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監管乏力――放而不管,管而不力
在消除司法行政化、還權於合議庭、讓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呼聲之下,各級法院大都實行審判長直接審批案件製度。審判權力的下放,使得一些法官自覺不自覺地從原來法官定案逐級上報、層層把關這一極端走向了“審判長負責製”的另一極端,把獨立行使審判權與監督管理相脫離,甚至出現了審判權與管理權嚴重脫節的現象。更為重要的是監督管理模式單一。現如今對合議庭的監督,有的地方仍實行行政監督手段,諸如發回重審案件督查、錯案責任認定、案件質量考評等都由紀檢監察和政工等部門組織實施,而這些部門平素一般不直接接觸案件,既不了解案情,也不掌握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隻憑借聽彙報、看資料,這種純粹性的事後監督,很難取得實質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