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司法鑒定與專家輔助人製度基礎(1 / 2)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孫海龍 姚建軍

從先秦時期專門解決案件技術問題的“令吏”到宋代為人熟知的法醫宋慈,審理案件麵對的永遠不隻是法律問題。技術問題的辨析似乎從訟爭產生之始便伴隨訴訟的整個曆史,並且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體現得越來越明顯。正如美國耶魯大學達馬斯卡教授所言:“站在20世紀末思考證據法的未來,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討正在演進的事實認定科學化的問題。”而作為涉及技術問題最廣、最新、頻率最高的知識產權案件,在麵臨這個“事實認定科學化的問題”上首當其衝。

針對案件審理涉及的技術問題,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結合其各自不同的法律傳統、法律製度和訴訟形式分別形成了司法鑒定製度和專家證人製度兩種模式。我國傳統上屬於大陸法係國家,訴訟亦沿襲職權主義的審理模式,因此司法鑒定是我國解決案件技術問題的傳統方式。但隨著審判模式向當事人主義轉變的趨勢及兩大法係的相互融通,我國又確立了類似英美法係專家證人製度的專家輔助人製度,從而形成了兼采兩大法係之長解決案件技術問題的製度基礎。

(一)大陸法係及我國司法鑒定製度

司法鑒定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是大陸法係國家用於解決案件技術問題的傳統模式。由於大陸法係的傳統審判模式屬職權主義,法院對案件審理起絕對支配作用,鑒定作為訴訟活動的一部分自然也烙上了職權主義的印痕。在法國、德國等大陸法係國家,鑒定人被定位為以專業知識協助法院就專門性問題加以判斷的人,是“法官的助手”或“法官的科技輔助人”。鑒定與否的決定權在法官,鑒定人由法官選定,鑒定人出庭並不具有必要性,鑒定結論在證據中的地位很高。

我國屬大陸法係國家,同時受蘇聯審判模式的影響,司法鑒定是我國解決案件技術問題的主要手段,三大訴訟法均將鑒定結論規定為證據種類之一。傳統的司法鑒定職權主義色彩濃厚,鑒定的啟動、鑒定人選擇、鑒定人出庭及詢問等製度與大陸法係國家的做法基本相同。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簡稱《證據規則》)開始實施,審判模式開始向當事人主義轉變,鑒定的啟動權(非決定權)交給了當事人,且規定了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權。由此民事訴訟中的司法鑒定製度表現為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與當事人申請、法院決定並委托鑒定並行的模式,應該說這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模式。

(二)英美法係專家證人製度及我國專家輔助人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