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議庭負責製的內涵及其法理基礎(1 / 1)

陝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劉佩華

建立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的審判組織和管理模式,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的要求之一。按照這一要求,各地法院相繼嚐試推行了“主審法官製度”、“審判長製度”及“小審委會製度”等,並就合議庭職能轉化作了有益探索。但是客觀地講,這些改革與合乎現代訴訟規律的合議庭負責製還有很大差距。為此,在全國第七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提出了“實行合議庭負責製”的要求,這為我們今後的改革提出明確的思路和方向,也對傳統審判模式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基此,在充分探討合議庭負責製的內涵及其法理基礎的同時,反思和檢討現行合議庭審判模式的弊端,進而提出推進合議庭負責製的構想便成為筆者寫作本文的主旨。

(一)合議庭負責製的內涵

合議製是我國重要的審判原則和製度,合議庭是我國最重要、最基本的審判組織。如果說合議製主要是從法律製度層麵來確認和界定我國司法審判基本原則的話,合議庭負責製則是更多從審判組織結構和權力運行層麵來落實這一審判原則的工作機製。因而,筆者以為,所謂合議庭負責製是指由三名以上單數審判人員組成的審判集體,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共同對案件進行審理、裁判、共同負責的辦案機製。具體講,合議庭負責製應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合議庭負責製的基本主體是合議庭

根據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訴訟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是最基本的審判組織形式,這就意味著合議庭是合議庭負責製的執行主體,是合議庭負責製在審判組織上的具體表現形式。因而合議庭構成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合議庭負責製落實質量。進言之,合議庭的組織形式、人員搭配、形成方式,對合議庭負責製落實至關重要。因此,實行合議庭負責製,必須從改革合議庭的組織形式入手。

2.合議庭負責製的基本內涵是民主集中製

即合議庭成員共同對案件的審理、裁決負責,發揮集體智慧,實行民主集中製,發揚民主,防止獨斷專行、主觀片麵和徇私舞弊。這就需要從改革合議庭內部運作機製入手,明確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的職責權限及其相互關係,確保合議庭全體成員依法、規範行使審判權。

3.合議庭負責製的終極目標是凸顯司法獨立,促進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一項重要的憲法原則。而法院的獨立審判最終是通過審判主體來實現的,審判主體如果沒有獨立性,法院的獨立就是一句空話。因而實行合議庭負責製還必須在確保合議庭獨立行使審判權上下工夫,理順合議庭與審委會、院長、庭長及審判長的關係,通過必要的考核與監管,堅持嚴格執法,促進公正司法。

(二)實行合議庭負責製的法理基礎

首先,實行合議庭負責製是我國審判主體製度所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製。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由此可見,在我國,基本的審判主體是合議庭,而不是獨任法官,更不是其他個人和組織,合議庭是我國最基本的審判組織形式,也是最主要的審判主體。

其次,實行合議庭負責製是獨立審判原則所決定的。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是一項重要的憲法原則。法院的獨立審判不是簡單的口號式的“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法院作為一個集合體,其獨立性最終必須通過審判主體的獨立來實現,合議庭負責製的落實則是獨立審判實現的有效形式。

再次,實行合議庭負責製是訴訟的直接言詞原則所決定的。在我國,除在極少數情況下可以不開庭審理以外,原則上實行開庭審理。這表明,直接言詞原則是我國訴訟法的一項重要原則,這一原則客觀上要求由合議庭負責“審”與“判”,隻審不判或隻判不審都不符合審判工作的內在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