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法官獨立的政治含義(3 / 3)

以上述觀念為基礎,普遍存在的信訪現象與“有錯必糾”的價值取向結合起來,構成了針對案件處理結果問責的沉重壓力。而法院的集體決策及責任擴散機製則不妨理解為應對這種答責壓力的一種自我保護策略。此外,隨著當代信息社會的加速發展,各種新興媒體層出不窮,社會輿論對於司法過程和結果的影響也日益顯著。如何應對公共輿論可能帶來的正麵及負麵影響,也將是這一輪司法改革必須認真對待的課題之一。

總而言之,上述這些外部因素與法院內部的科層製及集體決策/責任擴散機製形成一種博弈纏繞卻又相互塑造的關係。這確實是距離“司法獨立”或“審判獨立”都很遙遠的狀態,但法院和法官通過在長時期內逐漸釀成的默契,一方麵向各種外來的影響開放,另一方麵也在審判業務的實際操作中不斷地消解這些影響,或者設法在此過程中轉移責任。可以說,內外兩方麵的因素達成了某種脆弱的動態平衡。雖然法院和法官對這種現狀未必滿意,但恐怕也很難說得上目前已經從內部產生了對於“司法獨立”或者“審判獨立”的強烈需求。因此,本輪司法改革就是在這樣一種狀態下啟動的,它並非出自法院本身的內在需求,而是來源於由政治部門以頂層設計的方式“突然”啟動的。

政治決斷:司法改革的前景

《文化縱橫》:按照您的觀察和分析,法院和法官在“脆弱的平衡”現狀中遊刃有餘地生存著,他們並沒有更強烈的動機來單方麵改變這一局麵。但是,現在來自頂層設計的改革壓力可能會直接影響甚至打破這一脆弱平衡。在您看來,為什麼最高決策層要冒著風險下決心推動本輪的司法改革。

王亞新:我一直強調,我們現在的司法體係,無論是所謂對外司法獨立不徹底,還是對內審判獨立不落實,都是在中國的政治社會環境中艱難博弈出來的一種現實狀況。這種狀況有其內在的合理性,不見得已到不改革眼下就過不去的程度,而且短期地看,改革之後情況並不一定馬上就會比現在更好。法院係統自身對於改革未必有充足動力,就法官個體來說,也許指望通過改革提高薪酬或拓寬晉職渠道,但是他們肯定不希望再有很多責任或更大壓力。那麼中央為什麼在這個時點推進司法改革呢?一個可能的答案,就是決策層或許已做出不再一般地為司法機關分擔責任的政治決斷,同時也形成了權能及資源的配置向直接辦理案件的法官傾斜等實施方案。要對這一回答做出說明解釋,還必須簡單回顧我國近年來的發展曆程。

最近的十多年以來,中國的經濟和社會實現了跨越式的發展。但是,這十餘年來也積累了眾多社會矛盾,發展中的深層問題越來越明顯。可以說,這十多年的發展,“光與影”相互疊加,成績和問題都十分突出。透過這些宏觀背景,我們會發現《決定》有一個明確的政策導向,即改變權力、資源和責任都過分向國家及政府集中的狀況,通過放權讓社會煥發活力,更多地強調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同時國家和政府也從過多過重的種種責任下解脫出來。

因此,不妨把改革的主要內容理解為黨和政府意圖在與司法機關的關係上實現更進一步的分權、分工體製,在適度增加資源投入和下放權力的同時,要求司法機關承擔起應負責任,為黨和政府“分憂”或“減負”。說得直白一點,今後遇到類似趙作海案那樣的情形,黨政部門可能不再會應司法機關的要求出麵“協調”並“拍板”了,無論結果如何都得辦案的人員和機構自行負責。為了做到這一點,一方麵通過省級以下地方各級司法機關人財物的統一管理以及和行政區劃適度分離的案件管轄,以期逐漸形成能夠有效減少地方政府介入幹預辦案的製度框架,讓司法機關逐步“去地方化”;另一方麵,提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則可視為直接訴諸於“審判獨立”,結果很可能是由此“釜底抽薪”式地導向“司法獨立”。換言之,可以把頂層設計的這部分內容理解為一種經由“法官職業化”而通往法院“去行政化”的改革策略。

