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取消“書記員”稱謂
在人民法院,書記員的作用比較明顯,利用率也高,而檢察院則與此不同,檢察官可以直接從助理做起,對檢察業務而言,書記員和助檢員之間無論從業務上還是職務上都沒有明顯的區別,取消“書記員”,可以提升檢察院的門檻,且縮短人才積壓時間,從機製上提高人才使用期、創造期,使人在最佳年齡階段創造最佳業績,也就是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檢察隊伍的人力資源,有開發不利用,或者隻利用不開發都是極大的失誤,其中所造成的損失,是無法以數字估量的。實踐證明,唯有人才存不得,存的越久越貶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2004-2008年全國檢察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中強調:當前,檢察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現狀同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存在一些不容忽視、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有的地方人才觀念比較陳舊,‘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意識還沒有牢固樹立;檢察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不夠係統配套,人才培養管理和使用的激勵機製不夠健全,人才的積極性、創造性沒有充分發揮;檢察人才教育培訓體係不夠完善,人才能力建設的整體水平有待提高;檢察人才總量不足、素質不高,特別是高層次的專業人才短缺;人才結構和地域分布不盡合理,尤其是西部地區法律專業人才短缺的問題十分突出。上述問題,已成為製約檢察事業發展的重要因素,需要采取有力措施,認真加以解決。我們期待著這一天早日到來。
(三)取消中層行政管理,全部納入檢察官序列管理,形成有序的、規範的管理模式
根據《檢察官法》規定,檢察官執法、司法過程中隻服從法律,沒有義務服從行政權力的幹預。而在現行管理模式中,檢察專業職稱則成為一種待遇性的標誌,使檢察官隻關心行政職級,而不注重專業水平,影響了檢察官職業素質的進一步提高。新時期檢察人才工作總體要求是:樹立科學的人才觀、發展觀和政績觀。不斷強化“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意識,樹立和落實科學的人才觀、發展觀和政績觀,破除陳舊的人才觀念,堅持與時俱進,不斷發展創新,自始至終把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作為衡量人才的主要標準,不唯學曆、職稱、資曆和身份,不拘一格選人才,努力把優秀人才集聚到檢察事業中來。因此,理順檢察官序列管理,使之規範化,從根本上體現“強化監督、公正執法”,也應是檢察機製創新發展的首選任務。
二、檢察官的資格底線
我國長期以來存在著一方麵法律院校大量培養法律人才,一方麵是大量的法科人才進不了政法部門的現狀,《規劃》要求,2008年“省級以上檢察院領導班子中法律專業的要達到80%以上,地、縣兩級檢察院要分別達到70%和60%以上”。在陝西省西安市檢察係統,近半數檢察院還沒有達到這一標準。據不完全統計:在西安市檢察院230名幹警中,法律院校法律本科以上畢業的74人,僅占全院32%,黨校及自學考試法律本科55人,占全院23%,法律專科畢業的62人,占全院26%,非法律專業的本科生34人占全院14%。數字顯示,法律院校的畢業生雖然較之過去增加幅度較大,但仍占較少的比例,加上其他院校的法律本科生也不過一半人數,而曆年畢業的法律人才遠遠不止這個數,此種現象表明,大量的法科人才不是集中在政法部門,足以說明現有檢察機製限製了法律人才抑或是吸引不了法律人才。雖然,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培養了一批法律人才,但是,杯水車薪。多年來檢察隊伍來源複雜,良莠不齊,因而從某種程度上削弱了檢察職權的行使。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司法隊伍的素質教育,此種現象雖有緩解,但仍不能滿足形勢發展的需要,追根溯源,必須從根本上解決“素質興檢”。(一)檢察官必須是以大學法科教育為前置原則,未受大學法科教育者不能進入檢察官職業培養程序,更不可授予檢察官資格。(二)大學法科教育必須是本科以上教育,提升檢察官資格底線,啟動全國性的檢察官培訓考試。如果不是大學法科人員從事檢察工作,必須通過全國性的檢察官培訓考試來確認其資格。考試亦不應由各省、市自己出題,各省、市檢察院自己出題,自產自銷,為備一時之需,卻影響了法律的嚴肅、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