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成果及其製度構建:相關法院解決知識產權審判中民刑衝突的探索及其理論意義
綜觀近年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曆史,我們不難發現在知識產權的保護領域司法實踐不止一次地走到了立法前麵,並推動著立法的發展和完善。不論是實體方麵新的知識產權權能和新的客體種類的引入還是程序方麵的知識產權司法改革的推進,地方各級法院作為法律第一線的直接實踐者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對於知識產權審判中民刑衝突帶來的諸多問題隻有司法一線的法官最有體會,也因而才最具有改變現狀探索解決途徑的原動力。近年來部分法院在此領域做了有益且頗有成效的探索,比如西安中院的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及行政審判一體化改革,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深圳南山區法院、山東青島市市南區法院等在實踐中進行的“三審合一”的知識產權審判庭的探索等。概括各地法院的改革探索具有以下成果和製度構建意義:
(一)管轄權的協調和統一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而接下來第20條中的三項除外,規定中也並未將知識產權案件單列出來,由此便確立了基層法院審理我國一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原則。在此原則框架下,對那些少數原本對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並已經成立了知識產權民事審判庭的基層法院來講管轄權的問題並不具有典型性。問題的關鍵存在於全國大多數沒有設立知識產權民事審判庭的基層法院,它們不具有審判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權限,卻被法律賦予了審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職能,由於缺少知識產權審判相關的人員和經驗,除非請求向上級法院移轉管轄,否則麵對知識產權民刑交叉案件極可能出現基層法院認定犯罪而上級法院卻認定並不構成侵權的司法尷尬。鑒於知識產權案件往往具有專業性強、證據及證據規則獨特、審判難度大、社會影響大的特點,西安中院建設性地提出了“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統一由市中院受理、審理”的大膽嚐試,這本質上是對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能動適用,為刑事訴訟法修改提供了實踐經驗。該項改革成功的關鍵,不僅著眼於法院係統自身對知識產權刑事與民事案件管轄權及其審判的協調統一,還需要與公安和檢察機關溝通協調,以便實現偵查、公訴與審判的相協調。站在有效解決知識產權民刑衝突和加強知識產權審判的立場,在刑事訴訟法修訂中應落實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中級法院管轄的規定。
(二)知識產權民刑交叉案件審判應遵循“先民後刑”原則
2006年西安中院在知識產權審判改革中確定了在民刑交叉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應根據“確權――一般侵權――犯罪(嚴重侵權)”的知識產權司法認知模式實行“先民後刑”原則。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實行“先民後刑”原則是對傳統民刑交叉案件處理中“先刑後民”原則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主導地位的突破。筆者不否認“先刑後民”的訴訟原則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處理其他民刑交叉案件中尚存在某種合理性,但是在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中“不能實行‘先刑後民’,反而隻能實行‘先民後刑’,才符合案件的特點和審判規律。”理由如下:
首先,知識產權犯罪均是侵權行為達到一定程度後對同一行為判令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上再科以刑事處罰的問題,這種案件的民刑交叉問題不同於一般刑事案件因犯罪行為可能同時引起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其處理的首要前提是對權屬、侵權能否成立等民事問題的判斷。其次,這類案件審理的重點和難點在於對案件專業性事實的認定和實體法上的專業性問題的法律適用,各類知識產權案件並不因為訴訟程序的不同而有明顯的差別。在考慮案件審理分工時,對這類案件性質的考慮要重於程序性的選擇。再次,實行民事附帶刑事訴訟有利於權利人和刑事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審理進程適時提出刑事自訴,或者決定是否將案件作刑事公訴案件移送處理。此外,基於知識產權的私權性質,一般而言,如果侵權人承擔了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銷毀侵權產品或者標誌、賠禮道歉等足以對權利人予以救濟又沒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就沒有必要再由國家司法機關出麵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最後,這類案件起訴時往往侵權行為還在繼續而且證據難以收集,從提供及時有效救濟的角度而言,首先需要的是通過訴前禁令製止侵權行為的繼續和通過訴前證據保全來發現和固定侵權證據,而這些措施目前還隻能也隻有在民事訴訟中采取,以單純的刑事訴訟或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形式均是做不到的。刑法學者張明楷教授通過對侵犯商業秘密罪審判過程的探討也得出了“刑事程序優先並不是絕對的,在刑事問題的處理依賴於民事問題的解決時,可以甚至應當先民後刑”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