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證人製度是英美法係國家根據其對抗主義即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發展出來的解決案件技術問題的製度。專家證人本質上仍是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人,其由當事人自己聘請,費用各自承擔,專家證言須經庭前的開示程序,專家證人通常須出庭並接受交叉詢問。
我國傳統的訴訟法理論認為,證人是通過其感知器官感受到案件事實並就此出庭進行陳述的人,證人證言應該是“感知證言”。因此,我國以前並不承認依靠專業知識對案件事實進行分析、推斷的專家在訴訟中的獨立地位,其往往是作為司法鑒定活動的一部分出現的。然而,我國民事訴訟模式改革向當事人主義轉變後,由當事人自行聘請的“專家輔助人”在《證據規則》中首次出現並確立了其訴訟地位。該規則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由1-2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說明;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在對技術問題的事實認定往往決定審理結果的知識產權案件中,專家輔助人製度是實現訴訟對抗的基本製度之一。申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對於當事人維護自身訴訟利益和法庭查明並確認案件事實具有重要意義。對鑒定結論進行質疑是最高法院確立專家輔助人製度的初衷之一。由此可見,專家輔助人製度與司法鑒定製度對於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發揮著相輔相成、相互配合的作用,是查明案件技術問題的主要製度。然而《證據規則》對專家輔助人製度運用過程中遇到問題如何解決並沒有給出具體的指引。
申請司法鑒定與專家輔助人出庭是當事人舉證權和質證權這一基本訴訟權利的重要內容。尤其是專家輔助人製度,是與技術問題緊密關聯的知識產權案件中通過對抗製實現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重要製度。同時法官為認定案件事實,亦不可避免地需要在認證程序中對司法鑒定結論與專家輔助人意見予以辨析,並最終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斷。據不完全統計,法官在裁判案件中,認定事實錯誤導致裁判錯誤的案件占據了相當比例,而知識產權案件因涉及專業技術問題導致認定事實錯誤的現象尤為突出,因此相對其他案件類型,這兩項製度對於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重要性尤其顯著,主要體現在:(1)知識產權案件與技術問題的聯係最為緊密,新類型案件幾乎均涉及技術問題;(2)知識產權案件涉及的技術領域廣,發明的無限性決定了僅專利訴訟案件就可能涉及所有的技術領域;(3)網絡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等新類型案件是以與科學技術發展相同的速度不斷湧現。可以說技術問題常常是知識產權案件的核心問題之一,如何正確適用這兩項製度,成為知識產權法官不可回避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