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檢察“官”“員”無序到有序看檢察機製創新的科學發展(3 / 3)

在西方法治發達的法國,檢察官必須具有法學學士學位,並通過司法官職的一次性考試合格後,在司法研習中心進行三年實務訓練和六個月的實習。具有法學博士學位的人可免除司法官職考試,並且進行實務訓練的時間隻有一年。上述人員研習屆滿後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的,可被任命為助理檢察官。在此之後,助理檢察官通常需經1-4年的努力,依據其業績,可晉升為檢察官。根據我國現狀,除國家特殊任命外,受非國民教育序列和非法律本科以上的,未經培訓的,隻可能是“檢察員”,而不可授予檢察官,要升任檢察官,必須經兩次以上國家級正式培訓。雖然學曆高低不能代表能力的高低,但學曆作為必備的專業背景,應是能力的一個重要參考指數。

三、主訴(辦)檢察官不是終身製

當前,主訴(辦)檢察官是個熱門話題,討論多且偏重於待遇如何,較少側重於責任,主訴(辦)檢察官被單純理解為待遇和權力,一時間,成為人們追逐的熱點。主訴(辦)檢察官實施以來,很少看到或聽到因為哪件案件而被承擔責任、免去主訴(辦)的報道,難道個個案例都無懈可擊嗎?有的檢察機關處級負責人既是高級檢察官,又是主訴(辦)檢察官,又是檢察員;是行政管理者,又是案件的主辦者,集行政、業務權力為一身,形成了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的局麵,無形中生成專權的土壤。因此,(一)主訴官不應是終身製,升任檢察官之後,經過純專業性的考試,成為某件具體案件的主訴官,主訴官的考核內容應包括平時的法庭測評。此案辦結後,主訴就不存在了。誰主辦案件,誰就是此案的主訴官,隻是分工負責而已,適當補助津貼,不和高薪掛鉤,以此遏製專權。檢察官作為法律特使,可以是終身製,而主訴(辦)檢察官僅僅是檢察官的一個分支而已,不應終身製。(二)處室正職不得擔任主訴官,但可以作為檢察官參與辦案,要當主訴官就應免去行政職務。正職負責抓的是全盤工作,其職責是為屬下創造出一種工作環境,在這種環境中眾人的合作可以將內在的衝突矛盾化解,從而產生創造性的決策,使危害極大的權力爭鬥和本位主義減少到零。得力的處室正職,就是通過經常性、有目的的幹預,使屬下各方勢力均衡,目標一致,全力辦好個案,作好上級領導的助手。很難想象處室領導在行政重壓下,還有多少精力去參與辦案,如果不參與辦案,主訴官的作用何以體現?

四、檢察官的人身權利應該得到保護

檢察官的人身權利包括政治榮譽、名譽權、隱私權等等。檢察官工作的特殊性質使得他們的公民權利會遭受比一般人更多的威脅和不安全因素,這些因素有來自外部的也有來自內部的。提出此觀點,並不是為了享受特權,而是從工作性質出發。檢察官應比一般人受到更多的保護,檢察官為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法律的尊嚴,自身的權利卻無從保障,自身的尊嚴如果喪失殆盡,不能不說是法律的悲哀,對正義的褻瀆。目前這一點在我國呈區域性不平衡發展狀態,經濟發達地區落實得好一些,經濟相對落後的地區觀念較保守,常出現因為工作上的分歧而將個人恩怨帶到正常的晉升、待遇中去,人為製造矛盾,形成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無序狀態。檢察機製創新的科學發展應建立一套可行的製度,以確定晉級年限使檢察官的晉升取得應有的法律保障,即檢察官除了違紀違法,到規定年限必須晉升,不得隨意壓製本應屬於個人的晉升機會。如果沒有一個統一的、規範的晉升製度,會嚴重挫傷大部分人的積極性。如果晉升是按照個人的喜好,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平競爭,就會導致人們把精力浪費在權力鬥爭之上,使工作效率下降,成本升高;如果權力鬥爭扼殺了人們僅存的一點革新精神,使彼此工作的感情疏遠,那麼將會帶來更大的衝突。這種現象在當前檢察機關中或多或少存在著。因此,加強檢察官的正規化、序列化管理,以科學的發展觀建立全新的檢察機製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