《文化縱橫》:您認為,“脆弱的平衡”會導致黨和政府成為“責任分擔”機製的最後承受者,黨和政府因信訪和維穩等承受了巨大的政治壓力。司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改變這一現狀,重塑法官獨立審判,形成法院和法官獨立承擔責任的機製,為黨和政府分憂,將黨和政府的政治壓力解套。如果這一判斷正確,那麼,決策層推出司法改革的頂層設計在社會條件層麵有沒有什麼依據?法院和法官所處的內外環境是否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

王亞新:我感覺確實如此。最高決策層就司法改革推出的頂層設計,當然應該與對於中國社會發展及各種條件變化的研判息息相關。因為,如果沒有相應的社會、經濟、政治及文化等方麵條件作為支撐,改革的任何內容都不可能真正得到推行,甚至隻能變質走樣。我個人認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和社會變遷的進展,財富在可觀規模上的增加積累已經成為推進改革的資源基礎,而信息化社會及科學知識的傳播則可能為促進權力分化或分工體製的深化提供了另一種條件。不過在我看來,關鍵還是要看傳統的問責答責方式以及相應的法律文化是否開始出現根本性變化的征兆。因為,如果中國社會仍然維持以往那種關於糾紛解決或案件處理的正當性觀念,則國家或政治權力向任何專業的機構以深化分工的方式嚐試“推卸責任”,都一定不會被社會接受。

關於中國近現代以來的種種挫折和進步,學界有所謂“曆史三峽說”。我覺得,中國近現代的社會轉型持續到今天,或許也該到了開始走出“三千年未有之變局”。就糾紛解決及案件處理的正當性條件而言,其實從上個世紀90年代起,某些實質性的變化就一直在發生。典型表現首先是民事訴訟領域的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及庭審方式改革,導致了“即使事實沒有查清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敗訴責任”的觀念開始向社會滲透。其次是最近刑事審判領域以“罪疑從無”為突破口排除非法取得證據、禁止刑訊逼供這方麵的重大進展,意味著從政府到一般民眾都開始在逐步地接受另一種正當性觀念。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觀念和刑事案件的“無罪推定”原則,都是改變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固有的問責答責機製,使裁判者的責任可能從“無限”轉變為“有限”的技術條件。此類觀念及原則能夠在當代中國的司法中開始紮下根,如果沒有變化了的經濟、社會、政治和文化條件作為支撐,同樣是難以想象的。

《文化縱橫》:您認為,當前的社會條件在發展變化,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各要素彼此不斷互動影響,決策者洞察到了這一曆史性的契機,主動改革,並依據變化的條件設計適當的製度。《決定》明確提出,“改革試點的總體考慮是,堅持項層設計與實踐探索相結合”。目前,司法改革正以分步試點的方法推進,您可否簡要展望一下本輪司法改革的進程與前景?

王亞新:這一次的司法改革既然是由從未經曆過的頂層設計啟動,當部分改革措施從上到下地“嵌入”若幹法院,將會導致這些法院內部的組織結構及運行機製重新“洗牌”。這同樣是以一個個法院為單元的一個個“磨合”或“博弈”的複雜過程。可以肯定地是,往下走就會觸及各種具體的利益利害,進入“細節決定成敗”的階段。目前,法院內部的各種主體對改革可能為自己帶來的利害預期不一,通過各種媒體或自媒體可以聽到不少有關改革“冷思考”或批評詬病某種改革方案的聲音。不過,現有議論主要還是圍繞利益問題,有關不同類別的法院工作人員將會各自承擔何種或多大的責任等更為關鍵也更為困難的問題,反而沒有得到充分的關注。但在我看來,司法改革的進程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院內部的各類人員是否在自己獲得的資源、擁有的權能與承擔的責任之間大致達成新的均衡,且這種均衡必須能夠保證法院審判業務的正常運轉。新的均衡往往以以前的脆弱均衡被打破為前提,甚至還可能意味著某些地方某段時期會出現一定程度的混亂。因此,今後的某些時候批評改革的聲音或許會更加強烈。此外,由於各地法院麵臨的內外部條件差異很大,具體的改革方案和實際進展情況也會呈現出較大差別。一概而論地預測全國層麵的改革推進過程如何,不僅非常困難,而且也未必有多少意義。現在可作出的預判大致是,本輪司法改革要在較寬的麵上初步實現其初衷,可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出現“進進退退”等現象也屬正常。因此,把握時代和曆史的大趨勢並保持足夠的耐心非常重要。

(本文主要內容將以學術論文形式發表於《清華法學》2014年第5期)