報案件和向上級法院請示案件的程序、做法。審判案件應當按訴訟法進行,包括每個環節、步驟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證實體公正的必要條件。案件層層彙報、請示的做法,有悖於合法性的原則。其二是違背了有關程序原則。為確保案件公正審判,我國三大訴訟法規定了有關審判案件程序的基本原則,如公開審判原則、直接審理原則、回避原則、兩審終審原則等。庭長、院長和上級法院不參與審理案件,卻要對案件的處理作出決定,違背了直接審理的原則;一審判決前,上級法院已對案件的處理作出決定,導致當事人上訴引起的二審程序流於形式,實質上將兩審終審變為一審終審,違背了兩審終審原則。其三是弱化了法官的獨立精神和責任心。由於案件要層層彙報、請示,法官在審判案件中遇到難題,不是通過鑽研法律,學習相關知識,研究案例,提出見解和處理意見,而是“勤請示,勤彙報”,把難題留給領導,久而久之,形成“法官管事實,領導管判決”的習慣,法官缺乏提高自身水平的壓力感和自覺性。其四是拖延了案件審限,影響訴訟經濟。案件層層彙報、請示,既占用了承辦人的工作量,又增加了庭長、院長和上級法院的工作量,拖延了案件審限,浪費了大量寶貴的人力資源。其五是不利於錯案責任製的落實。案件層層彙報、請示,經過多人定奪,一旦發生錯案,就成為“人人負責,人人無責”的局麵,錯案追究難以落實到具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