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為將來統一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置構想作了積極探索。大知識產權審判格局、知識產權法院問題,是各國法律界普遍關注和推進的主題,近年來不斷有研究成果產生,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倫敦的國際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和娛樂業委員會”於2005年2月最終完成並公布的《有關專門知識產權法院和審判庭的國際調研》。雖然報告中對我國知識產權審判庭的性質認定與事實情況存在出入,但其調研報告結論中的一個重要發現很有啟發意義:即“雖然設立了知識產權法院的國家是少數,但是在沒有專門知識產權法院的國家,法律實踐者壓倒一致地傾向於――建立知識產權法院。”正如鄭成思教授所言,由知識產權庭或相應的知識產權法院,越出“民事審判”的範圍,一並受理涉及知識產權的行政與刑事訴訟案件,已經是實實在在的國際慣例。這一調查結果無疑也從一定側麵說明了知識產權審判一體化是大勢所趨、人心所向,建立知識產權法院應該是未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主要模式。根據該報告“專業知識產權法院”被寬泛地定義為“法律賦予獨立司法權力的永久性組織,由一個以上法官組成,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糾紛。專業知識產權法院區別於該國家或地區一般性質的法院。”由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專業知識產權法院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可以說是大知識產權審判格局的最高模式。從當前知識產權司法改革的探索成果中我們可以看到知識產權專門法院的影子,可以說由不同訴訟程序中的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就是萌芽狀態的知識產權專門法院,是知識產權審判一體化思想指導下專業知識產權審判組織的雛形。
結語
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民刑衝突主要表現在現行程序法規定和審判組織設定的缺陷和不足,其本質上是人們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水平要求的不斷提高與當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製相對落後之間的矛盾。各地法院知識產權司法改革中的探索和經驗固然可貴,但其僅僅適用於一時一地,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知識產權審判中的民刑衝突,實現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公正高效與協調統一,依然取決於關於知識產權理論研究的深入以及有關立法的完善和製度的建設。本文通過對審判實踐的考察、訴訟理論的闡釋以及改革成果的提煉,期待能夠進一步喚起理論界和實務界對知識產權審判中民刑衝突問題及其解決路徑的關注,並在訴訟法修訂中有所體現;同時期待伴隨大知識產權審判格局的普遍建立,我國能夠最終成立統一知識產權法院,切實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司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