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認為在知識產權民刑交叉案件的審理中適用“先民後刑”原則本質上是由知識產權權利客體的無形性和共享性的特點決定的,通說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創新性智力成果(經濟分析法學中稱為知識產品),它本質上是一種信息,而信息天然就有無形性和共享性的自然屬性,所以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知識產權具有“客體共享,利益排他”的屬性。而受民法或刑法保護的一般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其權利上的利益和權利的客體(比如“物”或“人身”)是不可分割的,利益上的排他性直接通過權利客體的排他性表現出來,所以對權利本身的侵犯直接通過對作為權利客體的物或人身的侵犯加以體現出來,這在訴訟中是不證自明的。但是知識產權客體與客體上權利的分離狀態以及客體本質上作為信息的無形性和共享性要求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處理必然是一個先確定權利歸屬,再考察是否存在侵權,然後討論是否因嚴重侵權而構成犯罪的過程。
在知識產權審判領域侵權和犯罪存在著邏輯上的牽連關係,刑事上構成了知識產權犯罪民事上一定構成知識產權侵權,可以說知識產權犯罪是知識產權侵權的高級模態,是一種嚴重的侵權。僅僅是因為侵權在量上(主要表現為金額)積累到了一定程度被法律認為具有了社會危害性侵權便發生了性質的變化成為了犯罪,這種情況在其他類型的案件中並不常見。如果在民事上的權屬、侵權的事實得不到確定時,刑事上討論是否構成犯罪是沒有依據的,也是不合邏輯、沒有意義的。所以可以說在“確權――一般侵權――犯罪(嚴重侵權)”的知識產權司法認知模式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先刑後民”的傳統審判架構被徹底顛覆了。
(三)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的形成
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常設性的能夠統一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的專門業務庭,如上海浦東法院的知識產權庭;另一種是臨時性的合議庭即由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審判人員介入到知識產權刑事和行政案件當中,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相關知識產權案件,如西安中院的做法。知識產權專門審判機構的形成是從根本上消除知識產權審判中包括民刑衝突在內各種不協調因素的關鍵,其意義體現在如下方麵。
首先,審判組織人員構成的變化是大知識產權審判格局理念的集中體現。大知識產權審判格局是相對於目前的大民事審判格局來講的一個概念,每種格局代表著不同的司法理念和價值取向。長期以來知識產權由於本質屬於私權,盡管其具有這樣那樣的特點但反映到司法領域,它與物權、債權等傳統民事權利的保護並沒有太大的差別,而是統一在民事審判的範圍中加以規製。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知識經濟時代初露端倪,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與日俱增。隨著人們知識產權觀念的增強,知識產權作為新型財產權而區別於傳統民事權利的諸多特性越來越為人們所了解和認識,這種變化隨之反映在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大部分省會城市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相繼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對外宣傳上正式改稱“知識產權審判庭”。但是這種名稱和形式上的調整並沒有改變“大民事審判”的格局,因為目前所謂的知識產權審判庭僅僅審理民事案件,不審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本質還是作為大民事審判格局中民事審判的一個部門而存在的,因而不能稱為真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審判庭。真正意義的知識審判庭是大知識產權審判格局下的專業法庭,即審判庭受理案件時僅僅考慮是否屬於知識產權案件而不考慮民事、刑事還是行政的分類,在審判組織的構成上不考慮案件民事、刑事或者行政的定性,而是根據具體知識產權案件本身的特點配備審判人員。目前知識產權司法改革中的探索已經打破了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審判人員互不見麵、各自為政的局麵,從知識產權審判的特點和共性出發使不同程序中的審判人員走到一起,可以說是對當前大民事審判格局的一種突破。實踐證明此種探索是積極和富有成效的,以深圳南山法院為例,2004年5月14日,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就華為公司三位員工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向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於該案專業性強且受媒體廣泛關注,社會影響大。南山法院嚐試由民庭法官擔任審判長,刑庭法官擔任主審法官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最終判決三被告構成犯罪,該案上訴後,深圳中院維持了原判,此種審判模式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和社會效果,並被最終確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